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活动合法与否而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当前的立案监督工作在意识、立法以及运作模式等方面均存在问题制约着立案监督的实施效果。
一、立案监督的概念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第二种观点认为,立案监督是指对立案程序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第三种观点认为,立案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立案实行的法律监督;广义的立案监督还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立案进行的监督。立案监督主要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于立案进行的监督主要是要反馈到检察机关,再由检察机关来执行。①在此认同第一种观点。
二、现阶段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足
1.现阶段立法对于立案监督的规定不够全面, 如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在法律层面上立案监督的范围只能是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行为,对于其他刑事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行为和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情形则没有规定在立案监督的范围之内。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于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但该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内部规定,属于规章制度,其法律效力不够。虽然该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情形,属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范围,但该规定仍没涉及对其他刑事侦查机关刑事立案行为的立案监督问题。
2.现有立法中也没有规定和立案监督相对应的配套措施,使立案监督缺少硬性的保障。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强制纠错的权力,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办法、手段和操作程序,实践中立案监督执行上有相当大的难度。比如,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书后,不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不立案理由,对此要如何处理?
(二)案件线索来源少
实践中,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卷材料发现;二是通过群众的控告申诉,从控告申诉部门或其他信访纪检单位移送过来,三是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移送材料或相关指示,对个别具体案件进行立案监督。②因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受案、立案、撤案等情况通知检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报备,所以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案件线索就有一定的难度。实践中案件线索最多的是来自群众的控告申诉,但由于现阶段有关对立案监督的宣传推广不够,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不够了解甚至不知道。因此大部分群众在受害时不懂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只知道向做出相关决定的公安机关反映,如果公安机关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群众就不懂得对公安机关不采取措施的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申诉从而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因此实践中案件的线索来源是立案监督工作中的大问题。
(三)意识上重办案、轻监督
实践中,虽然检察机关将批捕科改名为侦监科,但在工作中,侦监干警仍视审查逮捕案件为日常主要工作,加上公安机关报捕案件多,压力大,大多侦监干警在思想上对立案监督不够重视、认识上不足。没有认识到通过立案监督能够有效防止罪犯逃避惩罚,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仍然认为立案监督是额外的工作,可有可无,意识上不重视立案监督工作,只注重案件本身。另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上的紧密联系,检察干警在立案监督过程中会认为立案监督是对公安干警的揭短,会造成公安干警心理上的排斥而影响日后正常工作的开展,从而也不愿意开阵立案监督工作。
三、完善立案监督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法律规定是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的基石。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使检察机关更好更全面的履行立案监督权,更大程度的救济被害人民的利益。针对现有立法上的不足和缺失,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和制定立案监督的实施细则等办法来完善有关立案监督的法律法规。
1.扩大立案监督的范围。法律层面上的立案监督不应只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这一种情况,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包括“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在内的所有情形。另外立案监督应该包括所有具有侦查权限的部门,不应该仅仅是监督公安机关,监狱、安全等部门的刑事立案情况也应该属于立案监督的监督对象。③
2.立法上增加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保障措施。无制裁就无法律规则。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应赋予检察机关实施立案监督的相关权利。(1)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知情权。针对现在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来源不畅的情况,应规定侦查机关定期向检察机关备案受案、立案、撤案等情况。在检察机关主动向侦查机关了解具体案件的立案情况时,侦查机关也应积极的配合。(2)对案件的侦查权。对立案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可督促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在侦查机关立案后不侦查,或立案后消极怠工的,检察机关可报上一级检察院,在上一级检察院同意的情况下可自行侦查。(3)处理立案主体的处分权。 对拒不执行或消极执行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决定的侦查机关的相关责任人,人民检察院有中止违法行为和追求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权力。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存在立案违法等情形,向其建议后,侦查机关仍不改过的,检察机关有权对其提起相应的制裁惩罚程序,如监督侦查机关停止有关办案人员的职务活动,更换办案人员等程序上的处罚。侦查机关做出相应的决定后,应将处罚决定告知检察机关。
(二)改变观念意识
提高检察干警对于立案监督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在履行立案监督权时,要主动与侦查机关联系,耐心与侦查机
关沟通,讲究立案监督的方法,让侦查机关干警认识到立案监督的目的,取得侦查机关干警的理解,消除其心理的间隙,更好的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检察干警要充分认识到立案监督的意义,充分认识到立案监督对保障受害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所起的作用,加强立案监督工作。
(三)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
实践中,立案监督的案源不足是各级检察机关面临的严峻问题。群众的控告申诉是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因此检察机关不仅要重视自身,也要通过办宣传栏、派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送法到群众多的地方,还可利用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权,让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群众更深刻的认识到开展立案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④
(四)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加强案件审查
当前各个检察机关均面临着案多人少,办案力量不足的情况,在内部定期进行专项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自身能力是提高立案监督水平的有效的方法。立案监督不能与审查批准逮捕等业务单独分离开来,审查案件和立案监督是相辅相成,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审查,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发现是否存在需要立案监督的情况。
立案监督做为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现阶段有较多的问题存在,但只要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度,必将推动立案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立案监督工作的道路将会越来越宽阔。
注释:
①③梁发展.完善立案监督制度,把好第一关口[J].民营科技,2010(10).
②④丘敬伟,陈俊华.当前立案监督现状及完善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