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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治安及其学说的法律意义

2015-06-17 11:4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大治安,既是个含超公安管理的话题,又是个含超社会治安的话题,还是个含超安邦定国的话题。随着社会的进化、经济的繁荣、博弈的嬗变,越显得与越要求治安的博大精深。

  大,主要指“面积、体积、容量、数量等的广阔、高厚、宽绰或众多;范围或程度的广、深”。大有大的根据,大有大的特殊,大有大的益处。对大,对大治安,必须十分重视,加以专门研究。国人对大,情有独钟。喜欢大中国、大一统、大团圆、大锅饭、大跃进、大包干、大司法、大调解、大循环、大逆转、大决战、大会堂、大熊猫,等等。

  大治安及其学说,是一个多极、多层、多变的有机大系统。体系建设涉及方方面面,细节决定命运,细枝末节问题必须处理好。然而,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首先大局观要好。如若不分主次,事无巨细,一团乱麻,一场混战,一地鸡毛,结果则会适得其反。一些年来,美国反恐大战极重情报建设,煞费苦心、劳民伤财,搜集了国内外许多情报信息。但由于眉毛、胡子一把抓,太多、太散、太假的小情报、杂情报、废情报,反而掩盖了诸多有用的大情报、主情报、真情报。反恐当局应接不暇,眼花缭乱,手足无措。①

  为使大治安及其学说体系建设的大局观好,先必厘清其边际。集天时、地利、人和之“万千宠爱”于一身,大治安及其学说必须如此,也能如此。虽说大治安及其学说体系,可以大到无一定规范、无一定逻辑、无一定边际,但凡事又必具相对性、可知性,规范、逻辑、边际也是客观存在的,其均来自于实际,来自于创新,规范、逻辑、边际也能创。大治安及其学说是创出来的,应该还有许多的新可以创。

  任何物体不无长、宽、高三元,故大治安是全过程的(长)、全方位的(宽)、全层次的(高)治安。厘清大治安及其学说体系建设之边际,遂需科学地确定其长、宽、高。

  一、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长

  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长,包括大治安边际之长与大治安学说边际之长。

  1.大治安边际之长。所谓长,指大治安是全过程的治安。

  作为整体的治安与作为个体的治安,不但是一个系统,而且是一个过程。“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治安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简到繁。治安的取得,涵盖社会治理、社会管理、社会调理的每一环、每一节、每一点;治安的取得,离不开社会、人文、自然方面的长期运作,永不懈怠;治安的取得,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少进、迟进也退,快进、乱进亦退,唯有与时俱进、与事俱进、与势俱进;治安的取得,是一种人类自由境界②,治安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治安没有结果只有追求。

  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序列和联系层次的辩证统一,过程和结构的辩证统一,时间和空间的辩证统一。理论体系中的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正是上述几对辩证统一关系的体现。成熟的事物与理论体系,总是具有历史与逻辑的一致性。从历史上看,也就是从过程上看,大治安及其学说,可以划分为大治安及其学说发展之前、大治安及其学说发展之中、大治安及其学说发展之后。从逻辑上看,大治安及其学说,可以划分为大治安及其学说之为什么、大治安及其学说之是什么、大治安及其学说之怎么办。

大治安及其学说的法律意义

  大治安及其学说,对治安之前、中、后作全过程关照。其不仅能像传统治安实务与治安学说一样,首先从、容易从、一般从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后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而且能渐次由少到多、由表及里、由次涉主,从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中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再次从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前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即,非但重视在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后采取惩治措施,而且并更为重视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中的控制与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前的预防,重视消解社会治安问题原因,治理源头,防控结合,以防为主,服务第一。

  实践之中的中国社会大治安,在历史上有一个演变过程。其源远流长,丰富多彩,兴旺发达。中国传统社会,将刑事方法与其他社会管理方法综合在一起,全方位、全层次、全过程地整饬社会治安,特别注重社会治安问题发生之前的防范,这就是刑与诸物合一,即中国古典大治安。

  中国社会大治安形成的原因,在于中国社会之注重整体、注重关系的情势、追求大一统所形成的天人合一的观念。天人合一具有哲学意义,天人合一将人与己合一、人与人合一、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各种手段合一、人与自然合一。这些,都寓于一定的社会治安经略之中。

  “事非经过不知难”。社会主义取得政权以来,大治安已成为谋求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安邦定国、在和平中崛起的战略方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则是大治安思想的一定体现。1979年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经常提及。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指出:“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社会治安问题之前、中、后作全方位的关照,特别注重发生之前的综合防范。早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很大程度上就是谋求解决一般的社会治安问题,简言之就是抓社会上的“小流氓”,其后才是着重解决传统的、多为社会面上发生的、暴力型的违法犯罪,现在解读为对社会矛盾的综合治理。2010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说到底是对社会矛盾的综合治理,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③此乃明确的大治安,如此则大大扩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大大提升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格,大大强化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使命。社会治安越来越博大精深,视角前移,任重道远。而近年来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与“社会建设综合治理”,等等,万变不离其宗,都属于大治安的范畴,都可以用大治安进行统率。

  2.大治安学说边际之长。

  科学的历史几乎就是创新的历史,科学发展必须不断“追新”。大治安及其学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异军突起,走过了不短的路程。经过较长时间的充分准备,作为一门科学的大治安揭开面纱,闪亮登场。相异于当下的一年磨十剑,既耐得住寂寞又耐得住喧嚣,十年磨一剑,20世纪70年代初叶起,金其高即醉心于社会治安研究,广泛涉猎古今中外诸多相关资料,1984年发表《综合治理必须实现“四化”》④,1985年发表《论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标准》⑤、《案件侦破与犯罪预防》⑥,1986年发表《探究犯罪原因必须先区分几对概念》⑦,1987年发表《公检法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互相配合》⑧,1988年发表《关于犯罪学的基本内容问题》⑨,1989年发表《论刑侦战略》⑩。这些论文已初显大治安学说之相,大治安学说之花含苞待放。1992年的专著《社会治安学》(11),可谓中国治安学暨大治安学说的始作俑者,尽显大治安学说之风采。

  著名治安学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李健和,曾多次在国内治安学学术研讨会上及研究生授课中称,金其高教授是国内第一个将“治安”作为“学”的人。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教授曾撰文指出:“金其高教授应当是我国大治安理念的首倡者,他的后半生为我国的综治事业付出了常人难以承受的牺牲。他对于综合治理的成果是具有前瞻性和创建性的。”(12)“金老师提出的大治安,其实向我们展示了一种新的方法论、新的视角,这种视角使得我们能够看到更多更新的东西。”(13)

  青年才俊卢国显博士等认为,“1992年金其高的《社会治安学》以社会系统的视角研究治安问题和治安现象,是一种崭新的理论视角。”“金其高在《社会治安学》一书中给《社会治安学》的定义是:‘社会治安学是从整体上、全方位地研究社会治安问题之产生原因、运行表现与防控措施的学问。’作者的研究角度就是从宏观的、系统的角度探讨社会治安问题,并将社会系统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治安问题发生、发展的全过程,研究与治安问题有关的所有的社会现象与人的行为。”(14)

  青年才俊康海军博士等认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治安学专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20多年。但从学术研究意义上正式提出‘治安学’这一概念则是在1992年,金其高著《社会治安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5)“‘治安学’是中国特有的学科或概念。西方发达国家虽有许多对治安现象、治安问题和治安对策的独到研究,但没有类似的提法。它们是通过研究警察科学来研究社会治安现象、治安问题和治安对策的。中国的‘治安学’是在治安(行政)管理学的基础上提出和发展的。中国高等教育中的治安学专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20多年。但严格来说,在中国从学术研究意义上正式提出‘治安学’(‘治安学’不同于‘治安管理学’,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其标志是金其高著《社会治安学》的问世。”(16)

  古人云:“二十而冠”。(17)可喜的是,20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极为关注与认同大治安及其学说。“近几年来,治安管理学界一直认为治安有两种含义:大治安和小治安。大治安就是社会总体的治安,国家的治安活动。小治安是公安部门的治安,即治安管理。两种含义不同的治安具有两种不同的学科:大治安对应的是广义治安学,小治安对应的是狭义的治安学,即治安管理学。”(18)“还有人应用大治安的理念从事治安学研究,如武和平《大治安》,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19)

  而金氏对大治安情有独钟,矢志不渝,一发而不可收。21世纪伊始又有《社会治安防控经略》(20)、《中国社会治安防控》(21)等大治安专著问世。2006年发表颇具影响、切合实际、雅俗共赏的重要理论篇章《大治安之“猫鼠”论》(22),此乃金氏大治安学说体系建设的新标志。《论大治安之新老和谐》(23)、《社会治安防控必须追求“五新级”,创新“创新型”》(24)等等,皆论及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长,均系一个时段大治安学说之边际。2010年发表的针对性文章《论大治安》(25),对大治安又有新说。

  诚可见,谓之“第一人”多半系指代时间。笨鸟先飞,天道酬勤,20年前,金氏以其1992年问世的310千字专著《社会治安学》,不经意间成为治安学暨大治安学说的“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第一个踩地雷的人”、“第一个被小治安学说淘汰出局的人”。正所谓:历史的此一出口,正是历史的彼一入口。

  还可以说,大治安学说实际上是众英雄的所见略同、不谋而合。历史,应当用一定的篇幅予以记载:中国治安学暨大治安学说的创立、维护、发展与繁荣,绝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既非一人之工,又非一人之功。仅从金氏大治安学说之脉络作简约考察,当年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社长李传敢教授慧眼识珠,决定出版金氏《社会治安学》,并亲自担任责任编辑(另一责任编辑宋军)。否则,金氏大治安学说还可能“长在深闺人未识”。《社会治安学》,经“手抄本”到“复印本”再至“九二本”,正式揭开面纱,足有十年之久。

  “英雄不问出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李健和教授与治安系主任郭太生教授、党总支书记宫志刚教授等,为人儒雅,虚怀若谷,海纳百川,主动将“体制外”的治安学说“引狼入室”,待为上宾。诸如,延请金氏等参加2005年在京举办的治安学专业建设研讨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主编仇加勉教授、副主编王新华教授等,大力支持理论创新,一些年来在该《学报》上先后发表金氏数篇大治安文章:1989年第5期6千字的《论刑侦战略》、2006年第1期25千字的《大治安之“猫鼠”论》、2007年第5期17千字的《大侦查:侦查学学科研究之六大“我&谁”》(金其高与朱莉珺2006联合制作)、2010年第6期10千字的《论大治安》。

  2011年伊始,河南警察学院于古嵩山少林英雄、今公安巾帼英雄任长霞生息之地,举办国内首次既犯罪学又大治安的“犯罪学俯察与大治安经略”学术研讨会(26),肖剑鸣教授、皮艺军教授与金氏等均接“英雄帖”,应邀参加风云际会的“中原经略”。《河南警察学院学报》主编翟英范教授、副主编刘芳老师及资深编辑芮强老师等,禀赋中原大地宽广胸怀,与金氏一见如故,鼎力相助大治安学说,安排《学报》2011年全年各期适当版面,连续发表金氏大治安学说之系列文章:第1期14千字的《从大治安看家庭教育理念的创新》、第2期5千字的《论大治安之天人和谐》、第3期5千字的《论大治安之质量和谐》、第4期16千字的《大治安格局的官、民、匪三角演义》、第5期17千字的《大治安经略须善用一、二、三大智慧》与第6期18千字的《大治安及其学术之边际》,等等。

  全国公安院校的治安学者,对“体制外”的金氏大治安学说视如己出,呵护有加。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原治安系主任、现科研中心主任徐志林教授,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主任陈志军教授暨系副主任倪海英教授等,都曾邀请金氏给学员传授大治安学说。山东警察学院治安系主任王精忠教授等,邀请金氏参加2011年10月在济南举行的第十三届华东地区公安高校治安管理学术研讨会,并在大会上作《大治安的基本思路》的学术报告。河南警察学院治安系主任王龙天教授在“犯罪学俯察与大治安经略”学术研讨会称赞说:“金教授对大治安的研究,在学界很有影响。”(27)

  上海更是金氏大治安学说的“根据地”,上海综治系统经常邀请金氏传授大治安学说。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委副主任暨市综治办主任林化宾,市综治办(专职)副主任乐伟中,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所长、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杨正鸣教授,市综治办基层指导处处长朱黎明等,关爱理论创新,宽容金氏大治安学术诸多探索性文稿在旗下的上海市内部月刊《综治研究》上先行试水,投石问路,等等。

  二、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宽

  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宽,包括大治安边际之宽与大治安学说边际之宽。

  1.大治安边际之宽。所谓宽,指大治安是全方位的治安。大治安,到底涉及多大界面的力量投入?要实际认识清楚。

  就内涵而言,大治安,具体情况下可作不同理解。首先,治安等于治安问题。理论研究与实际生活中所使用的“治安”概念,有时作为一种需要被社会解决的问题、作为社会秩序管理的对象而存在。其次,治安等于治安状况。通常所言“治安好坏”,实际上是指治安状况好坏,即治安形势、治安秩序好坏。治安秩序是破坏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的治安问题与社会管理防范工作双方相互矛盾、相互斗争的静态与动态的局势。因此,作为治安状况理解的治安的含义,包括治安问题与治安工作。再次,治安专指治安工作,即治安防控。理论研究与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强化治安”,意指加强对治安问题的管理与防范工作。上述治安问题、治安状况、治安工作之“三合一”,就是治安与大治安的比较完整的含义。

  就外延而言,大治安,社会治安防控主体、社会治安防控方法、社会治安防控客体的范围由小到大,外延渐次可为十数个同心圆。即: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为治安防控主体的治安;整个公安机关作为治安防控主体的治安;公、检、法、司作为治安防控主体的治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含上述公安司法机关)作为治安防控主体的治安;以上及纪检、反贪污受贿、反商业犯罪、反生产事故组织作为治安防控主体的治安;以上及反黑、反恐、反突发事件等国内安全、国境安全、国家安全之治安;以上及整个国际安全之治安;以上及整个陆地、海洋、太空之人类安全之治安;以上及人类与所有动、植物生态安全之治安;以上及全科及全数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物种安全生存、良好代谢、持续发展、和谐共生之治安。等等。大治安,其外延越来越大。

  就内涵与外延的统一而言,从大局观上看,大治安总体上又可以归结为官、民、匪之三角(28)演义。可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而鸟大了也就什么林子都有。根据生物的多样性,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个体亦具有多样性,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中的社会力量亦具有多样性。但就大局而观,根据既“一分为二”又“合二而一”再“一分为三”的科学划分,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中的社会力量,总体上可以归结为官、民、匪之大三角,此三角乃既不可多、又不可少、还不可错的三个角。

  官、民、匪,三种势力系三角关系(角:角色;角度;角逐)。一般地说,从各自对待法的态度看,官、民、匪三角可以构成法治“3 WEI”方阵:官(官府与官员,特别是其中的警),一般系主导社会对付违法犯罪的人,维护于其有利的社会统治秩序,可称之维法;民(一般的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其中包括被害者,潜在被害者,利益相对者,社会边缘群体,各种“被”的人以及立法、守法、督法不到位的情形等,民营企业被称之为一群“野孩子”),系不尽守法的人,可称之未法;匪,一般系缺德、违法、犯罪的人、“体制外”的人群以及其他具有显著兽性残余的人(犯罪学多认为,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其行为与多数人群相左,与社会法治相悖,可称之违法。官、民、匪三角之法治“3 WEI”方阵,亦可解读为美女“三围”(3 WEI)。官,承上启下,左右逢源,合纵连横,协调全身,一如人的肚脐腹脘部位,乃人体生理中枢,“小政府,大社会”,政府的“小蛮腰”状态可称作美女之腰围。民,系社会的基础,屯富于民,屯智于民,屯防于民,黎民百姓的状况可称作美女之臀围,所谓“丰乳肥臀”。匪,不三不四,不即不离,不依不饶,敢向“代表国家”、“代表人民”、“代表正义”的社会强势“公权力”叫阵,四海游龙,五洲亮剑,天涯周旋,有的还真是笑到最后,足见其非凡胆略、智慧与能力。撇开违反法律、违反道德勿论,犯罪本身是一门学问(犯罪学)、一门艺术(犯罪术)。社会的犯罪水平标志着社会的智慧水平。“匪文”极显其魅力与风采,来势汹汹,波涛汹涌,可称作美女之胸围。如上,腰围、臀围、胸围之美女“三围”(3WEI),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还相互鼎立。

  大治安及其学说,对治安之里、中、外(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官、民、匪)作全视角关照。其不仅能像传统治安实务与治安学说一样,首先从、容易从、一般从匪中的社会治安问题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而且能渐次由少到多、由表及里、由次涉主,从民中的社会治安问题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再次从官中的社会治安问题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在此可以说,学者们此前普遍认为的,所谓“大治安就是社会总体的治安,国家的治安活动。小治安是公安部门的治安,即治安管理。”(29)有一定见地。然而,真正的大治安及其学说认为,如此“大治安”(上述“大治安就是社会总体的治安,国家的治安活动”),委实还是“小治安”,或者还是较大的“小治安”与较小的“大治安”。

  质言之,“一个人的平安不是平安,一些人的平安也不是平安,一切人的平安才是平安。以前的治安再大也是小治安,因为其考虑的只是少数人的平安,考虑的只是统治者(政权)、部分人的平安,没有考虑全社会的平安。”(30)“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大治安,不仅是官的治与官的安(公安的治与安、整个“公权力”的治与安),而且是民的治与民的安,也还是匪的治与匪的安;不仅是社会的治与安(即官、民、匪的治与官、民、匪的安),而且是人文的治与人文的安,也还是自然的治与自然的安;不仅是治与安,而且是未治与未安,也还是不治与不安;不仅是治安,而且是不提治安,也还是顺其自然,安之若素,随遇而安。等等。

  2.大治安学说边际之宽。“世事恰如黄河水,缓流总比激流宽。”大治安及其学说所体现的是生物的多样性,追求的是包容、平缓、和谐。这些年,以大治安为标志的治安与治安学之异军突起,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大治安学说的应运而生与长足发展,极大地活跃了治安学学科,融通治安学学科内外,相关学科共生共荣、和谐发展,大治安理论与社会治安防控实践相映生辉。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治安学学科内部。200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主任郭太生教授撰文说:“正如金其高教授所指出的,‘定位高一些,才能聚集天下的人才’。”(31)2006年,郭太生教授还从另一角度说:“金其高教授所讲的‘旗子举低了,聚不起天下英才’,我想就是这个意思。”(32)近年来,小治安及其学说与大治安及其学说,“吃皇粮的治安”及其学说与“吃杂粮的治安”及其学说,大会师,“哥俩好”。200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举办的治安学专业建设研讨会、两年一度的全国治安学学术研讨会暨治安学系主任论坛,“体制内的治安”及其学者与“体制外的治安”及其学者欢聚一堂,难分你我,共商大计,便为大治安及其学说繁荣发展之集锦。“海纳百川,有容乃大。”2010年,郭太生教授要求“以更开放、更宽容的心态研究治安学”,“治安学在理论层面应立足于大治安的研究”,(33)所言极是。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促进了各种各样治安文化的交汇融合。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与其极为相似的犯罪学。近些年来,犯罪学在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犯罪学是关于犯罪的学问,(34)一般研究犯罪原因、犯罪表现与犯罪防治。从研究的范围上说,治安学与犯罪学之间是既各自独立发展又相通、相统、相同,进而呈现包围与反包围之辩证关系。统分结合,小治安学为犯罪学所涵盖,中治安学约等于犯罪学,大治安学包容了犯罪学。大治安及其学说,在涉及犯罪时高屋建瓴,轻车熟路,游刃有余。2011年初,河南警察学院举办的“犯罪学俯察与大治安经略”学术研讨会,形式与内容均颇为“追新”,众英雄个个来者“不善”,各怀“诡”胎,机锋处处,刀不血刃,少有此既极为友好而又极具智慧、极显猛烈、极为爽快的学术“掐架”,予犯罪学与治安学“一石二鸟”相信必于学术内外影响久远。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与其一定平行的侦查学:大侦查。普通治安学主要研究“面对面”地对付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普通侦查学主要研究“背对背”地对付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相关学科与侦查学学科相互博弈,从周边攻略侦查学之不济,入侵侦查学之传统“领地”、用其他学科的“话语”解读侦查,消减擅长“背对背”的侦查学学科的话语权。一旦发生与众学科之间的“同台竞技”、“合理冲撞”或者“擦枪走火”,觊觎侦查学学科之传统“领地”良久的其他学科,就会趁机大举进攻,喧宾夺主、群起而代之。既是犯罪学、治安学又是侦查学,或者说既不是犯罪学、治安学又不是侦查学的《大治安之“猫鼠”论》等论著,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传统侦查学的“学科安全”。“善者不来”,无独有偶,2007年《大侦查:侦查学学科研究之六大“我&谁”》(35),似乎又一只“狼来了!”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与治安学相对内外有别的边防管理学:大边防。普通治安学主要研究“国境内”的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普通边防管理学主要研究“国境边”的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边防”有新概念:960万平方土地的周边与里面的边;平面的边与立体的边;进来的边与出去的边;有形的边与无形体的边;这样的边与那样的边。而既有如此种种的边,就有如此种种的防,大治安的大边防也就大不一般。(36)和谐社会大治安之边境治安防控,需要以动制动,实行开放的边防、纵深的边防、运动的边防。“战争一打起来,就没有界限。”大纵深、全视角、不对称,对混迹于外商、外教、外援、外客中的外敌,要放进来打,“抓活的”。对潜逃出去的内敌,必要时也要走出去,开展天涯追凶,在更加广阔的空间进行攻防。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刑法学:大刑法。治安学主要研究广义的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刑法学主要研究狭义的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犯罪的刑事司法是众多学科的研究内容,学科性质的不同带来犯罪的刑事司法研究角度的不同、观点的不同。从整体上、全方位地研究社会治安问题的大治安学说,对犯罪进行刑事司法的基本角度,可以是“五结合”。即:单一与综合结合;办案与办事结合;惩治与预防结合;个体与社会结合;过程与系统结合。“五结合”表明,从整体上全方位地研究社会治安的大治安认为,对犯罪的刑事司法,不仅是法律上的处置,而且是政治、经济、文化、生理、伦理、感情上的处置,如此才能真正科学地做好犯罪的刑事司法工作。若只将犯罪的刑事司法狭义地理解为法律的处置,刑事司法虽然表面上十分威严正当,实际上却是走过场,效果甚微,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37)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社会治安防控的理论与实践。往昔,社会治安防控的理论之间、社会治安防控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社会治安防控的实践之间,互相封锁,互相排异,互相掣肘,虽然鸡犬之声相闻,但几乎老死不相往来。大治安学说,使其成为一群人、一家人、一个人,有关各方一片“利好”,皆大欢喜,没理由不开放、不合作。1996年10月,以大治安及其学说为契机、为基础、为愿景的,全国第一家专门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的机构——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正式成立。经中共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沪编(1996)193号文同意,由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与时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共建的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应运而生。研究所主要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思想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用理论研究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操作实务研究,研究所旨在成为领导决策智囊、培训人才基地、横向联系桥梁、宣传咨询窗口。2007年,金氏作为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副所长,应邀参加中央政法委召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化研究座谈会”,并承担相关课题研究任务。2007年,金氏受邀参与谋划2008北京奥运安保。2008年,金氏接受中央综治办的重托,承担中央综治办旨在培训全国综治干部的教科书审修任务。2008年,金氏还应邀参加2010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举办的“第五届世博会与法治化论坛”的演讲。

  大治安及其学说,极大地融通国际管道。“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大治安及其学说,解决了国内外治安学界的“画地为牢”问题,开展了许多涉外警务研究。2007年,金氏应约接受英国《金融时报》上海分社社长Geoff Dyer先生90分钟关于“经济发展与社会治安”的专访。应该说“无事不登三宝殿”,《金融时报》此“金”含金量亦颇高。英国《金融时报》创立于1884年,是目前全球最高端和最领先的商务媒体之一,其与《华尔街日报》、《日本经济新闻》并称为全球“三大经济日报”,拥有超过110万的读者,是唯一进入白宫的非美报纸。“三金”聚会上海滩,“谈股论金”,并非纯属偶然。

  可以说,大治安及其学说,至此已不再是“小语种”、“小儿科”、“小弟弟”。其甚至在古今中外都有“共同语言”,大治安及其学说之路越走越宽。

  三、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高

  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高,包括大治安边际之高与大治安学说边际之高。

  1.大治安边际之高。所谓高,指大治安是全层次的治安。治安,不仅指周边环境治安,而且包括社会治安、人文治安、自然治安等各层次治安,包括局部治安、有限治安、根本治安等各层面治安,包括表面治安、中部治安、里层治安等各层级治安。

  高度,即为深度,谓之高深。如何从深层次上看治安,决定了如何从深层次上办治安与如何从深层次上盼治安。然而,何谓从深层次上看治安?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此问题本身就够“深层次”的。但不可不提及的是,现在连许许多多的违法犯罪人也不自我欣赏冲冲杀杀了,开始与对手“玩深沉”的,社会治安工作必须顺应发展变化,科学循序渐进。金氏发表在内部月刊《综治研究》2009年第11期上的《从深层次上看综治、办综治、盼综治》一文,受到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后文稿公开发表在中央政法委《长安》杂志2010年第1期上。

  从深层次上看治安、办治安与盼治安,很重要、很需要、很必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治安是一个多极、多层、多变的大系统,呈现出客观上的系统规律。社会治安内部、社会治安本身、社会治安与外部之间,分别是且合起来更加是个有机的系统。社会治安问题(鼠)与反制社会治安问题(猫)之间的较量,实际上是分别作为整体的或分别作为个体的社会治安问题系统(鼠)与反制社会治安问题系统双方系统与系统(猫)之间的较量,是分别作为整体的或分别作为个体的社会治安问题系统(鼠)与反制社会治安问题系统(猫)双方系统质量之间的较量。这里存在着四种博弈场合:当猫与鼠都不“玩深沉”的,双方就会以低智慧对低智慧,出现瞎猫碰上死老鼠的情形;当鼠“玩深沉”的,而猫不“玩深沉”的,这种社会治安问题就会继续“顽下去”;当鼠不“玩深沉”的,而猫“玩深沉”的,这种社会治安问题就会“玩完”;当猫与鼠都“玩深沉”的,双方就会以强项对强项,以高智慧对高智慧,出现顶尖高手之间的精彩博弈。

  顺便提及,诸如当下某些地区的恐怖与反恐怖等,实际上当事各方都只具有“初段”(初级阶段)之水准,简直像场“儿戏”。光凭几介武夫、几杆破枪、几下比划,纸上谈兵、几个回合就“欧了”。如此这般算完成了“反恐演习”,也太小觑“恐子”(“恐子”,系金氏语言,对恐怖分子的简称,正式起用于2008年,金氏在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第五届世博会与法治化论坛”上的演讲)了!吓唬小老百姓还差不多,是给自己壮胆吧?

  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的深层属性问题十分重要,但现今还未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认清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的深层属性,关系到从何种途径、何种层面来开展社会治安,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从根本上说,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兼有社会性、人文性与自然性等三种品性。只视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为一种社会现象,势必主要会从社会方面描述社会治安问题,从社会本身,从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社会环境上解释社会治安问题产生原因与寻找防控对策;只视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为一种人的行为,势必又主要会从人本身,从人的生理、心理、病理上描述社会治安问题,解释社会治安问题产生原因与寻找防控对策;只视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为一种自然情形,势必又主要会从自然方面描述社会治安问题,从自然本身,从生产、生活、生态上解释社会治安问题产生原因与寻找防控对策。

  大治安及其学说,必须将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既看做一种能与人分离(不一定要有人来实施),而主要有社会运行规律的社会现象,又将其看做非得由人来实施,并涉及人的生理、心理、病理,有完整行为规律的人的行为,还将其看做像花开花谢、日出日落、云卷云舒一样的正常的自然情形,如此才可能历史地、科学地、完整地揭示出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的本质特性,寻找到科学的社会治安路径。

  马克思的学说主要是关于社会的学说,实际上马克思还有许多关于人文、关于自然的学说。然而,国人以前受马克思的学说的影响,或者说以前受所谓的“马克思的学说”的影响,均有意无意、多多少少地只注重从社会角度解读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治安学说与治安实务亦不能外。一谈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就只谈社会,一谈社会就只谈政治,一谈政治就只谈阶级,一谈阶级就只谈斗争,一谈斗争就只谈对抗,一谈对抗只谈你死我活,一谈你死我活就只谈专政,一谈专政就只谈“零容忍”、“一网打尽”、“冷酷到底”。社会治安潜意识中大多对严防、严管、严打持自然的认同,社会治安工作上对严防、严管、严打驾轻就熟,轻视、抵触甚至于极力反对宽防、宽管、宽打。当下,大治安及其学说从深层次上看问题,就必须找到、找准并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2.大治安学说边际之高。金氏在1992年版的《社会治安学》中就明确提出,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具有社会性、人文性、自然性,并言及重点是社会性、人文性。(38)近年来,金氏有关社会治安品质之“三性说”方面,又有重要发展。如《从深层次上看综治、办综治、盼综治》:“可以认为,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的社会性、人文性与自然性等‘三性’,既是其三个方面,又是其三个侧面,还是其三个层面。社会性是其表层,人文性是其中层,自然性是其深层。中国目前的社会治安,主要是从社会治安问题及其防控的社会性层面上看问题,甚至主要是仅从社会性层面上的某些方面看问题,深层次的社会治安工作还相当遥远。”(39)

  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高,包括社(社会)、人(人文)、物(自然)之全层次。大治安及其学说体系建设,必须三个层次兼顾,从三个层次展开。推动历史前进的力量,肯定有社会的阶级斗争,但更多的是社会的非阶级斗争等其他社会因素;较深层次的还有人的生理、心理、病理等;更深层次上还有自然力量。“天气改变了历史”,“人类社会由天气塑造,再影响天气,然后必须调整以适应这些新创造的模式;我们每个人只是这个复杂而彼此息息相关的体系中最小的一份子。”(40)大自然不言而在,大自然不怒而威,大自然不战而胜。推动历史前进,生产力、生活力、生态力都有,都不可小觑。三者既是其三个方面,又是其三个侧面,还是其三个层面。社会的人、生命的人、物质的人,均来自于大自然,活动于大自然,受制于大自然,最后还要归结于大自然。于此,大治安及其学说地位重要,责任重大,但前景堪“优”。

  大治安及其学说,对社、人、物作全层次关注。不仅能像传统治安实务与治安学说一样,首先从、容易从、一般从社会治安问题的社会性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而且能渐次由少到多、由表及里、由次涉主,从社会治安问题的人文性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再次从社会治安问题的自然性切入,作为逻辑起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

  厘清了大治安及其学说的边际,特别是厘清了大治安及其学说之长、宽、高,大治安及其学说变得愈发清新,愈发端庄,愈发厚重。

  总而言之,大治安是全过程的、全方位的、全层次的治安。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长,包容治安之前、中、后全过程;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宽,包容治安之里、中、外全方位;大治安及其学说边际之高,包容治安之社、人、物全层次。

  大治安确实是大。大治安是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的范围大,是推崇发展理念,一定角度上乃“综治论”(41);大治安是大团圆,社会治安防控的气量大,是推崇和谐理念,一定角度上乃“和谐论”(42);大治安是大智慧,社会治安防控的本事大,是推崇科学理念,一定角度上乃“博弈论”(43)。

  大治安确实是大。大治安是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的范围大,大致上就是讲求“体力”;大治安是大团圆,社会治安防控的气量大,大致上就是讲求“德力”;大治安是大智慧,社会治安防控的本事大,大致上就是讲求“智力”。大治安之“德、智、体”,必须全面发展。

  大治安确实是大。大治安是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的范围大,亦可归结为“大众”治安;大治安是大团圆,社会治安防控的气量大,亦可归结为“大妈”治安;大治安是大智慧,社会治安防控的本事大,亦可归结为“大师”治安。(44)

  大治安确实是大。大治安,亦即“大家”治安:大治安是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的范围大,是众人都参与的治安,“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大治安是大团圆,社会治安防控的气量大,是倡导“大家风范”,摒弃“小家子气”;大治安是大智慧,社会治安防控的本事大,是推崇专家参与谋划治安,“软实力”,“巧克力”,“大家”指路。

  大治安确实是大。大治安,亦即“大方”治安:大治安是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的范围大,涉及上下、前后、左右社会之“四面八方”;大治安是大团圆,社会治安防控的气量大,是“落落大方”、“大大方方”;大治安是大智慧,社会治安防控的本事大,是讲求社会治安“大手笔”、“大处方”(根本的法则)。

  言而总之,大治安及其学说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道德依据与事实依据。简言之,首先,大治安,大有大的根据,大有大的特殊,大有大的益处,对大治安必须十分重视,专门研究。其次,偏整体的国人思维习惯,成为大治安及其学说的文化渊源。再次,极为崇尚稳定的社会传统,使作为动词的大治安及其学说(广告词有云:“没什么大不了的!”),促成作为名词的大治安及其学说的崛起。

  大治安确实是好,不过物极必反,“大热必死”。对其亦需一分为三,对其也要“冷处理”,“泼点冷水”,再让其吃点透心凉的“冰激凌”。三是数,三是度,三是路,讲正、反、合。大治安之大也是相对的、多样的、动态的,故而,社会治安工作有关各方均可根据自身的现实需要,从大治安之不同的长、宽、高的角度切入,都“可以有”自身的“利好”,都有大治安的考量,都有不尽的加、减、乘、除与反复利用。世态炎凉,情况有别,冷暖自知,于己合适,方为最美、最善、最真。

  诚所谓,“各有各的活法”。世界是多元的、多样的、多彩的,“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小治安、中治安、大治安,难分彼此,难说优劣,难定伯仲。犹“小家碧玉”与“大家闺秀”、“东方美人”与“西洋美女”、“古典佳人”与“新贵佳丽”,家各有人,人各有佳,倾国倾城,难分妍媸。更所谓,“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事物从小到大,再渐次从大到小,遂成功、周全了自身的循环往复,完美超越,亦深化,亦升华,犹如凤凰浴火,走向自我重生。历史主要是进化的,但进化中无不伴随着一定的循环与一定的退化,周而复始,生生不已。势在必行,物极必反。大治安渐次达到极致,又会渐次走向中治安、小治安。只不过,此小治安并非彼小治安,新小治安并非老小治安,而是追求以最小的投入、最小的动作、最小的创口的治安。

  质言之,当下,举国体制搞治安,市井人生谈治安,压倒一切为治安,“三百六十行,行行出‘防长’”,有其客观性、时代性、合理性。然而,做不到绝不能想不到,长此以往且一条路上走下去,则多少已经背离了治安的初衷与治安的本质。诸如:欲安不能(官、民、匪三角时下皆寝食难安,以至于会引发更多、更大、更广、更深、更久的不安);成本太高(歼敌一千,自损八百);本末倒置(即便能安,也勉为其难,也颇为“不爽”,坏了美丽的心情、薪情与行情)。随着大治安的不断前行,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与社会治安,一定要寻求更加科学发展、统筹发展、绿色发展之简约、和谐、智慧路径,“社会主义社会的治安方略,应该追求最有效、最持久、‘最绿色’和最经济实惠地解决社会治安问题。”(45)

  四季如春,春如四季。人吃五谷杂粮,船拉八面来风。既来之,则安之。安之若素,随遇而安。大治安必须拾级而上,将“治安”,“打回原形”。大治安,应如鸭子凫水,神闲气定,深藏不露。有道是,大爱无言,大道无形,大智若愚,大巧若拙。“名家一出手,就知有没有。”引而不发,点到为止。真正的治安,应不问治安,不显山水,若即若离,出神入化。籍无限为有限,着无形为有形,以无招胜有招,具无为无不为。朗朗乾坤,清风明月,黎民百姓,生生万物,各是其是,各能其能,各乐其乐,少受打扰,优雅生存。天苍苍,野茫茫,道常道,爱谁谁。将治安隐形于国家法治、社会善治、公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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