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宪法论文

我国审判公开原则的再探讨

2015-11-13 09:5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可见,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自从我国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人民法院对贯彻执行审判公开原则极为重视,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实践,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经验。随着社会的发展,审判公开这一原则的内涵日趋丰富,它作为一条国际司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反映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仍有一定的差距,人们对审判公开的认识通常还停留在法律一般规定上。虽然有关探讨审判公开的理论文章颇多,但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及受外国司法制度的影响,笔者以为,对这一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及公开程度等方面的认识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审判公开原则的概念及内涵的再认识

  审判公开这一重要的诉讼原则的产生绝非偶然,它是针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专横、秘密审判、法官擅断和酷刑等制度提出的。18世纪意大利杰出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猛烈抨击封建社会拷问、秘密审判和酷刑等制度,极力倡议对刑事制度进行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的改革的同时,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贝卡利亚这一闪光思想的提出,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使审判公开原则逐渐为各国所接受。

  我国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条对原条文未作任何修改。一些教科书把审判公开原则概括为: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了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具体而言,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理过程公开。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包括证据的提出、调查与认定等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一律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导。二是审判结论公开,即公开宣判。判决书及其据以下判的事实和理由应以公开的形式宣布,允许新闻记者报导,法庭也应向社会公告。三是审判公开的对象既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此外,笔者认为,审判公开还应包括裁判文书公开。宣判公开,即将判决结论以公开的形式宣布,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然而仅仅是公开宣告判决是不能充分体现审判公开的真正内涵的,应将其内容也公开。换言之,就是要将裁判文书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开,准许公民自由查阅和接受社会监督。对此,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公开裁判文书是现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通例。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都定期或不定期发表判决书。目前,我国有些地方的法院也已经建立起专门的网站,通过网络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这一举措真正完整地体现了公开审判原则的精神内涵。裁判文书公开除了公开判决书之外,还应有选择地公开裁定书,如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书等。一些只涉及简单的程序问题的裁定可不必刻意去追求形式上的公开。

  二、审判公开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公开的程度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判公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特殊情况外的案件。但如果当案件的公开审理可能危及社会安全利益或损害公民的基本人权时,则不应公开审判。我国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第2款还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除了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之外,还有以下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大多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1.二审书面审理的刑事上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实践中,对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往往从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方面考虑,审理的方式为: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被告人及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且证据充分的,一般都不开庭审理。当然,开庭审理与审判公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但开庭是审判公开的前提条件,不开庭就不可能旁听。2.减刑、假释案件。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一般都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即根据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可见,这两类案件在实践中也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笔者认为,前述两类案件应尽可能地公开审理,公开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如二审书面审理的刑事上诉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向新闻媒体介绍不开庭审理案件的二审情况,或者将二审裁判文书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以弥补案件审理过程不公开这一程序的不足;至于减刑、假释案件,完全可以公开开庭审理,不少法院都已采用了这一做法,我们海南中院今年上半年也开始大规模地实行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并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既增强了审理案件的透明度,又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对促进服刑犯人接受教育改造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于审判公开的程度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对于审判公开,法官大多机械地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来操作:1.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定期宣判的案件,也应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开庭审理和宣判时,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道。2.凡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除了休庭评议之外,其他的审判环节一律公开;凡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所有审判程序一律不公开。笔者认为,审判公开的程度,涉及审判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要把握好这个“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1.灵活掌握审判环节的公开或不公开。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对于哪个环节应公开,哪个环节不应公开,或是公开的内容是什么,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在具体操作时,法官完全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前提下,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也可以参照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借鉴其好的做法。如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享有被公开审判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权利是给予被告的而不是公众的。换句话说,如果被告放弃这一权利,而法官认为审判应该闭庭进行,那么公众没有权利要求法庭必须让审判对公众开放。如果公开审判不仅不会促进,反而会损害司法公正,那么法官可以全部闭庭或者禁止某一部分人旁听。我们不妨作这样的尝试:在某些案件的审判中,如果遇到涉及个人的隐私时,法庭可以宣布暂时禁止公众旁听,等这一环节审理完毕再恢复公开;或是证人出庭作证时,为了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法庭也可以作出暂时不公开审理由或禁止某一部分人旁听的决定,待证人作证完毕时再重新对公众开放,等等。同样,在审理一些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过程中,如果被告人要求公开某个环节或法庭认为某个环节公开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公开这个环节的审判。这样的做法,笔者以为,不仅没有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而且更能体现审判公开的程序正义,促使法官改变执法观念,更好地维护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明确。2.全面公开法庭审判过程的实质内容。(1)庭审过程公开。即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及法庭的认证都应在法庭上展示;(2)宣判公开。如前面介绍的宣判时仅宣读裁判文书是不够的,应将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证据,下判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裁判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公开审判是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当然有权利对司法工作进行了解、监督,这种权利的充分行使,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健全与否的重要标志。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审判公开,就是要将法官的全部审判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体现审判活动的公开性,避免关门办案、神秘办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把审判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加以确认,第15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和适用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形,第191条还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刑诉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对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问题也作了具体的解释。这无疑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审判公开原则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法律保障。但笔者以为,对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法律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从审判实践看,执行审判公开原则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按照刑诉法第191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的解释理解,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时由于没有公开审理,应当发回重审。也就是说,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二审还可以以发回重审的方式进行补救。另一方面是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而这种失误无法补救。如有关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商业秘密等案件,属于不应公开审理的,由于审判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其他原因,对这些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实际上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有些是精神的,有些是物质的,对于出现这样的问题应如何补救,没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也没有相关违反审判公开原则承担责任的规定。有些国家在审理案件时出现程序上的问题使案件发生误审,要解散陪审团重新进行审理,如果是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有可能不得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被弹劾,也会影响到被告人可能会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审判人员违反了审判公开原则,除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对被侵犯了权益的当事人也没有任何形式上的致歉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应以出台“办法”或其他的方式规定追究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具体责任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对审理案件中因违反审判公开原则出现程序上的瑕疵,可根据造成的影响以及损失的大小,考虑对被告人在量刑时作适当补偿。也即对审判过程中因程序上的失误造成的损失公平承担责任和后果。这样,不仅进一步提高了审判公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而且对切实增强审判人员的办案责任心,树立程序正义的新理念,确保审判公开原则的全面贯彻执行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