只有在经历了长期的战乱或动荡之后,人们才会对稳定的政治治理充满渴望。然而,怎样才能打破治乱循环的怪圈,建立长治久安的政治秩序呢?建国之父毛泽东基于对中国历史上王朝更迭周期律的思考,提出了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政治民主。正是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共和国”就是大家都参与统治的民主国家。而宪法不仅是这种民主政治的确认,而且为民主政治的政治运行提供了必须遵循的法则。宪政就是依照宪法的准则进行活动的政治,国家的长治久安往往维系于宪法的稳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的算起,我们已经有了四部宪法。如果从清末立宪运动算起,中国人追求宪政、探索通过宪法来实现政治稳定的历史也已经有100年的历史了。然而,直至今天,我们依然没有建立起稳定的宪政,我们依然在宪政道路上摸索前进。因为宪政不是宪法,宪法表现为一纸文件,而宪政则表现为政治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对宪法的信守和整个民族将宪法作为所有政治活动准则的信念。今天,全国人民的目光都聚焦在党的“十六大”的召开,而在一个成熟的宪政国家,人们更应该关心的是宪法上所确立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构的政治活动。因此,如何将现实中的政治权威和宪法上的国家权威统一起来,从而将宪法变成真正的宪政,可谓任重道远。
学习宪政:宝贵的历史遗产
政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依赖书本上的理论,而是依赖历史中形成的政治经验。由此,政治才展现了一个民族的智慧和心灵习性。好的政治一方面要符合一个民族的心灵习性,另一方面又要小心翼翼地改变这个民族的历史惰性以使其符合时代的发展。因此,好的政治从来都是通过渐进变革建立起来的,革命往往是长期历史变革潮流中的浪花。
近代史表面上是中国人屈辱的历史,而实际上是中国人发愤学习的历史,是中国人展现自己心灵习性的历史。我们追求宪政的历史也就是我们学习现代政治的历史。这段历史是我们今天学习宪政的宝贵历史遗产。
在从传统帝国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整个历史大变局中,政治也必须与时俱进,从帝国政治转变为民主宪政。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统治精英学习民主宪政越早越快,也就越能适应这种政治转型,也就越能确立统治的合法性,否则,迟早会被历史所淘汰。但是,学习宪政并不是熟读宪政的理论,而是在政治实践中逐步地实施民主和法治,尤其是将那些具有强烈学习热情的社会精英吸纳到统治精英中,从而在政治实践中积累宪政的经验和知识,在学习和实践之间形成有效的互动。晚清的灭亡不仅是由于统治精英的惰性妨碍了他们学习宪政,而且是由于科举衰亡之后帝国体制中缺乏有效的吸纳社会精英的机制。
然而,政治秩序是依赖政治权威而形成的,而政治权威的确立依赖一个民族的心灵习性中对政治权威的认同。当整个民族的心灵习性中还不能接受宪法的政治权威时,贸然用宪法的政治权威来取代传统的政治权威,只能导致政治秩序的瓦解。辛亥革命推翻了传统的政治权威,可是无法建立起宪法的政治权威,取代君主政治的不是宪法政治,而是暴力政治,从此军阀混战、国家分裂,开始了现代中国史上最为惨烈的一页。
1945年,和平的曙光驱散了战争的硝烟,然而人们期望的宪政建国并没有实现。当整个社会只有政治精英和军事精英而缺乏商业精英和法律精英的时候,他们更习惯于通过政治策略和军事暴力来确立政治权威,而并没有学会通过政治妥协和宪政民主来确立宪法权威。因此,宪政在清末立宪和国共和谈中两次与中国人失之交臂,与其说是命运对中国人的戏弄,不如说命运对中国人的考验,它是中国人学习宪政过程中所必须付出的学费。
因此,如果说我们从100多年的宪政历史中学到什么的话,那么必须明白,宪政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是一个改造民族心灵习性的过程,是一个民族探索新的政治秩序和文明秩序的过程。这无疑是一项长期、渐进和务实的任务,不可能简单地通过概念宣传和理想建构一蹴而就。
重建宪政的两翼:民主与法制
如果不能通过宪政立国,那么唯一可行的道路就是建国行宪。因此,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们也是先建国后立宪。作为一个现代国家,政治权力的运作必须通过宪法才能获得合法性。因此,宪政国家一方面为政治权力的运作提供了合法性的保护,但另一方面也必然反过来约束了政治权力的恣意,从而保证政治权力按照公开、理性和可预期的方式进行运作。政治权力的更迭和运作不能按政治领袖的意志进行而必须按照宪法规则进行,由此保障政治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然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后发达国家,适者生存的国际环境使得国家的现代化任务尤为繁重,赶超英美、建设一个强大的国家成为我们首要的政治任务。为此,国家必须集中所有的政治力量进行全面的现代治理,政治民主化必然归结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正是在现代治理的背景上,政治权力的中心化使得政治民主变成了一项社会动员,成为打击异己势力的手段,这必然使得政治权力摆脱宪法的束缚。宪法由此成为一纸空文,专政取代了宪政。宪法不能保护根据宪法产生的国家权威。政治权威摧毁了宪法所设立的国家权威,最终宪法中竟然取消了国家主席这个代表国家权威的职位。
“十年动乱”使得新一代政治领导人痛定思痛,在民主和法制的基础上重建宪政。1982年宪法就是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背景下出现的,这实际上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没有政治上的民主化,就很容易出现政治权力践踏宪法的局面,而没有稳定的法制环境,政治民主化往往导致政治动乱。因此,民主与法制成为80年代以来重建宪政的两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