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刑法论文

涉及停车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策略分析

2015-07-20 09:4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车主和停车场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停车场向车主提供停车场所,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场主提供的停车场内,其两者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怎样? 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使用合同关系的认定,可拟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考虑:
  其一,有约定的从约定。倘若双方明确约定场主对车辆负保管之责的,应确定双方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而双方明确约定场地使用关系的,或者停车场以某种方式明示对所停车辆不负保管之责,而车主并无异议的,应认定双方为场地使用合同关系。
  其二,无约定的,按照行为的特征确定其法律性质。车辆保管合同与场地使用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管合同以保管人实际占有保管物为要件,场地使用合同则不需要以此为要件。车辆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占有保管物必须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和管领,就车辆而言,实际占有车辆的情形一般为:1.控制车辆钥匙。车主将车辆钥匙交给保管人,由保管人实际控制车辆。2.控制行车证明。车主将行车证明交付保管人,取车时再从保管人处取回行车证明,领取车辆。3.控制车身,不准车辆移动。存车时由保管人向车主签发保管单证,车主存车领单,取车时,由保管人验收单证,车主交单取车。取车人未交付单证的,保管人有权滞留车辆,并享有阻止他人取车的权利。
  场地使用合同是停车场为车主提供车辆临时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成立,仅需车主与停车场存在场地租赁的合意,并向停车场支付场地出租费即可。提供场地的一方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权利,其对停泊于其场地上的车辆并没有实际控制,其不能阻止车辆的移动、行驶,也无权滞留车辆。
  综上,对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和场地使用合同关系的认定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对停放车辆的性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以场主是否直接地、实际地控制车辆为标准来确定其性质。
  二、停车场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法律责任认定
  (一)免费停车
  1.市政设施的临时停车
  生活中,地方政府为方便人民群众的需要,会在公园、人民广场等公益性场所设立免费停车场地,当驾车者将车辆停放于此处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应如何处理?公益停车场一般没有专人管理,车主与停车场没有建立明确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法律关系上应认定双方形成场地使用合同关系。至于法律责任,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法理原则,本着鼓励和保护公益性设施发展的精神,停车场应尽到“最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只有如因场地凹凸不平、坠落等情形致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的,停车场才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车辆失窃以及车内物品被盗等情形,应属于车主自身应当做到的防范义务,故以认定停车场不承担法律责任为宜。
  2.百货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提供的临时停车
  实践中,车主在进行购物、消费等社会活动时,相关经营场所为吸引顾客,往往会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对经营场所在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本身服务之外的免费停车看管服务,应当视为经营场所提供消费服务的一种延伸,是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作为经营场所来说,提供的服务延伸到了免费看管车辆的范围,就应该正确、全面地履行看管车辆的附随义务。如果经营场所在履行附随义务的过程当中存在瑕疵,那么也应当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免费停车作保管关系对待,免费停车期间,车辆被盗、受损的,停车场应负责赔偿,只是可适当减轻停车场的赔偿责任。
  (二)收费停车
  1.临时占道停车
  目前,在全国各大中城市繁华地段,政府运用经济杆杠进行调节,对临时占道停车采取收费甚至是高收费。首先是定性,一般来说,在临时占道停车处都有专人负责收费管理,但收费只能证明该停车行为是有偿行为,没有建立明确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停车场仅是提供停放车辆的服务,并不符合保管合同构成要件中保管物本身或者其控制权转移的条件,故应认定为场地使用关系。其次是法律责任,停车场毕竟通过停车服务具有一定经济收益,就应当具有管理车辆的责任,但鉴于临时占道停车的开放性环境和公益性质,不宜增加停车场的法律责任,应当认定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下停车场停车
  由于地下车库一般规定凭牌停车、交牌取车等,此种运营方式直接反映了车辆控制权的转移,符合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故应认定车主和停车场之间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审理实践中,如果停车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比如是因为车主遗失了停车卡和车钥匙,而停车场经形式审查又不可能发现,致使车辆被盗开的,则可免除停车场的赔偿责任。故在此类案件审理时,应当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3.小区内停车
  总体来说,小区内停车分为两种,开放式、免费的小区停车和封闭式、收费的小区停车。对于一些早期的,并未有物管公司入驻的小区,此种小区公共地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不存在管理方,车主对车辆应尽到完全的管理义务。即使出现停放车辆被盗或损坏,应当由车主向直接侵权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有物管公司进行管理的小区,其与营利性地下停车场停车具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不同的是,小区停车除收取停车费外,还收取了小区物管费。故物管公司除承担前文所述的地下停车场应尽到的看管义务和法律责任外,还需增加管理车辆在小区其他行为的义务,如车辆在小区内因上下货物停放在人行区域产生纠纷,车辆损坏小区设施等。一旦物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管理责任,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