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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

2015-08-07 09:1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明确性规则已成为罪刑法定原则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在要求。具体分析,明确性规则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刑法形式明确与刑法实质明确两个方面,两方面是有机统一,共同影响着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运行效果。在我国法制建设的今天,追求和实现刑法的明确性一直是一项重大任务,我们要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不断完善,通过立法与司法互动,全面实现我国刑法的明确化。

  论文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明确性规则 形式明确 实质明确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罪行法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由成文的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可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本文将就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的具体内容进行论述。
  早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加以规定。但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能否有效保护人权受到了普遍质疑,其根本原因正在于缺少了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如果构成要件规定的内容不明确,人们就无法据此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这样就会导致罪刑法定与罪行不法定的情形没有任何区别。针对缺少实质明确性规则的问题,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先后通过判例、理论确立了具体的明确性规则。甚至在有些国家,明确性规则的地位迅速上升。比如在德、日刑法中,明确性规则演变成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和新增原则,足以可见刑法界日益对罪刑法定中明确性规则的重视。具体分析,我国刑罚界对罪刑法定中的明确性规则应当包括刑法形式明确与刑法实质明确两个方面。
  一、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形式上的明确性

  刑法形式上的明确,首先要求刑法体系必须明确。一般而言,明确的刑法体系至少应当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内容完整。各国刑法典从总体上一般可以分为总则、分则两部分,一些国家还另外规定附则。二是分类合理。各国刑法典都需要对犯罪、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和具体问题以一定标准进行科学分类。三是结构严谨。刑法体系是将刑法规范按照一定的规律、顺序、联系有机地排列起来,明确的刑法体系必然要求刑法的编、章、节、条、款、项、目等主次分明,轻重衔接,具有结构上的严谨性。与此相适应,刑法形式上明确的基本要求也应当从上述三个方面出发,具体包括内容明确、分类明确和排序明确。
  (一)刑法体系的内容明确
  刑法体系明确首先要求内容是足够明确而且不是含混不清的。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用大量的篇幅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32条至35条明确规定了刑罚种类,包括官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9种。因此从内容上看,我国刑法体系的内容明确的,具体表现在犯罪的概念和刑罚体系的规定等方面。
  (二)刑罚体系的分类明确
  刑罚体系明确还要求对刑法内容的分类具有足够的明确性。首先,我国的刑法总则体系分为5章,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再比如,我国刑法总则第三章将九种刑种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另一类是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单独适用。因此,无论是大的结构安排还是每一章下的结构安排,我国的刑法总则体系层次分明、条例清晰、分类具有一定的内在逻辑关系,符合明确性的要求。
  其次,我国刑法的分则体系,规定了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而具体犯罪的种类繁多,这就需要以一定标准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罪,再以一定标准对类罪进行合理排列,同时对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进行排列,从而形成分类明确的分则体系。我国目前严格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等四大分类标准,严格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构建了明确的分则体系。
  (三)刑法体系的排序明确
  刑法体系明确还要求对刑法内容的排序具有足够的明确性,这一点突出的表现在刑法分则中。分则中的罪名按章排列,各章排列有一定的次序,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章下面是节,是根据需要而下设的单位,反映章内部的有机联系。节下面是条,是表达刑法规范的基本单位,刑法规范大部分都是以条文的形式出现的。条之下是款,在表达条文内容丰富,存在若干层次的情况下,需要在条下设款。条与款之下有项,一般来说,列为项的内容之间往往具有并列关系,共同从属于条或款。总体而言,我国刑法体系的具体结构,即编、章、节、条、款、项等主次分明,轻重衔接,而且便于查找,引用方便,符合刑法的明确性要求。



  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实质上的明确性

  刑法实质明确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刑法规范必须清楚地规定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适用清晰的语言描述对犯罪的规定,对于概括性或模糊性的表述不能使用,以使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从最伟大的哲学家到最普通的公民都能一眼看明白”。刑法的实质明确主要包括两方面:“罪之明确”和“刑之明确”。
  (一)罪之明确
  罪之明确,就是指刑法规范对犯罪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而言,包括罪名和罪质的明确。
  首先,罪名明确是指犯罪行为的名称应当明确。明确而科学的罪名体系是刑事立法高度完善的重要特征,也映射着整个定罪活动的质量。一方面,明确的罪名规定有利于保持国民的可预测性。我国一直采用成文法的立法模式,因此刑法必须逻辑严谨、规定明确,才便于一般国民学习掌握和遵守执行。如果不采用明确的罪名,那么不同的国民可能因文化水平、理解能力等差别,导致推理出来的罪名数量、罪状名称存在天壤之别。而如果明确规定模式在刑法中对罪名直接加以规定,使得人们一眼看上去就会了解刑法有哪些内容,并且初步判断其构成要件,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国民的可预测性。另一方面,明确的罪名有利于保护立法的权威性。罪名的明确化做到了罪名的法定化,因为罪名已经被当作刑事立法的一部分在条文中予以载明,从而使司法机关适用和一般国民学习掌握这些罪名时,能够产生一种安定感、认同感。安定感、认同感越强烈,就越能体现刑法的权威性。
  其次,罪质明确就是犯罪的本质要明确。从公正的角度考察,犯罪的本质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功利的角度考虑,犯罪的本质又体现行为的人身危险性。罪质应该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讲,罪质是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的人身危险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一切要素的总称。与此相对应,罪质明确的从宏观上应从客观行为、主观心理和因果关系三个角度着手;从微观层面上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结果、行为状况、主观要素等五个方面着手。所以,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层面上来说,都要求各个角度和方面做到规定明确。
  (二)刑之明确
  根据各国刑法理论与立法实践,关于刑罚之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类型:一是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二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三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从刑法明确性的角度来看,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无疑是最符合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无疑是不明确的,这种法定刑也一致被认为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因为最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法制的协调统一,能够适应具体犯罪程度的变化,有利于刑法的相对稳定,因而公认是最符合明确性规定的最佳体现。我国刑法关于刑之规定绝大多数是符合明确性要求的,具体而言,表现为刑罚种类、刑罚幅度、刑罚裁量三个方面的明确性。
  首先,刑罚种类明确。我国刑法总则第三章对刑罚种类作了明确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这些关于刑罚种类的分类无疑是明确的,不仅符合世界上基本的分类标准,而且在具体适用上也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在一些地方却出现了刑罚种类不明的情况,比如《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法。”当法定最低刑为管制时,如何进行减轻处罚?因此总体而言,在我国的刑罚种类基本明确的基础上,针对少数刑罚不明确的问题,在今后的立法中需要改进。
  其次,刑罚幅度明确。我国对于刑罚幅度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即刑法分则只规定刑罚的最高限度,刑法总则规定刑罚的最低限度,例如《刑法》第433条。第二,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刑法分则之规定刑罚的最低限度,刑罚的最高限度根据总则规定明确,例如《刑法》第295条。第三,规定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刑法分则同时规定了刑罚的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无须再根据刑罚总则的规定确定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例如《刑法》第118条。毋庸置疑,以上三种分类方式交叉结合,互相补充,充分对刑罚的幅度进行了多角度的明确规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
  最后,刑罚裁量明确,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等内容规定明确。我国刑法对量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量刑原则、量刑方法、量刑情节、量刑基准、自首立功、累犯、数罪并罚都等属于刑罚裁量的主要内容。如果量刑规定不够明确,就会导致刑罚不明确,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规则。为了进一步使我国刑法的量刑明确化、避免量刑随意化,那么在刑法修订时,就应当尽量将量刑原则具体化,明确规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方法及限度,尽量避免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刑罚裁量基本做到了明确化,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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