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解释受宪法规制的必要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建设法治国家口号越来越受重视,实践也愈来愈多,习总书记在多个场合都要提倡法治。所以,在刑法解釋的合宪性也是必要的。
法制统一是法治国家的必要前提,我国的刑事法制统一局面还未形成。如: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可以解释刑法,可是在法官审理案件时会有解释,法官这个权力处于真空状态。宪法是我国位阶最高的法文件,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刑法不能被随意解释,只有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由宪法规定的主体进行解释。刑法解释应视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只有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才有权解释宪法并发挥应有的效力,并且有权解释的机关要遵循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是尊重保障人权,符合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主体在刑法解释时必须考虑到宪法对人权的规定。刑法规定“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陈重婚罪,根据婚姻法规定,我国结婚在法律上仅指登记结婚,而有刑法司法解释规定事实重婚也构成重婚罪。照司法解释说,即使没公正形式的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罪,可按照刑法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对其权益进行剥夺。且不说这条司法解释的内容有没有类推解释的可能,就从宪法规定的人权保障方面来说该条是否违宪有待商榷。
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是治国安邦之法,刑法解释要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作出,是符合我国的法治精神。按照合法的程序由合法的主体做出来,那么刑法的解释就不会偏离我国法治精神的轨道。
二、宪法对刑法解释形式上的限制
对刑法形式上的规制就是刑法解释首应做到的:合法性程度的认定。程序上就是要进行刑法解释的时候遵循宪法对解释的主体和程序的启动等的规定。
在我国刑法解释的主体比较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工作机构是无权解释刑法条文的,该刑法的立法解释权就应该界定为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
我国立法法规定两种情形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一是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所以,我们就可以把他认定为当刑法适用的时候遇到具体的刑法适用和刑法条文语义不明确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作出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性规定可看做是立法行为中的刑法条文本身,所以不能算作是刑法解释的一种,是具有立法创制性的。而法律在起草时做的解释也不是刑法解释,因为主体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这不能算是刑法解释。
宪法和立法法并没有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可以主动的进行刑法解释。但是立法法规定了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刑法解释的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解释权也是立法机关的,但是把解释权的启动程序分给国家其他机关,也可以防止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过大,容易干预司法工作。
三、宪法对刑法解释的实质上的限制
实质上限制也就是刑法解释的合理性问题。刑法解释形式上符合宪法的规定,说明刑法解释程序符合宪法,但是不仅是程序上,内容上也要符合宪法规定,所以刑法解释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合理眭原则是指刑法的解释要合乎法理、人伦常理和社会发展需要之理。
合理性是刑法解释的核心原则,合理性的解释因人的思想和教育程度其他主观因素不同而异,大体来说是要要符合大众常理的发展。真正考验人的智慧的就是合理性原则,该原则的判断标准比较灵活。始终穿梭于刑法规则这一大前提与案件这一小前提中,而得出的结论大多是对法律规则这一大前提的针对案件不同于“前解释”的某些修正。宪法中有关人权保障的规定是无证判刑时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推定考虑了人权本位。
刑法学科自古以来发展也很久了,所以各种学说也是琳琅满目,刑法解释固然脱离不了时代占据顶峰的学说,不然就会被认为脱离时代的发展。时代不同需要的理论也不同,为了社会的发展我们要与时俱进。举一个例子来说: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中,对于“通奸”、“非法同居”的界限如何确定在之前与现代社会中是一个很大发展,对于他们之间的界限是很难分清的,只能根据案件的情况,由各司法者按自己的理性分析进行区分和界定。与90年代时期相比,当涉及重婚罪时,就扩大非法同居的外延,对事实婚姻进行内敛解释;而当涉及破话军婚罪时,就对通奸做扩大解释,对非法同居做内敛解释。这样在司法解释中不知不觉地进行“非犯罪化”。刑法解释要坚持合理原则,是考验一个社会法治水平的标准之一。
四、结论
就刑法的制裁手段而言,其解释更不能马虎。所以必会受到宪法的规制,合宪才可以有效力,在主体,程序,形式上合宪。不仅如此,还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合理分析,以便于保障人权,契合宪法中的人权保护。当然,学术也要发展,我们刑法解释理论研究基础薄弱,为了完善该理论,学术界应该对不同制度、不同地域的规定进行充分的交流和争论,突出研究重点,进行全面而主次兼顾的学术研究。
来源:报刊荟萃(上) 2017年5期
作者:刘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