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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汉唐伦理性刑事原则

2015-09-10 09:3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汉朝处于封建君主专制的高速发展期和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和中国法律儒家化的鼎盛时期,而汉唐时期的法律也是中国法制史中的全盛时期的法律,其中的刑事法律原则更是整个中国的基奠,其不仅对以后的几个朝代影响深刻,更对现代的刑事法律原则有深远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汉唐刑事原则 亲亲相隐 严惩官吏
  
  一、唐代对汉代的伦理性刑事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汉代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为唐代吸收并加以发展。汉代的基本原则在经历了魏晋南北朝和隋朝那么长期且混乱的历史局面,仍为唐律所吸收,足见这些原则的魅力和深远意义。
  (一)君亲无将,将而必诛的原则
  即要求尊君,尊亲,这一原则是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及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物。从秦朝开始,到汉朝发展再到唐朝达到鼎盛。“维护君权”、“君权父权至上”的思想一直都是贯彻整个封建社会时期。唐代是封建专制社会的鼎盛时期,必然会继承这一原则。对这一原则有了更具体更严格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这四恶的严重法律后果,适用范围扩大,而且处刑程度和株连范围也比汉代扩大很多。
  (二)矜恤老幼妇孺原则
  即要求尊老爱幼,保护弱者。这一原则是儒家伦理精神的重要体现。汉代是儒家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唐代是法律儒家化的全盛时期,且两代君主都吸取前朝短暂灭亡的教训,体恤百姓,积极保护人民,对这一原则的继承是情理这事,而唐代对这一原则规定也有微小变化,但基本一致。
  (三)亲亲相隐原则
  这是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伦理道德思想的体现。与汉代相比,唐代对这一原则的规定更详细更全面。汉代将亲亲相隐原则作为一项百姓的权利加以规定,宽宥亲人之间因为亲情而包庇藏匿犯罪亲人的行为。唐代继承这一原则,并将这一原则发展到一种容隐义务。违反容隐义务的,其主处以绞刑。这种处罚远远大于汉代的规定。而且唐代还扩大了容隐义务的范围。包括不仅直系亲属和配偶,还包括“同居者”。不同居而同姓大功以上亲属及大功以下的一些亲属。唐代的这种发展有利有弊 。其是尊重了人性亲情,符合伦理道德,但将之视为一项义务又未免过于苛刻。“亲亲相隐”原则即使在孔圣人眼中,也只是一项权利。因此唐代的容隐的规定是有其不合理的地方。
  (四)从严治吏原则
  汉代规定了很多官吏犯罪的罪名。而到了唐代,唐律规定扩大,包括州县官不得与百姓通婚,严惩“性贿赂”,禁止自导歌功颂德等方面。唐代的治吏体系比汉代要完善得多,不仅法律上完备贯彻这一原则,且在制度上也充分体现这一原则。如唐代的监察制度,这对我们现代的严惩贪污、渎职罪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二、唐代对汉代伦理性刑事原则的扩充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各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外交都比汉代繁盛,因此为了顺应时代发展,唐代的刑事原则在汉代基础上有了很大的扩充,来适应唐朝的社会状况,推动社会发展。
  (一)重惩“十恶”原则
  这是从北齐的“重罪十条”经隋《开皇律》而继承下来的。由于唐代封建君权专制主义的集中,因此唐朝便有了重惩“十恶”的原则,严厉打击危害君权和国家的行为,危害文权及家庭伦常秩序的行为,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这符合唐朝的统治老师的需求,维护其统治地位,贯彻“礼法”的思想。
  (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这是继承了《晋律》正式入律的“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亲亲尊尊”是儒家礼治的重要思想,而唐代国君贯彻“德刑并用”,“以礼治国”。维护社会秩序的前提便是维护礼的秩序。
  (三)“华夷有别”原则
  这是唐代的一大特色。唐朝是当时大东亚文化圈的中心,许多外来人口流入唐朝,进行从商,求学等各项活动。与西方相论,当时唐朝比西方发达开放得多,对化外人就有相应的管理规则和原则。唐朝坚持“化夷有别”的原则,让化外人适用各自的法律。与现代国际私法的属人法原则一脉相承。
  (四)其它原则
  其它一些伦理性刑事原则,如“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重株连以禁累人心”等原则,不同于汉代“无为而治”的治国原理导致的宽刑慎刑。唐代处于大发展期,一方面要宽刑简约,一方面又要打击犯罪。
  
  三、汉唐伦理性刑事原则的现代价值
  汉唐的伦理性刑事原则延续至今,对现代的许多法律制度有深远影响。世界各国的辩证法原则在很多方面都可在汉唐找到影子。由于汉唐刑事原则众多,这里仅就个人感受较深的几个原则加以论述:
  (一)矜恤老幼的原则
  现代社会都有保护弱者的价值观念在里面,如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我国现今刑法中却没有保护老年人的相关规定,这对当今中国刑法而言,是一种退步。
  (二)亲亲相隐原则
  这是体现人性的原则,有利于家庭和睦从而维护国家安定,而且有利于体现法的价值。强人所难的法律并非好法。自然法学认为,法应与自然相符,与自然人性相符,而亲亲相隐便与自然的伦理人性相符的法律规范原则。这一即使在许多西方国家也很尊崇的原则,却在中国刑法中被完全否定了,这是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格格不入的。中国刑法规定了窝藏包庇罪,与汉唐相比,似乎是逆流而下。刘星曾说:“忠孝自古难两全,在‘忠’(社会安全)不那么要紧的时候,让‘孝’(亲情伦理)占个上风。” “洋人也要扯平私家权利和社会安全关系,而更多时候,洋人让私家权利占了上风。” “因此在社会之外还有其他价值需要考虑,哪怕这些价值和这个‘安全’相对立。”中国社会一直强调集体主义,国家优先,以至抹杀了人性的根本伦理,这是极其不对的。
  (三)从严治吏原则
  汉唐对这一原则贯彻充分,尤其是唐朝的治吏体系完备,对当今中国社会有深远的意义。由于当今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亲家公,从而引生了很多腐败现象。又因为中国没有专门的进门治吏法律,只有刑法中的依法受贿渎职罪等几条罪名规定,也没有专门的打击腐败的机构,许多腐败现象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而通过唐代贯彻这一原则的体制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1.汉唐规定了很多治官罪名。这也体现了法律中规定大量官员犯法的规定。而与中国现行刑法的寥寥几个罪名相比,确有其进步意义。当今中国应考虑制定专门法律,设立各种官员犯罪的罪名,补充现行刑法的漏洞和不严密性。
  2.唐代制定了完备严密的惩赃法律体系,对犯赃罪处于极其严厉的刑罚。唐律中不允许监临官借钱借物,禁止礼尚往来收受财物,禁止官员家人收受财物,否则无论知情与否都处于刑罚。这些规定对当今中国社会现状的贪污病态是很有效的疗法。当今社会假借借钱钟,以家人名义贪污的很多,形成大量规避法律现象。而这些在唐朝都加以规定解决,中国的现行刑法应加以借鉴,因此要参照唐律的重惩制度,加大对贪官的惩罚。
  
  四、结语
  汉唐的刑事法律原则内涵丰富、意义重大。这些伦理性原则都是中国法律儒家化和中央集权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其对现代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治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年2007版
  [2]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出版社2005版
  [3]刘星,《古律寻义中国法律文化漫笔》,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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