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来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侵犯财产型犯罪,日趋严重,罚金刑在此应种情况下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文章首先讨论了来成年人是否适用罚金刑这个问题,然后指出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并逐一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罚金刑
随着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日渐突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关注的问题。有的外国学者甚至将当代未成年人犯罪称为社会的“瘟疫”、“癌症”,是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是可以导致城市、社会毁灭的危险因素。而其中又以侵犯财产型犯罪最为突出,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罚金刑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进而增强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和教育的作用。
1 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罚金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却没有起到很好的惩罚和预防作用,这可以说与我国未成年人的罚金刑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有着直接关系。
①可并罚金刑比例过小,无法发挥替代短期自由刑的优越性。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单科罚金制和并科罚金制。单科罚金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罚金刑,而不规定其他刑罚方法。从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未采用单科罚金制,所以对未成年也就不存在单处罚金的情况。我国刑法180个罪名中,对自然人只有9种罪是自由刑与罚金刑可并科,仅占到可判处罚金刑罪数的5%,并且只有选择适用罚金刑时,罚金才是唯一的刑罚方法,否则,不得适用。wWW.133229.cOm其余犯罪,在裁量时,自由刑与罚金刑必须同时适用,法官没有自由选择余地。这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立法目的的实现。
②罚金刑的数额在确定上缺乏统一标准。这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第一,没有罚金数额上限的设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出台了《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罚金数额只规定了下限,却没有上限限制。第二,罚金刑数额的不确定性。贝卡利亚很早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两点问题在学界已有普遍共识,在此不做赘述。
③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未成年犯罪人没有缴纳罚金能力的情况,如何解决缴纳能力与执行的矛盾:是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据调查,对刑法规定应适用罚金刑的,审判实践中,能顺利执行的仅占4成左右,大多是不判处罚金,或判后在判决书的尾部注明“未执行”字样,这有失判决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因此,设立罚金刑的缓刑和易科制度以谋求罚金刑在未成年人中的执行难问题,在我国,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2 未成年人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急需完善现行刑法中的罚金刑制度,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强化罚金刑的适用,提高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罚金刑适用率,以适应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现实和当今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为此,文章提出如下建议。
2.1提高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附加刑之一,是财产刑中的轻刑。是否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涉及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刑法典都己经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之一,用于替代短期自由刑,避免短期自由刑造成的交叉感染,因此我们应克服适用罚金刑的思想障碍,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使罚金刑跻身子主刑的行列,并提高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罚金刑适用率。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后,将改变我国死刑和监禁刑为主要的刑罚的二元型结构,既符合各国刑罚结构改革和发展的趋势,也适应了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侵犯财产型犯罪日益增多的需要。
2.2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
关于罚金刑能否实行缓刑制度,日本、法国、意大利、阿根廷、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刑法都明确规定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如我国澳门刑法典第47条第3款规定了罚金转换监禁的缓刑制度,被判刑者如证明不缴纳罚金不可归责于本人,监禁得暂缓1~3年执行,但暂缓执行监禁时,法院须规定被判刑者履行或遵守某些非属经济或财力性质的义务、行为规则,如不履行或遵守,则执行监禁;如已履行或遵守,则宣告刑罚消灭。又如《意大利刑法典》第163条规定,对于单处或与监禁刑并处的财产刑依据第135条折抵后相当于总共不超过2年的剥夺自由刑,可以宣告缓刑(该法第135条规定每75000里拉财产刑换算为1日监禁刑)。同时第164条规定,以前曾因重罪受到监禁刑处罚的,宣告为重罪或违警罪的惯犯或者职业犯,被法律定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不能宣告缓刑。由此可见,意大利刑法典在将缓刑的条件限制为轻罪的同时,还将惯
犯排除在缓刑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