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社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信息化的互联网技术不断完善,在这一环境下网络谣言也随之到来,网络谣言的出现为社会的稳定运行造成了制约,文章将网络谣言作为研究重点,对刑法规制进行了系统性的阐述及分析,旨在通过刑法规制的制约,有力打击网络谣言现象,从而为社会的稳定运行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网络谣言;刑法规制;分析阐述
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谣言现象不断泛滥,这种现象的出现为社会的稳定运行造成了制约性的影响。网络谣言是一种言论犯罪行为,网络谣言具有主体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以及受众范围广的特点,在治理的过程中,其难度以及治理的范围相对较大。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于2015年8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通过该制度的提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对法律谣言犯罪行为的判定及规范,该制度指出,对于网络诽谤被害人提供证据存在困难的现象,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协助,并实行单独定罪的处罚方式。网络谣言刑法制度的完善,可以为社会的稳定运行及发展提供有效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刑法规制中网络谣言的形状
(一)刑法中并未规定网络谣言的处罚情形
在现行刑法法律项目设计的过程中,存在着网络谣言范围、行为缺少规定的现象。例如,2011年,网络上盛传的“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文章,在发布之后的短暂时间内,就导致多家牛奶制造企业的股价大跌,其中最为严重的是蒙牛企业,其股价下跌到3.3%。这一网络谣言现象的出现为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影响,而根据我国《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一网络谣言并不属于虚假恐怖信息的规定范围,所以在行为处罚中也就不能适用于编造以及故意传播的定罪,导致这种恶意性行为不能进行刑法的规制。①
(二)刑法中对网络谣言罪名规定不完善
我国刑法在治理网络谣言中,相关罪名的定义存在着一定的客观现象,对于我国的法律机制而言,出现了侵犯公民个人利益类的犯罪行为,这一行为被认为是诽谤罪以及商业声誉罪等。但是,在网络环境下,造谣的信息具有虚假性、恐怖性的特点,而且所指向的对象不是特定的公民及单位,只有在违反了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诽谤罪进行定罪。而在现代社会运行及发展中,网络信息使以往的虚假、恐怖信息成为网络谣言的共同特点,从而使虚假、恐怖的信息逐渐成为网络谣言中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刑法中的制度并不能对这一项目进行规定,例如网络环境中轰动一时的“郭美美红十字会事件”,使社会中的网络诚信产生严重的动荡,使红十字会的捐款达到历史最低状态。对于一系列的网络谣言而言,如果只是采用治安管理的处罚方式,会降低法律制度协调及管理的威慑力,更为严重的是加重社会事态的恶化。②
二、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一)强化网络谣言环境下的刑事立法
首先,在社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诚信是社会运行之本,只有通过诚信环境的营造,才可以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例如在网络谣言环境下出现的“郭美美炫富事件”进而引发人们对红十字会捐款的不信任,又如海南的“香蕉事件”以及“皮革奶”等网络谣言的出现,使很多中国人对本国生产的产品失去信任。网络谣言虽然是虚假信息,但并不属于恐怖信息,而且也没有涉及到侮辱以及诽谤他人的言语内容,但是当这些网络谣言现象发生时,会为社会经济以及稳定性的发展造成制约,更为严重的会破坏国民的消费信心,因此在刑法规制的确立中,应该进行网络谣言的严格规定,按照破坏诚信定罪,有效扩大行为定罪的范围,提升网络谣言的监管力度,从而为社会的稳定运行提供科学依据。其次,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网络造谣环境的出现为政府形象的营造造成了制约性的影响,使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产生了一定的危机,因此在整个环境下,应该增设公众诽谤政府的管理力度,对于煽动性言论的发布者进行刑事处罚。③
(二)增强刑法的可操作性
在现阶段网络谣言认定的过程中,首先应该构建规范化、标准化的网络谣言认定机制,通过司法实践项目的确立,对网络中的谣言活动进行科学化的认定,但是在网络环境下,言论行为是否是网络谣言,其言行是否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是否故意等现象,都在很多状况下存在着难以认定的现象,因此在现阶段网络谣言治理的过程中,应该明确法律的规定,构建严格的认定标准,例如在网络谣言治理的过程中,构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认定虚假信息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以及司法部门应该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对言论进行严谨的调查,认清谣言是否捏造事实,刑法要严格打击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人,有效避免由于谣言扩大化对人们造成的伤害。其次,科学完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在网络环境下,消息被消费者点击5000次以上的可以定义为情节严重。在司法计算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对于网络谣言要进行情节的判断,例如对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主观因素以及行为人的心理价值等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进行刑事行为的认定。对于一些信息浏览次数不多的但会严重损害到公民的人格以及名誉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要进行情节的认定。④
(三)完善网络谣言犯罪法定行为的配置
《刑法》对网络谣言犯罪法定行为的配置,大多状况下适用于对传统犯罪行为的认定。随着新《刑法》的推出,其中的第二百九十一条新增条款对网络谣言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等,在信息网络以及其媒体中进行传播的,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传统谣言犯罪的罪责行为相比,网络谣言主要是利用网络实施以及网络空间实施的,是一种传播对象不特定的谣言散布行为,由于其传播范围广泛,为社会的稳定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所以,在项目刑法规则完善中,应该对网络谣言犯罪进行进一步地明确,可以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从重处罚的原则,从而实现网络谣言罪行判定的综合性发展。而且,在网络谣言治理的过程中,应该在刑法中的徒刑、拘役以及罚金处罚的基础上,增加资格刑,对于一些不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主体及单位,应该处以资格刑,从而为刑法规制环境下网络谣言的治理提供针对性的治理意见,并在此技术上促进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⑤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网络环境的运行及发展,我国对网络谣言的形式认定应将刑法作为基本的前提,所介入的范围也应该不断扩大,对于网络谣言犯罪规制较为严重的,应该进行系统性的分析。由于我国刑法在治理网络谣言中存在很多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明确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应该增设网络谣言治理罪名,认真调整罪名的刑期,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使公民的自身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从而为网络谣言的刑法认定提供系统性的依据。
注释:
① 徐达妃. 对网络谣言传播的刑法规制性分析 [J]. 品牌, 2015, 05:26+28.
② 姜子倩. 网络造谣行为刑法规制的实证分析 [J]. 法学论坛, 2015, 06:85-90.
③ 张晓轩,黄丹娜. 浅析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J]. 法制博览, 2015, 34:218+217.
④ 屈舒阳. 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若干问题研究 [J].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 03:53-59.
⑤ 高明暄, 张海梅.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之要件 [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5(4).
[作者简介:孙蕾(1985-),女,山东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