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报应刑论 目的刑论 刑罚正当化根据 对立统一
内容提要: 在刑罚的正当化根据问题上一直存在两大颇有影响的理论学说,即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两者长期争论不休,且各自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然而,在对刑罚的本质与目的的进一步认识中,发现它们实际上又是统一的。
刑罚作为一种进化的结果,在进化过程中,它渐次满足了报应、预防犯罪的需要,实现了定纷止争的目的,符合了正义的要求,维护了社会的秩序,最后逐渐为统治阶层总结定型,所以刑罚是作为国家对犯罪分子进行制裁的一种法律手段的。从辞源意义来看,古代的刑罚意味着对人施以“割”“杀”,尽管现代意义的刑罚早已脱离了野蛮与残忍,但仍然保留了“痛苦”的本性。既然刑罚是作为一种以给人造成“损失”与“痛苦”即对人予以惩罚为内容的法制手段而存在的,那么刑罚的存在是合理正当的吗?对这一重要刑法理论课题进行追问必然引发刑罚的本质问题。
什么叫刑罚本质?“本质”属于一个哲学概念,哲学上对“本质”的定义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根据该哲学上关于“本质”的定义,我们可以引申出刑罚本质的基本定义,即刑罚本质是指刑罚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刑罚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该刑罚本质的定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体现在刑罚制度的本身,即刑罚本质是任何刑罚都具有的属性,而不论这种刑罚外在表现形式是什么(如我国刑罚的外在表现形式有死刑、无期徒刑、罚金等不同的表现形式)。第二方面体现在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手段(如行政处罚、民事制裁等)的关系上,即这种本质是刑罚所特有的,是刑罚区别其他法律制裁手段的内在属性。wwW.133229.CoM
西方学者就何为刑罚的本质发生了各种不同争论(即以刑罚存在的理由是什么为标准),其中以相互对立的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报应刑主义和以菲利、李斯特为代表的目的刑主义两种理论学说最具影响力,至今依然在刑法学界争论不休。
一、报应刑论
报应是指基于某一事物本身的性质决定该事物的反应。报应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复仇。在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没有法律,因而对于侵害行为的惩罚之责归于被害人,即由被害人向加害人复仇。这种复仇在开始的时候是没有节制的,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复仇逐步向报应转化。报应论在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三种形态,即神意报应论、道义报应论和法律报应论,分别以阿奎那、康德、黑格尔为其代表。神意报应的思想盛行于古代及中世纪。其以神意来解释刑罚正当性,犯罪是对神意的触犯,理应受到神的责罚,国家根据神的意志,对犯罪人予以惩罚,以维护社会正义。
康德否定神权法观念,他从个人自由出发解释国家与法的起源,在否定神意报应主义的基础上,康德创立了道义报应主义的刑罚哲学,将报应刑的思想推向了一个极端。认为人是现实上创造的最终目的。康德强调刑罚的报应性,指出:“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对犯罪者本人或者对公民社会。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因为一个人绝对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手段去达到他人的目的”。犯罪在道德上是一种恶行,刑罚作为一种道德上的对犯罪之恶的谴责手段,是惩恶扬善,维护道德秩序的必然要求。因而刑罚作为一种对犯罪的道义上的报应,其存在具有正当性。可见,道义报应是将刑罚建立于对犯罪人的道德的否定评价之上,因而为刑罚的正当根据提供了一种道德上的说明。
法律报应论从辩证法的视角出发,认为犯罪是对法律的一种否定,而刑罚则是对犯罪的否定,通过这种否定之否定,法律本身得到了一种肯定和维护。刑罚作为一种对犯罪的法律上的报应,其正当性来自它对法律的维护和尊重。可见,法律报应说将刑罚建立于对犯罪人的法律的否定评价之上,因而为刑罚的正当根据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说明。正基于此,日本学者大谷实主张“报应刑论能满足社会的报应情感,有利于增进国民对法秩序的信赖感,故它是适当的又是正义的”。
由此观之,道义报应从道德评价的角度,阐明了刑罚作为道德的谴责手段的公正性;法律报应从法律评价的角度,展现了刑罚作为法律维护手段的公正性。角度虽然不同,但异曲同工,都从刑罚的公正方面证明了刑罚的正当性。
二、目的刑论
目的刑论,强调刑罚的施加在于目的。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对犯罪的报应,刑罚只是一种手段,通过这一手段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目的。预防论认为,刑罚不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应,而是对未然之罪的预防,刑罚不应当回顾过去,而应当前瞻未来,刑罚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预防犯罪的手段。因此刑罚的正当性根据不在于其作为报应所追求的公正价值,而在于通过刑罚所达到的预防犯罪的功利效果。可见预防论是以“目的的合理性来证明手段的正当性。”预防理论又可分为一般预防论(威慑论)和特殊预防论(矫正论)。前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阻止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那些不稳定分子犯罪。后者则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罪犯施以刑罚,改造犯罪人,从而预防该犯罪人重新犯罪。
可见,一般预防论与特殊预防论虽然出发点有所不同,但殊途同归,都从运用刑罚所产生的功利价值方面证明了刑罚的正当性。
三、对立及其简评
两大理论的对立主要体现在:第一、刑罚报应刑论突出了罪刑法定,罪责自负的原则,强调仅仅对犯罪之人施用刑罚,避免了伤及无辜;功利刑论强调刑罚的功利性,容易导致处罚无辜的恶果。第二、报应刑论强调犯罪人也是有理性的人格权利主体,法律不将其作为达到其他目的手段或工具,这种对刑罚目的得严格限制,一定意义上有助于防止滥用刑罚,避免刑罚万能主义;功利理论者认为刑罚应该是牺牲少数人的福利,换取多数人的幸福的手段。功利刑论由于偏爱刑罚的威胁效果,这就容易产生两种不良倾向:其一可能把刑罚引向残忍;其二可能对轻微犯罪施以苛刑,易导致重刑主义。第三、抑制和预防犯罪,是刑罚的总的功利根据。而报应刑论忽视了刑罚本身即含有一定的功利性的事实。第四、目的刑论者犯罪往往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促成的,其中,既有犯罪人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而刑罚报应论似乎仅仅考虑到了犯罪人的“道德恶性”,并以此作为报应的根据和处罚的标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无异于把某些社会应负的责任完全推到了犯罪人身上。第五,为体现报应性的正义性,报应刑论者提倡较小幅度的法定刑,甚至主张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目的刑论者提倡幅度较大的法定刑,以便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刑罚的个别化。第六、如果采取报应刑论,刑罚的程度就应当与犯罪本身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尤其应与客观的犯罪结果相适应;如果采取目的刑论,刑罚的程度则必须与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格相适应。第七、倘若主张报应刑论,就会反对不定期刑论;倘若主张目的刑论,就会赞成不定期刑论。
四、统一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