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以陈水总一案展开,试图分析城市犯罪移动空间盲区形成的原因及对其进行犯罪预防的必要性,在说明对城市犯罪可以进行犯罪预防的理论基础这一前提下提出针对移动空间盲区的犯罪预防措施。除了一些具有共同性的措施外,在对个性要求上,不同于以往区分不同类型的移动空间盲区而是根据在移动空间上所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犯罪所采取的措施,以达预防犯罪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 城市犯罪 移动空间 盲区 空间防控
一、引言
城市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是和社会的变化发展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的。在社会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城市犯罪也会花样百出,变得越来越复杂。2013年6月7日发生在厦门市的公交车纵火致多人死伤案件于次日告破。59岁的犯罪嫌疑人陈水总被当场烧死。经警方深入、细致地侦查和技术比对,并在其家中查获遗书,证实陈水总因自感生活不如意,悲观厌世,而泄愤纵火。要彻底抚平厦门公交纵火案带来的伤痛,必须做全面的分析总结,而不能只停留在事件问题本身。
可以说,该案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陈水总个人素质的原因,也有公交系统防控不全的因素。城市犯罪中,像这种类型的犯罪,犯罪分子一般选择人口拥挤,人流量较多的地方作为犯罪场所或犯罪对象,因为这样才能达到大量屠杀和最大限度制造恐怖气氛的险恶目的。而选择在移动空间上犯罪则是城市犯罪中出现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虽说由于犯罪分子是有预谋的犯罪,给犯罪防控带来很大困难,但是我们认为通过对犯罪分子视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场所进行管理改善和综合治理来可以达到抑制犯罪的发生。
二、城市犯罪之移动空间
移动空间意指城市公共交通载体的内部空间,包括市内公交车辆、中长途客运汽车、客运列车、民航班机、客运轮船等,是城市活动,尤其是人的活动发生空间位移时的主要运载体。 也有学者认为,城市移动空间是指穿行于城市内部以及城市间的各类交通运输载体的总称。 虽然在表述上存在一些差异,但内容大同小异,均是指城市各类交通运输载体。
城市犯罪中的盲区,是指那些不易被公共防控系统或个体防控行为所觉察的,有可能诱发犯罪的社会、心理与空间因素。 与一般的实体空间相比,移动空间的特殊之处主要在于移动性。根据构成要素的不同,可将移动空间盲区分为“轨道移动空间盲区、道路移动空间盲区、离路移动空间盲区三种,具体表现为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市内公共汽(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出租车、飞机、轮船等形式”。
(一)移动空间盲区形成的原因
城市犯罪移动空间作为承载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的一种特殊空间载体,其本身便具有区别于其他空间类型的特征。 同时,也正是由于这些特征的存在及其他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使得形成移动空间盲区。一般来说,移动空间盲区的致盲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移动空间服务对象的广泛性。移动空间是为公共大众提供公开交通服务的空间场所,所有购票并持有正当身份的公众成员均可进入并接受服务,还可允许其携带一定数量的物品。
2.移动空间本身的狭窄性及一定程度上的封闭性。移动空间的划分以实用为主旨。各类交通工具的内部空间一般都以狭小为主要特征。
3.移动空间的犯罪防控体系薄弱。这主要体现在移动空间工作人员的有限性,专门保安力量的薄弱性上。
(二)移动空间盲区治理与防范的必要性
首先从移动空间的地位来看,公共交通载体是城市交通运输系统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担负着承载人员流动的极为繁重的任务,在城市人的生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相当部分的城市人甚至每天都必须出入这种特殊的空间形态。 车、船、飞机等这些交通工具的数量及其运载能力,以及各类工具的构成比例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城市内部各种功能的展开状况和城市与外部地域的交流水平,可以说,交通工具对于城市的运转一日不可或缺。
其次从在移动空间盲区发生的犯罪情况来看,由于公共交通工具的公众化,其聚集着不同众多人口,人流量比较大,发生在公共交通载体上的犯罪案件,一般都损失较重、影响较大,作案手段也较特殊,为此成为公众关注犯罪问题的焦点而需要进行重点防控和打击。
三、城市犯罪之移动空间盲区空间防控的理论基础
古典犯罪学者们通常比较侧重于探讨人为什么会犯罪,以期通过对这方面的研究来从根本上抑制住犯罪的增长。但是现实生活的情况却表明,犯罪的发生并不仅仅只是有人的犯罪意识就能成立的,还需要有适合犯罪的环境和条件。城市犯罪的多发,并不能简单的归诸于城里人较农村中人更倾向于去犯罪,而应当看到城市中确实较之农村中有更多的犯罪机会和条件。 比如物质财富在城市的大量集中为盗窃、诈骗、抢劫及贪污贿赂等提供了客观条件;城市高楼林立,地下通道四通八达也给作案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环境犯罪学的相关理论
环境犯罪学是分析建筑物、区域等环境所具有的诱发环境的因素,通过防范环境的设计和管理以达到减少犯罪机会的目的的新兴犯罪学。通过分析“人在什么情景下最容易犯罪”,针对某些特定的犯罪设计出一种较为系统或常设的方法对犯罪可能利用的环境加以规划和管理,从而增加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减少可能的犯罪回报,降低各种目标物对犯罪人产生吸引力等途径,以达到事前预防犯罪效果的一种犯罪控制方法。这里所涉及的基本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虽然环境犯罪学的相关理论被批评认为只是将此时或此地的犯罪推迟或转移到其他地方而未能达到从根本上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我们不能忽视通过环境设计和管理可能产生的增加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而打消其犯罪的意图。然而就我国而言,目前的一些建筑学家大部分只是考虑土地的有效利用和住宅水准的提高,很少会考虑到高层住宅区可能会给犯罪的防范带来的困难。因为高层住宅建筑降低了人们的监视能力,使高层住宅内的走廊、电梯及屋顶上的空间成了犯罪易发生的死角。 并且高层住宅内的房间之间相互独立,间隔相当大,由此形成的生人社会区别与农村的熟人社会,住宅区内的人际关系淡薄,在犯罪救助上存在更大的问题。总之,城市空间环境因素与城市治安、犯罪等问题有着天然的联系。正如日本犯罪学专家伊藤滋指出的“城市犯罪受城市的物理环境条件和空间特性的影响,有时环境及空间形式的不同,能导致犯罪种类、发生过程及犯罪属性的不同”。
(二)犯罪发展趋势的可预测性
犯罪预测是通过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对一定社会内未来犯罪现象的种类、数量、发展趋势以及特定个体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等内容,所进行的有数据的推测和估计。城市犯罪问题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内存在着一定的演化规律,从某种程度上说,科学估测城市犯罪的发展趋势是完全可能的。并且从理论上讲,这种估测也具有一定的哲学基础:犯罪问题的存在机制所激发事件的稳定延续性、发生机制所激发的因果关联性、发展机制所激发的动态演化性等,使城市犯罪问题的量变、质变过程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从方法论上说,对城市犯罪发展趋势的预测具有较强的实践基础。 犯罪发展趋势的可预测性为对移动空间盲区的犯罪防控提供了一定的合理性基础。
四、城市犯罪之移动空间盲区的犯罪预防措施
由于城市犯罪的移动空间盲区的产生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为此城市犯罪控制手段就不能过于单一,应该综合多种社会力量, 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 通过消除或减少诱发犯罪因素的途径,有效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
我国目前应构建的城市犯罪控制模式:建立现代化的城市社区防控体系,着力控制流动人口犯罪;完善情景预防犯罪体系,加强对城市犯罪高发领域的重点防范;构建环境预防犯罪体系,遏制新类型城市犯罪的生成。
(一)一般犯罪预防措施
环境犯罪学的代表性学者克拉克在其《状况犯罪预防—成功事例汇编》一书中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政策,并具体化为十二中方策:(1)增加犯罪的困难度。具体策略有强化标的;限制出入设施;让犯罪者转向;限制促进犯罪的手段。(2)增加伴随犯罪而来的危险性。具体策略如出入口的限制;公式化的监视;从业人员的监视;自然式的监视。(3)减少犯罪所得的限制。具体策略有除去标的;所有物的限制;消除犯罪的诱因;制定规则。 具体到城市犯罪的移动空间盲区的空间防控上,总体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一般性的犯罪预防措施。
一是加强对出入口的检查。这主要是针对作为服务对象的乘客所采取的。把好入口、中转、出口关,利用难得的逐个审查乘客乘坐资格的机会实施防控。
二是改善并合理配置内部空间结构。移动空间内部环境的设计对防范犯罪的发生也有一定的效果。
三是提高移动空间盲区的犯罪防控力量。这不仅需要发挥工作人员的关键作用还要配备充足的司乘、保卫力量,这也是针对封闭性很强的移动空间实施的比较有效的防控措施。
另外也有学者提出如下防控措施:一是揭露犯罪手段,提高群体防范意识;二是利用电子设备,提高空间可视能力;三是完善防控网络,构建动态防范机制;四是研判犯罪信息,把握犯罪最新动向。 还有学者提出以智能化的监控管理为战略手段;以现代化的网络报警平台为战略前提等措施。 但总的说来以上都是针对城市犯罪中的移动空间盲区进行犯罪防控所采取的一般性的预防措施。
(二)特别预防措施
一般来说,对移动空间盲区所采取的特别预防措施,大部分学者都是从移动空间的不同类型进行区分。本文试图从移动空间盲区所可能发生的主要犯罪类型出发,区分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对象的犯罪与以个别或特定对象的犯罪,有预谋的犯罪与临时起意的犯罪这两种类型,进而提出相应的防控策略。
五、结语
像陈水总这样的案件中,关键问题不在于造成的伤亡多寡,而在于这样以不特定多数人为攻击对象的案件所带来的恐怖感。谁也无法保证明天不再发生类似案件,而且再强的预防措施也难以从根本上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当犯罪分子将目标指向了无辜的市民,犯罪就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犯罪的含义了,在这种场合,犯罪是一种大规模屠杀行为,是突然袭击的战争”。“人类创造了城市,本是为了有一个安居乐业的环境,是为了防御外敌的入侵。但今天人们正面临着来自城市内部的攻击,而且往往是不宣而战,无法提防”。 并且犯罪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对城市犯罪的空间防控只是针对犯罪发生过程其中的一环所形成的理论和采取的措施,对犯罪的预防的作用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