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刑法;情节显著轻微;司法实践;犯罪
刑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同时还是惩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宝,在刑法的界定与量刑方面,始终存在着争议,情节显著轻微是争论的核心内容,笔者围绕着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展开了如下思考。
一、对刑法中情节显著轻微的分析
在我国的刑法中,犯罪指的是危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违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民主制度、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国家或人民群众财产、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立法人员用概括的形式指出需要打击的对象。对于情节显著轻微行为,若行为的危害不大不判定成犯罪,有关刑法『青节轻微显著的规定是我国犯罪内涵的补充规定,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导致在具体的执法环节中常常会产生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争议,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引起司法部门的关注,不断健全我国的法律制度。
苏俄刑法在1926年曾指出,针对形式上和刑法分则的各项条文规定相符的案件,按照显著轻微,若不危害社会不会被认定成犯罪。我国受到前苏联的影响,在刑法中引入了情节显著轻微这一规定。从1979年开始,我国立法始终坚持以实际国情为基础,刑法中有关情节轻微显著的规定同样注重社会实际。比方说,这一规定能够说明犯罪指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的不良行为,而不是全部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之前刑法条文当中的不足,可以防治执法人员对犯罪的概念进行滥用。就如同王作富教授说的那样,法律规定能够缩小打击的范围,集中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有利于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相反的,如果缺少法律原则的限制,会将许多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引起国家犯罪人数的升高。
二、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的范围不够明确,对执法造成不良影响
第一,刑法分则里面的犯罪性质与后果比较严重的行为不适合应用情节显著轻微这个规定,此种情况主要在于事件本身的性质。换句话说,如果采用了这个行为,便会导致情况更加复杂,因此需要严格地依据刑法执行,比方说那些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如放火、爆炸、强奸泄露国家机密、蓄意杀人等等。在执法的环节中关于犯罪是否适用行为显著轻微规定如果不明确,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打击犯罪的效果,比如在执行毒品贩卖罪的过程中就存在比较严重的情况,将毒品走私、贩卖制作和运输的数量为基础展开定罪量判,让不少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导致很多地区毒品贩卖的情况猖獗。
第二,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指出,除了放火和杀人等对社会危害比较严重的行为以外,大部分对社会构成危害的行为在达到相应的界限后就会构成犯罪。换句话说,针对某些社会行为,可以按照危害社会的程度划分犯罪的界限。针对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犯罪界限的,不可以使用行为显著轻微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指出行为显著轻微规定的应用范围与原则,很容易出现认知方面的分歧,对执法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执行和立法权存在冲突
行为显著轻微规定本身就具备许多不确定性,认定是否犯罪需要将法律作为依据,而不是将某个司法机关或执法工作者的意见当作依据。行为显著轻微规定需要使用客观的标准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本文中把法律当作判断依据“不认为是犯罪”是可行的,但是如果按照《刑法》中第十三条内容,“但书”对非罪的认定和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当中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犯罪事实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法律美好与偶严格地限制行为显著轻微的标准,而且司法机关也不是认定行为是否犯罪的要件,执法人员的观念本身具有主观的色彩,在缺乏严格的界限情况下,如果把裁判的权利交到司法机关手上,容易令司法机关的权利过于高,会影响社会的公平。比方说,我国在阶段盗窃罪时,都是将盗窃财务的金额当作界定的标准,而忽视了情节的严重性,这是由于盗窃的金额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对社会带来的危害程度。
(三)情节显著轻微内容和犯罪概念的矛盾
通过分析我国刑法犯罪的概念,能够归纳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三个:第一,严重危害社会;第二,刑事违法性;第三,具备刑法当罪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个概念的界定和上述犯罪概念的特点具有矛盾。既然属于犯罪行为,那么一定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社会危害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只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才属于犯罪行为。是否意味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用受到刑罚的处罚?在《刑法》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不属于按照法律需要接受处罚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如此一来就无需为词条规定进行“但书”。不难发现情节显著轻微规定和犯罪概念相互矛盾,若某种行为构成了犯罪,社会危害的程度达到某一标准,就不得不采取刑法进行制裁。我们又该怎样界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这个矛盾的发生,不单单体现在逻辑和文字方面,在“但书”上也有所体现,把危害社会的程度当作衡量犯罪的标准,在某些程度上否定了犯罪概念当中刑事违法的关键特点。
(四)和罪刑法定原则不完全一致
在刑法的有关规定当中,大部分法律条文都对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需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定罪。对于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是犯罪的,不可以定罪。换句话说,在罪刑法定原则中无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定罪并严格地执法。有很多研究刑法的学者指出,罪刑法定原则仅局限在使用文字来表现法律,因此,还需要经由司法部门的运作,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把法律转化成现实。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司法活动始终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不断提升我国法律的权威性,以此来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预防犯罪。但是,我国的刑法在界定情节轻微显著时,按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个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刑法部门很有可能将此种行为界定为犯罪。不仅如此,與犯罪的概念相比,情节显著轻微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取消了类推制度,按照法律里面的类推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站在社会危害性的角度上看,将刑法没有知名的行为推定成犯罪行为,使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有关规定,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三、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一)修改《刑法》第十三条内容
关于修改《刑法》第十三条,笔者经过调查和分析,提出以下几种修改的方案。方案一,在犯罪的概念当中,以刑事违法特点代替社会危害性以及应受刑法的特征。这样修改的原因是我国已经充分考虑了立法里面刑法的惩罚性因素以社会危害性。方案二,消除刑法里面的犯罪概念。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刑法条例,德国和英国等其他国家都没有严格地界定犯罪的概念,主要是借助刑法分则进行体现的,由于大部分的西方学者觉得犯罪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复杂,无法使用简单的定义形式展开表达,如果想使用一个符合客观逻辑同时又很科学的定义对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几乎没有任何可能,所以,我国可以选择消除关于犯罪概念的界定。方案三,对犯罪概念进行补充,刪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上述三种修改方案,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纵观我国刑法的发展历程,从1979年制定之后,截止到目前,刑法内容中的法律条文越来越丰富,新刑法法典详细作出了分则个罪的有关规定,为删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提供了可能。从立法的角度上分析,笔者更倾向于把具有刑法处罚的社会危害行为认定为犯罪。
(二)修改刑法分则的内容
为了保证刑法的贯彻与落实,明确规定刑法分则当中涉及到情节显著轻微的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完善并优化刑法分则。当然刑法的修改属于一个系统庞大的工程,需要结合社会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展开补充和完善处理。然而,通过分析其他国家修订法律的工作,逐渐转变为各国议会日常的工作内容,我国的人大常委会也应当积极展开法律的修订工作。从1979年至今,人大常委会已经多次修正了刑法的规定,完善了刑法的法典,关于刑法分则里面犯罪的界定,一方面需要从修改犯罪概念的角度展开分析,另一方面,还需要保证符合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各项要求。
自从犯罪概念界之后,情节显著轻微一直属于模糊的概念。即便立法人员多次对犯罪的概念进行推敲,然而该规定还是无法避免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什么情节轻?什么情节重?某位执法人员觉得显著轻微?公众觉得显著轻微?因为对情节轻微显著的认知存在不确定性,所以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的公平,甚至还会出现执法工作者专断的问题。因此,有关的立法部门需要不断修订我国的刑法,健全我国的刑法法典,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打造良好的制度基础。
四、结语
综上所述,近几年,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是犯罪的概念饱受争议,但始终缺少准确的界定。为此,需要通过完善并修改刑法与刑法分则的内容,从立法的角度上解决这一问题,营造平等、和谐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