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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犯罪网络化刑法应对及相关问题分析

2023-12-07 21:5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关键词:传统犯罪;网络化;刑法应对


  作者简介:潘泓竹,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89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网络信息技术不但改变了当今世界的生产生活方式,也给全人类带来了一系列的冲击和挑战,其中最为严重的是传统犯罪网络化。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媒介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大肆实施犯罪行为,这对各国司法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相比于传统的犯罪形式,网络犯罪主要包括网络赌博、电信诈骗、P2P非法集资、编造发布谣言和虚假信息、侮辱诽谤、恐怖活动、传播色情信息等等。这些网络犯罪覆盖范围大、犯罪后果严重,需要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正是由于网络犯罪手段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侦查难度较高,因此需要转变传统的刑事犯罪侦查手段,以全新的思维、模式和手段打击网络犯罪,加强国际沟通合作,构建全球化网络。强化网络犯罪惩处和打击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对于我国来说,如何在网络信息技术迭代更替发展的环境下通过进一步完善刑法等法律体系,有效应对传统犯罪网络化的风险和挑战,值得全社会共同关注和研究。


  一、网络犯罪特点及危害性分析


  (一)网络犯罪的主要特点


  与传统犯罪形式相比,网络犯罪具有如下几方面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形式“虚拟化”。与传统刑事犯罪行为相比,网络犯罪从形式上体现出了显著的“虚拟化”特点。在传统的刑事犯罪过程中,暴力性特点非常突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会给公民人身造成严重伤害。网络犯罪行为虽然也在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但是却并未采取暴力化犯罪的方式,不会对公民人身安全产生直接影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络犯罪具有较为突出的“虚拟化”特点,犯罪形式上不采取直接暴力化的方式。当然,这种“虚拟化”只是相对的概念,仅指不采取直接暴力化的犯罪方式,并不意味着不会产生相应严重的犯罪后果。正是由于网络犯罪具有“虚拟化”的特点,其犯罪实施过程往往被忽视,也给防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是犯罪模式更加具有隐蔽性。传统的刑事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行为表现的形式非常直接,相比之下网络犯罪模式则具有显著的隐蔽化特点。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媒体实施犯罪,这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隐蔽化特点。此外,很多犯罪活动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不具备良好的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欺骗,甚至在谈话的过程中不知不觉被其欺骗。许多网络犯罪行为混淆了信息技术、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甚至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许多公民由于缺少必要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很容易就成为了对方的侵害对象。还有一些网络犯罪利用了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这就让许多社会公民根本无法防范。还有一些网络犯罪行为的后果具有高度的隐蔽性,许多公民在受到侵害之初根本意识不到,发现之后早已追悔莫及。这样一来就延误了案件侦破的最佳时机,导致很多网络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


  三是网络犯罪后果更加严重。传统的刑事犯罪虽然也有较为严重的后果,但是与网络犯罪模式相比依然还有一定的局限性。网络犯罪活动多以其害公民个人财产安全和名誉权等为主,如果不能加以妥善防范,很多人一生的积蓄瞬间就荡然无存了,这种危害性是传统刑事犯罪很难企及的。此外,由于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特点,也给案件的侦破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很多网络犯罪案件不能在短时间内侦破,犯罪后果持续加大,不利于被侵害对象的权益保护。


  四是防范相对困难。很多传统的刑事犯罪自身都具有鲜明的特点,只要妥善加以防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受到侵害。但是网络犯罪则不然,由于很多公民不具备良好的防范意识和必要的防范知识,当遭遇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无法加以及时辨别,很容易上当受骗,成为了不法分子侵害对象。网络犯罪形式非常多样,变化频率非常快,犯罪分子会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和公民关注的一些热点随时调整犯罪形式,往往让很多公民措手不及。


  五是案件侦破更加困难。与传统的犯罪模式相比,网络犯罪案件侦破困难更多,难度更大。从犯罪形式上说,网络犯罪依托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虚拟程度高、技术更新快、覆盖范围大,调查取证都是难题。从犯罪主体来看,网络空间具有高度虚拟化的特点,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网络媒体伪装出各种身份,这无疑极大地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从侦破过程来看,公安机关除了要掌握传统的刑事案件侦破技术以外,还需要掌握互联网信息技术等,需要通过大量的技术手段取得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这无疑大大增加了网络犯罪案件侦破的困难程度。


  (二)网络犯罪案件的主要危害


  总结起来,网络犯罪案件主要具有下列几方面危害:


  一是网络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原则。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本身就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践踏,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必将接受法律的严惩。


  二是网络犯罪严重损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无论是财产安全还是名誉权,都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容被侵害和践踏。但是网络犯罪活动正是以这些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侵害对象,利用网络技术和手段大肆实施侵权,让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犯,这种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是网络犯罪严重破坏了互联网发展环境。互联网自身发展必须要在法律的约束之下加以实现,构建和谐、平等、有序的环境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良好的互联网发展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网络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是对互联网环境的严重破坏,互联网环境的公平、安全更是无从谈起。


  四是严重损害了国家对外形象。网络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严重问题,也是各国政府和司法机关着力打击的对象。如果网络犯罪活动无法得到有效惩处,犯罪分子无法得到有效制裁,网络犯罪率长期居高不下,该国的法治建设和发展水平就可见一斑了。因此,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是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也关乎国家的对外形象,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传统犯罪网络化的归责障碍


  从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来看,无论传统犯罪网络化的形式如何变化,但是从根本上却无法改变其传统犯罪的基本构造以及与此相对应的非法与罪责的内涵。从这意义上来说,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依然可以归纳为刑事犯罪行为。但是,传统犯罪网络化还是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犯罪的不法属性和程度,也给利用刑法进行归责造成了一定的困惑和影响。


  (一)犯罪数量及后果过度增加


  相比于传统的犯罪形式,网络犯罪无论从案件数量还是危害后果都有显著增加。仅以最为常见的网络诈骗犯罪为例,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手机等实施多种形式的诈骗活动,根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每天估计会有超过10万名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虽然经过大量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显著提升,网络诈骗案件成功率有所降低,但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每次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可以构成一件犯罪案件。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每年仅网络诈骗案件就是一个天文数字。除了案件数量激增以外,目前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金融平台大肆实施非法集资,涉案金额之大都是传统非法集资案件前所未有的。由此可见,传统犯罪网络化正在给各级司法机关造成严重的挑战,也给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二)犯罪预备行为不法属性存在差异


  在我国刑法之中,对于预备犯罪的惩处力度相对较轻,这是由于犯罪预备行为实质上并沒有对刑法所需要保护的特定法益造成真正的破坏,但是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的性质则有着很大的区别。仍以网络诈骗犯罪为例,不法分子将诈骗信息上传至网络,这属于犯罪预备阶段,但是这个阶段却已经产生了相应的严重后果,社会公众在接触到这些信息后,一部分人会对网络信息安全性和真实性产生恐慌心理,严重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秩序。另一部分人会轻信这类诈骗信息,将个人财产实施了错误的处分方式。因此说,网络犯罪的预备阶段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不再是间接的,而是直接和现实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就非常有必须要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的犯罪属性和刑法归责进行重新讨论。


  (三)共同犯罪定性困难


  网络犯罪行为中对于共同犯罪行为的定性较为困难,这是与网络技术自身特点密切相关的。按照传统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犯罪参与人之间应当具有双向或者多向的意思联络。但是在网络犯罪中,随处可见的是单向意思联络模式,即有可能明知他人在实施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却在技术、信息推广、支付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和支持。很显然,这种行为无法被认定为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但是却符合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现阶段国内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缺少相应的规定,这就造成了法理学逻辑上的矛盾。


  (四)司法管辖权存在冲突


  与传统犯罪不同,网络犯罪的犯罪人员可以超越地域和国界的限制,采取远程作案方式,犯罪时间和犯罪地点均不固定,这就给各国司法管辖权造成了冲突和混乱。网络犯罪的犯罪人员可以在全球的各个角落实施犯罪,不同国家和地区针对网络犯罪的管辖原则、处置程序等均有较大差异,这将会导致网络犯罪司法管辖权的冲突更加严重。


  (五)网络犯罪证据收集困难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在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等方面均存在特殊之处,特别是电子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作为证据认定面临的挑战更多。电子数据更加容易被删除、篡改和毁坏,这就给数据信息收集保存等造成严重影响,也给司法机关的证据认定带来诸多困难。


  三、传统犯罪网络化刑法应对实施路径


  一要强化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在刑法中增设“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罪”,进一步夯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义务,规范网络服务与网络运营秩序,确保网络环境的总体安全稳定。二要明确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的犯罪性质。通过进一步修订刑法,将网络犯罪的预备阶段正式纳入犯罪的形式规定之中,增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从犯罪预备阶段对网络犯罪实施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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