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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作权

2015-11-05 10:0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内容摘要:人类的发展,首先需要的是个体的生存,其次在生存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充发挥自已的创造性,用自已的理性去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而这一切都要是作为一个人,他能在根剧自已的专业水平、性趣爱好等去选择已喜欢的工作,不因任何人、任何组织因莫须有的理由去剥夺这种权利.

关健词:人权、工作权、劳动权、劳动法
                                                 
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而所需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由谁来赋于的,而是人们在共同的生活中长期形成的一种理念。自由、平等、生命安全的不受侵犯、生存权、发展权等,这一切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人权思想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中发展而来,至今以经有了上千年的历史了,其思想也随着人类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内容更加丰富、更能从抽象的理念中发展出与人们生活更为接近的权利,而工作权就在此背景中产生并得到人们普遍的接受与认同。工作权是指人民在社会上选择与其身份、才智相适合之工作,以维持其生存的基本权利①。在近代意义的工作权中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工作机会之获得,国家应当提拱工作之机会和再就业的指导与帮助。2、工作条件的维持和等到适当改善的权利。3、袪除不合理的工作制度。4、工作不被无故解除之权利。这些都是工作权的核心权利,对工作权的具体保护与应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 工作权与其它基本人权的关系
人权思想是一个渐进的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它是人的法思想的重要渊源。实在法的产生和制定,是人权的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保障人权的主要手段。
人权最早的思想是古希腊出现,那时只是一种自由、平等的一种思想,它只是在法学思想家中的思想中体现并未在社会上得到传播,而后的16、17世纪早期的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专门制和宗教特权而明确的提出“议天赋人权。”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1776年的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布“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享有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褔的权利。”1789年的法国制宪议会通过了《人权宣言》,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对压迫的抵抗.”19世纪人权主要强调人体人权,侧重在政治方面的权利。20世纪初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人权由政治权利向经济权利深入②。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人类经们之间更多的是仇恨与对生命的漠视,可以说这是人类的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历了一个惨痛的历史阶段,对生命的践踏、对人权的蔑视,人权在战争中被抛弃,人,大战结束后,《联合国宪章》宣布:“决心要保全后世以免遭到我们这一代人类两度经历的惨不堪言的战况,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及男女平等权利和各大小国平等的信念。”这又是人权思想的进一步升化,从全球范围内的肯定,1948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了两个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和文化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公约的通过是为了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去推广人权的理念,去保护人权。使那些没有形成人权理念的国家,通过公约的签定,尽快的在本国范围内保障人权,使本过人民能够生活在安静、祥和的环境之中,享受人类的文明之果。               
人权不管在范围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在变,范围的扩大,内容的更加丰富,为人们的生活的实质性改变起了重要的作用,人们是在平等的基础之上受到社会生活中法的规范和保护,即使是作为公权力而体现的宪法其本质也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力。宪法首先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行政法治要求政府官员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宪政则要求法律规定符合宪法对公民权力的基本保障,宪政的首要任务是保障立法对公民所规定限制不能侵犯宪法对公民所平等保障的自由③。可见人权思想在宪法中的体现是其它部门法进行具体保护人权的重要的法的渊源。
工作权,是否属于基本的人权先暂且不谈,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它一定属于人权的范畴。工作权不是自然法产生之时就出现的,它的出现是在基本的人权发展基础之上,由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产生的。
第一, 自由、平等、生存,是产生工作权的理论和思想条件。
1、要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是人类社会的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人生价值最集中的体现。人们正是有了追求自由欲望,人们才会去反对压迫才会去斗争。卢梭痛苦地疾呼,“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而不在枷锁之中。”人们正是有了自由的权利,人们才能去按照自自已的意原去做出选择,当人们没有自由之时,何有选择之言。在奴隶社会中的奴隶,是没有人身自由的,虽然乌尔比安曾指出,“就国家法而言,奴隶认为不是人;但按照自然法,事情就不一般了,因为自然法把所有人都视为是平等的,”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关系中,奴隶只是一种用于交换是物,是奴隶主财富多少的象征,没有任自由可言,更不要想去自由的选择自已所想要的职业了。这时我们能这样说为他有权利去支配自已的行为吗?也只是到了西方的资产阶级之后这种自由的理念才真正广泛的传播,并被写入宪法得到实际的保障。
 2、当只说到自由的时候,不得不提起人的另一项的基本人利——平等,平等与自由是相依相存的。如没有自由何来的平等,试想一下当你失去自由的时候,当自已都不能按照自已的意愿去选择自已的生活之时,能说具有平等的权利吗?同样失去了平等,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以莫须有的理由,干涉你的生活,凌架你之上,能说自已是自由的吗?同样失去了平等你有何理由去选择自已的职业,平等是享有平等工作权的前提与保障。
平等乃指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须要的平等④。可以看出虽然在不同的范围内有不同的概念,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人的生活各各方面都需要平等的存在,有了平等人们才能在自由的意识下去生活,人的平等观念是在人们那种自身需要他人的尊重和得到社会肯定的一种思想上产生的。可以这样说正是在中西方的古代有了那种特权阶级的存在,处在下层的人才有了一种要求平等的欲望,当这种欲望聚集到了一定的程度之时,而恰好这时社会上出现了一激发点,这种欲望就会爆发出来,就会出现革命。当然不能很笼统的说,人们只是为了在社会地位上的平等才爆发了革命,但可以肯定的说,这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之一,人们是不会在平等基础上去破坏这种平衡的。人们是需要在平静、祥合的社会中去渡过自已宝贵的一生,除非在迫不得以的情况下,没有谁愿意去打破这种生活。选择职业的平等主要是指机会的平等,人人只要觉的有实力得到某份体现自已价值的工作,那他就有权利在平等条件的对待下去获得这份工作。
 3、当人们追求自由和平等的时候,需应很清楚的去思考人们追求这些价值的真正在目地在那里,难到只是为了自由和平等才去奋斗吗?很显然这不是人们的本质目的,人们的本质目地是为了生存。可以说生存权是人们最最基本的权利,在一个生命体失去了生存的权利,消失在这个世界之时,它还有什么权利可言。生命作为人存在的物质载体,是人开展各种社会活动的基础。
当然不能简简单单的把生存权理解为人们存在于这个社会上,保持其生理机能维持的正常性。这里的生存权还应包括更为广泛的含义,其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丰富更为主要的内容。因为人在社会上的生存不仅仅是为了吃饱穿暖,更为重要的是体现在这个社会上存在的价值。而价值的体现恰恰需要人们根据自已的劳动技能,选择能够体现自已一种身份的工作并且这种工作得到在其所处的社会关系中其他人的认可,并得到他人的尊重。
自由权、平等权和生存权思想的产泛传播与发展并被人们普遍接受,三者的权利思想的成熟,可以说为

工作权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没有了自由你无法去支配自已的意识去选择自已的职业。没有了平等,是可以支配自已的意识去选择,但这是在在不平等的基础,还是无法自由的选择自已的职业并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没有生存,这一切将无从谈起。
第二, 劳动权的产生和发展为工作权提供了契机。
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属性而备受关注。作为一种标志劳动者人格独立、蕴涵劳动者利益的人权类型,劳动权诞生于职业劳动得以社会化、普遍化的资本主义时期⑤。“劳动权诞生于职业劳动得以社会化、普遍化的资本主义时期”,从中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的信息——职业劳动。
劳动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和劳动技能的人在生产过程中有目地的活动⑥。在早期社会人们只有劳动而没有权利,因为⑴人们的劳动只是为了生存,而这种生存只是为了生命体的延续,试想一下在生产力极其低的情况下,人们的劳动只能填饱自已的肚子,也许连这个也做不到, 怎么可能去谈自已的劳动权利。⑵即使是生产力得到了发展,人们的生产成果有了剩余,而这时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并没有进行分离,可以说自已自足,这时人们即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当然也存在这种状况,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分离,如土地大量被国王或地主占有,这时一般的人拥有自已的劳动力,但他们是在不自由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去做劳动的,是被压迫被剥削的情况下,自已并不具备对自已劳动力的支配,只是为了保其个体生命的存在,他们是没有劳动权利的。
真正劳动权的发展应该始建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除迫驱逐出土地,农民除了可用自已的劳动力去生存外一无所有。这时还应有另外的情况存在,即生产力得到很大的发展,生产工具的该进,使生产率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土地再也吸呐不了多余的劳动力。而失去土地的农民不得不进入工厂去取得基本的生活资料,以出买自已的劳动力,这样在资本家与农民之间就存在了劳动关系。这使工作权的出现成为可能,因为人们不得不去在社会上去寻找自已的职业,以谋求自已的生存和发展。
工作权是否等同于劳动权,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当前对劳动权有一种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权包括一切与劳动有关的由宪法和劳动法所宣言的权利。可见,广义上的劳动权概念与劳动权利是等值概念。狭义上的劳动权仅指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有时也可以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工作权基本同义⑦。本人认为工作权应属于广义的劳动权,是劳动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⑴狭义的工作权等同劳动权,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劳动权在现代意义上不仅仅只是选择工作的权利,还应包括形成劳关系中的所有权利,如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等权利,如果仅仅把狭义的劳动权等同于工作权,这些仅利是如何去保障,就使劳动权失去了一种全面性和宏观整体性。人们的把焦点仅集中在了工作以及其相关权利的保障之上,其它权利的保障将无从谈起。⑵工作权与劳动权的划分,有利于国家法律的制定。当工作权与劳动权等同时,国家不得不为了其它权利如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等而在制定一些单行法,这样不仅浪费了国家的法律资源而且不能使国家的司法办事效率不能得到提高。
工作权的产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文明其础上的必然结果,是对人的基本权利更加具体化的必然结果。由抽象到具体,这是人权发展的必经之路,工作权就是在此背景下产生,并得到了保护。
二、 工作权在国际社会的保护状况。
工作权思想在世界的大泛围传播,并被人们的普遍接受和认可这就为工作权的具体保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就体现在了工作权,在实体法上的认可与制定方面。
工作权首先应得到宪法的确认与保障,宪法为国家的根本法,不管是成文法宪国家还是不是成文法宪法的国家,宪法都是其它部门法得到制定的重要法律渊源。宪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而所有的现代宪法都设有专门的章节以规定受到保障的权利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所有德国人都有自由选择他们的营业、职业或专业、工作地点和受培训地点的权利。进行营业、职业或专业活动由法律规定或依法予以规定。第二款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从事某一特定职业,属于普遍的平等的适用于一切人的、传统的强制公务范围内除外。《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第四十条规定,苏联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即获得有保障的工作并按工作数量与质量获得不低于国家规定和最低数额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根据其志愿、才能、职业训练、教育程度并在考虑到社会需要的情况下选择职业以及工种的权利。这些宪法的制定对工作权的保护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公民的工作权使之得到公法上的保障。公法是调整具有隶属性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目有主要是为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从而保证私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宪法的任务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其权力与义务的划分、国家和公民的基本关系等基本问题,属于公法领域⑨。工作的取得以及权利的相关保护的属于公法与私法的共同调节,具有交叉性。当公民去根据自已的相关知道水平、性趣爱好等去选择自已的职业,这时他与招工单位是具有平等的地位,这是私法上的关系,当然具有国家强制的公务范围内除外。当招工单位用代有歧视性质的招工条款时,作为自然人是没有办法去对抗的,只能依靠国家公权力去强制执行消除这种歧视性质的招工条款,而这种权力就是由宪法来授予的。同样地公民在工作时被非正当理由取消工作的,公权力就又要发挥作用,来取消这种行为以保证工作权。可见工作权的写入宪法对工作权的保护有实质上的意义。



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大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开放签署。1976年1月3日,经社文公约生效。目前,已有14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这里着重探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143个国家的批准或加入说明了世界上的国家认同并遵守了条约的内容。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三部分的第六条明 确 规 定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
    该条约明确的规定定了工作权以及相关权利的保护问题,各国家的加入必定要遵守并在本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保护。这就保证工作权在世界范围内普遍的得到了保护,使工作权的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回应。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表明各国政府对就业的重视,各国把就业率的大小做为自已的工作重心来抓,把就业率的大小做为自已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人们都能各有其职,这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人们有了自已所喜好的工作才能充分调动自已和能动作用,使自已具有了更大的创造力,创造出更多了个人价值,这对整个民族和国家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各国对工作权的普遍重视,同时制定了各种的法律法规去保护工作权同时制定出本政府详细的关于提高就业率的计划。可以说这就是目前国际社会上关于工作权的保护现状,是一种以积极态度去面对这个问题,这对工作权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不是阻碍作用而是起一种推动作用。
三、 工作权在中国的现状
随着我国生产力和生产技术的发展,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一个事实:在城市中大量的工

人下岗,找不到自已的工作。而与此同时,农村由于生产技术的提高,产生了大量富余劳动力,他们为了生存,涌入城市找工作,这从很大程度上说又大大的增加城市的就业压力。这是一个矛盾,同时也使得工作权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中国有近13亿人口,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在中国,解决就业问题任务繁重、艰巨、紧迫。在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总则第三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在第五条有这样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这从劳动者和国家两个方面规定了工作权。对于劳动者说的是一种权利,而对于国家这则是一种义务。还在第二章促进就业中对工作权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符合现代保护工作权的理念。
近年来,在就业压力持续加大的情况下,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城镇失业率的急剧上升。2003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00万人(见图4)。
    2004年,中国政府确定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为新增就业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左右。
 
   这是来自中国政府人权文件关于我国失业状况的数据,我国的失业率从1990年以来基本上持上升的态势。这是我国随着经济发展,生产率的提高,失业的状况是不可必免的。而关键是看我国政府在此采取了怎样的态度去面对。
1998-2003年,国有企业累计下岗2818万人。近年来,中国政府提出了一整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搞好再就业服务,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强化再就业技能培训,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
    1998-2003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731亿元。2003年,经过全国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共有440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其中有120万为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困难人员。
同样这是来自一份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一、积极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争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要求,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开辟就业门路,积极创造就业岗位,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增加资金投入,积极做好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再就业率。全年新增就业岗位800万,力争达到950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达到400万人,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        
由这些资料可以看出我国政府还是一个相当负责任的政府,通过各种方法手段去增加就业,来减少失业率。通过一些技能培训,来使一些下岗职工从新得到工作。还采取进行推广失业保险的方式,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由于历史原因,十年文革造成了我国文化的断层,而改革开放改变了我国的经济体制,大量的国有企业进行下岗分流,国有企业的职工可以说即是国家政策的受益者又是国家政策的牺牲者。
我国接受并签定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上的对工作权方面积极表现,是我国政府履行公约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体现我国政府对人权重视。
当然也应很清楚的由于我国目前劳动者的大量富余,劳动者还处于一种弱势体,对劳动者的侵害的事件大量存在,这种实事的存在使可看出关于我国劳动者权利保护任重而道远。对工作权的保护与具体执行,是我国党和政府把我国建设成为科学、民主和富强社会主义国家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虽然使每人各得其职、各所其职,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目标,但我国政府确实把之为目标而奋斗。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这一切的是让人民在自已的社会中体现自已的价值,这也是工作权保护精神之所在。


①《中华百科全书》
②刘茂林《中国宪法学导论》第267页
③张千帆《宪法学导论》第4页
④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307页
⑤冯彦君《劳动权论略》
⑥朱巧玲 梅金平主编《政治经济学》第7页
⑦冯彦君《劳动权论略》
⑧张千帆《宪法学导论》第18页
⑨张千帆《宪法学导论》第21页
⑩张千帆《宪法学导论》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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