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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校园“性侵害”法律问题研究

2015-08-13 09:2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校园性侵害现象日趋严重,它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危害性,致使未成年受害者身心重创。探讨校园性侵害现状与特点,研究校园性侵害的干预模式、预防机制、教育机制、维权机制。目的在于从立法与司法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防范、杜绝校园性侵害。

  论文关键词 校园 性侵害 法律规制
  一、校园性侵害的现状与特点
  校园性侵害由于具有隐蔽性等特点,公开的校园性侵害案例只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2012年4月23日,由广东省妇联、广东省检察院联合调研而成的《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向社会发布。《报告》显示,在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广东省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的涉及“不满18岁”女童被害人案件中,涉及性侵害的案件高达1708件,占受理案件数的75%。表现形式主要是强奸、猥亵、强迫或引诱卖淫等性侵害。案件女童被害人中,14岁以下的共有1235人,占总人数的49%,幼女的比例略高。受害者多为农村留守女童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流动女童。侵害者也包含了学校的教职员工与教育管理工作者。校园性侵害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害的隐蔽性强
  校园性侵害发生在校园,未成年学生脱离了父母的监护,监护权暂时转移到了学校。心智不成熟的学生,其权利保护完全仰仗于学校。如果学校的教职员工与教育管理工作者利用监护权利侵害学生,那么侵害就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校园性侵害多发生在教室、教师办公室、教工宿舍,教职员工与教育管理工作者利用职务之便,借批改作业、补课、辅导、做实验、背课文等为由对受害人实施性侵害,这种情况很难被发现,也很难举证。侵害者有一个教学辅导的借口、有一个教学辅导的场所、未成年人缺乏其他监护,在此情境之中犯罪,极难被发觉。另一方面是学生本身没有意识到自己被侵害、迫于老师权威不敢举报或者羞于启齿,让这些侵害者逍遥法外。
  (二)侵害次数多与侵害时间长
  导致侵害时间长,次数多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个原因是学生监护人的(一般是父母)缺失或者疏忽。在中国的农村,父母外出打工,存在无数留守儿童。这些儿童往往是侵害的最佳对象。另外有的父母认为学校是最安全的场所,100%的信任学校,粗心大意、疏忽监护。第二个原因是学生天天上学,与侵害者相处时间长,客观上创造了长期侵害的时间条件。第三个原因是受害者年幼无知或者胆怯不敢举报,监督管理部门疏忽监督。由于上述原因,许多校园性侵害持续数年之久,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伤害。原本是幸福快乐、天真无邪的学习生活变成了长期折磨、饱受摧残、孤立无援的漫长苦日子。“1999 年至2002 年5 月,四川省仁寿县某小学教师陈某,在为同是教师的妻子代课期间,将班上的两名女生强暴,并连续3 年对其中一名女生进行蹂躏;1998 年8 月至2002 年8 月,吉林省通化市某小学教师栗某强奸、猥亵女学生19 人;2000年6 月至2002 年1 月不到两年时间,北京市某小学教师陈某以补课等理由,先后对其任课的三、四、五年级中的16 名学生多次进行猥亵,并对其中两名不满14 周岁的女生多次实施奸淫。”
  (三)身份的特殊性
  校园性侵害的侵害者一般是教职员工与教育管理工作者(有些人认为还必须包括外来青年与本校学生。)双方的关系式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教与学的关系。正是这种特殊关系增强了性侵害的隐蔽性,提高了性侵害的可能性。侵害者的绝对优势与受害者的劣势,这是一种权利的失衡,需要外力干预来恢复平衡。
  (四)危害巨大
  校园性侵害的对象是心身发育尚未成熟的学生,因此会导致两方面的危害:一个是身体方面的危害表现在导致受害者器官损伤、怀孕、流产、月经不调、内分泌紊乱。一个是精神方面的危害,受害者收到极大打击,身心严重伤害。他们/她们因为无知(处女情结或自认缺陷女孩)而把责任揽在自己身上,因而具有严重的负罪感,以为自己做错了什么。同时要面对同学的冷嘲热讽以及家长谴责。幼小的心灵承受着重负,尤其是那些长期受害者,更是苦不堪言。这对他们健康人格的形成以及未来的行为取向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童年的阴影成为成长过程的梦魇。美国1998 年12 月一些实验证明:10%~20%的男孩曾遭受某种方式的性侵害后会有较大的可能在成年以后沦为罪犯,或性攻击他人。
  (五)获得法律维权困难
  由于学生年幼无知,当受到性侵害后,她本身也许根本不知道已被“性侵害”,更谈不上如何取证、保存证据而导致证据不足。其次教师往往将侵害者叫到自己宿舍或办公室,无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性侵害行为一般没有人证。还有由于侵害者对于受害者的胁迫、哄骗,很少使用暴力,因而缺乏衣服被撕破或者身上的抓痕等证据。最后《刑事诉讼法》中判断证人能力的规定,一般办案人员都认为,10岁以下幼童的陈述不能作为证言。上述情况导致受害者很难获得法律维权。
  二、校园性侵害的教育机制

  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教师对学生的影响巨大,因此对教师资格的严格审查和在岗教育势在必行。教师的岗前培训不能流于形式,尤其是职业道德修养与法制教育。
  学校要加强青少年的普法宣传和性知识的教育,让学生了解性知识和性心理,加强性道德教育,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明白自己这方面有不被侵犯的权利,提高她们辨别、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同时要建立起有效的学生求助机制,在学生有困难和遭遇侵害时,不再感到孤立无援,而能够得到及时的足够的帮助。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告诉学生自己具有法律赋予的一些什么权利,比如身体权、隐私权等,并且告知权利保护的措施与程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扩,羞于启齿的“性”开始走进课场。我国的学校性教育开始起步。建议国家统编系统教材,教材内容主要是性教育,包括:(1)对性心理、性器官的了解、未成年人性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2)如何防止不良性行为,如何防止性病、艾滋病的传播。(3)认识到自己的身体权利、隐私权利,认识什么是性侵害,以及保护自己免遭性侵害的方式。(4)遭受性侵害之后如何处理,如何得到帮助与法律救济。“美国有22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要求学校开设性教育和性病/艾滋病教育课程。”   其实关于性教育,受教育对象不仅仅是学生,还应包括家长、老师、教学管理着、教育行政机构人员等,只有这些人都意识到校园性侵害问题的严重性与防范措施,才能更好的保护这些未成年学生。



  三、校园性侵害的预防机制

  中小学校园性侵害现象十分普遍,并且频频发生。因此家庭、学校和社区三方有必要建立起完整的青少年性侵害防护体系。
  学生在性侵害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需要加强中小学生性教育以及“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与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首先针对学生的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性教育。让学生明白什么是自己的身体权、隐私权。什么是性侵害,如何防范,如何维权。让学生学会分辨行为的对与错,面对侵害勇敢反抗、检举、揭发,不要忍气吐声、成为待宰的羔羊。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个职业是伟大与崇高的,但是教师职业与教师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教师职业要求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品德高尚的引导者。而教师个人的品质有高低。因此教师职业期待与教师个人师德是不能打等号的。也就是说并非每个教师都是品德高尚的灵魂工程师。所以需要设置一个过滤机制来清除教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完善教师选聘、考核及奖惩机制,强化对教师的综合考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质是重要的考评指标。要定期开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有的学者推崇美国的“性侵害”危害者注册公布方法,认为教师性侵害应该记录入档,有利于加强对“重点对象”的监管。另外尤其是偏远地区与农村的中小学的教师,由于生活单调重复,待遇低,负担重,需要舒缓压力。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工会组织要多开展一些有益健康的娱乐活动,占领业余时间,丰富业余生活,排解生活困扰与孤单寂寞。
  家长是孩子最佳监护人,因此家长应关心孩子身心的健康发展,不能疏忽大意,不能失职。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信任孩子。家长应该打消小孩的顾虑,消除小孩的负罪感,引导小孩谈出实情。家长知情后应该告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以便及时终止性侵害,尽快追究责任,及早保护学生权益。
  学校需要营建一个温馨、文明、健康的学习环境。管理制度要充分体现对学生相关权利的保护。在校园性侵害中,采取严格责任制。学校要尽到暂时监护人的责任,确保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各项权益。除此之外,必须建立情境性预防机制。教师需要对学生进行辅导,包括学习辅导与心理疏导,因此禁止师生单独相处是不现实的。但是学校要有相关规定约束这种单独相处,对它进行必要的限制,包括安装摄像头、设立专门的学习辅导室与心理疏导室,单独相处汇报制度等等。由于环境的影响,安全、隐秘,有可能导校园性侵害的发生。对于留校辅导、单独辅导、一对一谈心、师生单独联谊活动这些情况,学校要制定相关措施,防患于未然。在情境设置上与制度设置上杜绝这些偶发性的性侵害。

  四、校园性侵害的维权机制

  对于学生的权利,首先必须从立法层面给予完整保护,以提升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能力。学校未成年人性侵害60%的案例发生在中小学低龄阶段与偏远农村。发生性侵害事件后,受害小孩有可能不但得不到帮助,还会得到家长的责骂、老师的威胁,只能忍辱负重,深深自责,感到孤立无助,他们很少主动采用法律手段维权。学校与家长有可能否认,学校领导基于学校的声誉或者对于教师的保护,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掩盖事实,毁掉证据,隐瞒不报。而家长担心自己与小孩名誉受损,往往选择私了,选择沉默。正是这种情况让侵害者逍遥法外,并且也可能间接推动了侵害的再次发生, 对社会形成更大的危害。因此我们的政府应该设立相关机构,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免遭性侵害。其次对于性侵害受害者,必须保护其隐私,尽量减少与避免二次伤害。同时法院应该免除其诉讼费用,且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司法层面的人性化的调查取证程序,保护未成人的隐私。
  五、校园性侵害创伤干预机制

  遭受性侵害后,受害儿童与受害家庭都受到巨大的心理打击与心灵创伤。社会各方面,学校、亲友、同学、邻里,无论所持的态度是歧视、同情还是漠视,都会给家庭极大的压力。因此性侵害问题不仅是儿童本身的问题,也是家庭问题与社会问题。必须要有一个有效的方式来释放儿童与家庭的心理压力。目前性侵害问题还更多地停留在谴责和惩治施害者的层次, 而对受害者创伤后的辅导康复工作却被忽略了。社会工作者、心理医生和精神科大夫及其他专业人士必须提供专业心理辅导,帮助那些处于惊恐、不安和自责中的受害者尽快地走出创伤和阴影,恢复原来的健康状态。
  我国当前校园管理松懈、缺乏对教师必要的监督、监护人监管不力以及法律保护不足等原因导致了校园性侵害频发。校园性侵犯具有隐蔽性和重大的危害性,因此政府、家庭、学校、社会要协同共建校园性侵害预防机制与维权机制,切实保护学生的权益,让他们/她们学习生活更加快乐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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