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运用刑法思维并按照刑法技术表述条文,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契合刑法思想,蕴涵着刑法理念,成为全面建成法治社会、法治政党的“精神支柱”。《条例》既主导整体布局,又是技术细节参考标准;既在行文技术方面模仿刑法,又在理念和整体布局谋篇方面契合刑法理念;既是刑法技术的化身,又是刑法理念的升华,将刑法规则运用于条例的具体规则,完全是刑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既是刑法的技术补充和继续发展,又要求比刑法标准更高的技术参数。
中共中央于2015年10月完成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本文中简称为“处分条例”或“条例”),及时适应并满足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中共中央印发该条例时指出: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可知,该条例是对中国共产党的党组织和党员同志的戒律总规矩,在党内相当于纪律刑法,体现比刑法更严格的刑法理念,党员同志和党组织只要有触碰党章的行为,都会受到纪律性刑法(即本条例)的处理。目前,条例的主体内容、篇章结构、行文风格、技术措施等外观性要素完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模式打造的党内纪律规范,既有刑法的法律地位,又有刑法的技术规范,更蕴含着丰富的刑法理念。其中,刑法理念既主导着条例的整体布局,又是条例的技术细节的参考标准,还是条例的“精神灵魂”,全面符合现代法治理念,是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党的“精神支柱”。
一、条例的指导思想借鉴刑法理念
条例和刑法的指导思想存在类比性、趋同性和相似性,理念上基本相通,指导思想类比性借鉴于刑法。据此,理解条例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技术上需要事先领悟刑法的相关思想。
(一)刑法的指导思想。刑法的指导思想以保卫或保护对象为主线,主要保卫国家安全、国家政权和国家制度;保护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可知,刑法保护对象归纳为:宏观性的国家政权和制度、微观性的各项权利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条例的指导思想。条例第1条可归纳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内团结和保证贯彻落实党的措施。可知,条例的指导思想借鉴于刑法的指导思想,行文技术上貌似刑法的“孪生兄弟”。
(三)条例指导思想与刑法比较的特殊性。根据刑法的特殊性: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和保障性来类比分析条例,其特特殊性为:特定性(针对党员和党组织)、广泛性(党内生活的方方面面)、严厉性(纪律处分层层加码)、补充性(党内不能自发解决时才适用条例)和保障性(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党组织等)。
由此可见,根据刑法的指导思想类比推理,彼此之间极具类似性和参考性,条例的指导思想渗透了刑法理念,整体布局上嵌入了刑法思想,为价值导向的刑法理念准备了理念要素,夯实了价值理念基础,为刑法精神在条例中的运用提供学理支撑,从而表明条例的指导思想上借鉴了刑法理念。
二、条例的价值导向中的刑法理念
法律价值是理念层面的抽象指引,构成具体的“精神导引线”和法律的“价值灵魂”。据此,条例需要价值支持,尤其是价值导向方面的指引,把握价值方向,借鉴刑法技术构建出特有的价值导向,为条例中运行刑法理念提供价值根据和夯实学理根基。
(一)条例的保护价值。刑法是以刑罚手段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条例是以纪律处分手段保护党组织的纯洁性和保护党员的合法权益(潜在的长期权益)。可知,两者在保护方式上存在相似性,内在上具有相似性甚至一致性,理念精神上具有通用性。
(二)条例的目的价值。刑法的任务和刑法的目的都是保护合法权益,鉴于此,条例在宏观上理应保护合法权益,具体到条例条文上,保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可知,两者的目的价值基本相同,只是所及的对象不同,但在目的价值方面大体一致,可以类比出相似目的价值。
(三)功能导向价值。条例的功能价值具有导向性,指引刑法规范科学运行,实质上借鉴并来源于刑法,更具体来说是刑罚功能。我国的刑罚功能包括:对犯罪人的功能(惩罚和改造功能)、对社会的功能(威慑、教育和鼓励功能)和对被害人的功能。据此推之,条例整体上具有类似的功能导向价值,集中表现为:对违纪党员的功能和对党组织的功能,前者主要是对违纪党员的惩罚教育和管理,后者主要是对党组织的间接保护性功能,总体来说体现出刑法理念。
(四)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价值。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刑事政策的重要核心方面,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手段与目的共同发挥效用,最终达到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虽然不是直接来源于刑法,但是我国很多年来的刑事政策实践,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都非常重要体现重要的刑法理念。根据条例第4条第5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可知,对党员和党组织的处理原则完全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既是我国刑事政策的模仿运用,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条例中的借鉴与应用,理应“散发”刑法理念。
由此可见,条例的价值导向具有多元性,全方位体现出丰富的刑法理念,既根源于刑法,又模拟刑法,更形成刑法观念的有机整体。反言思之,刑法理念贯穿于条例的宏观整体和全过程,完全可以说刑法理念的“细胞”渗透于条例中,这为条例的刑法特性“添砖加瓦”。
三、法律地位中的刑法理念
刑法是根据宪法并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刑法第1条),既表明了刑法根据宪法制定,又确立了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重点在于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保卫国家政权的安全性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条例第3条的基本精神:党章是党内宪法,党的纪律是党内的禁止性行为规则,共同表明纪律处分条例具有党内刑法特性,法律地位类似于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纪律处分为手段,达到教育和惩罚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的目的,最终有利于党的自身建设、自我净化和自我健康,有利于保证党员和党组织主动遵守各项规则、规矩,有利于引导党员自觉主动模范遵守党内行为规范,有利于党员和党组织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现多重意想不到的特殊绩效。据此可知,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扮演着刑法的角色,根据党内宪法(党章)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制定出来,既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又保证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还保证党内法规的严肃性,更能刷出党纪党规的“存在感”。因此,条例在党内法规运行过程中发挥着刑法的法律效用,既保证成为落实党内公正的最有力防线,又保证主动模范遵守党内规则,更是保证党内民主、党内正义的“铜墙铁壁”。
四、适用原则中的刑法理念
条例是党内纪律处分的总章程和总规则,由有权的党组织根据条例总则和分则规定,结合违纪党员的具体违纪事实,运用三段论思维给予纪律处分,这个过程即条例的法律适用,总体来说需要遵循下列宏观性适用原则,反而它们又在精神理念层面指导微观适用。
(一)严格适用原则。刑法以剥夺人身自由权利为主体,以剥夺生命权为补充,以剥夺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为进一步补充,共同构成对犯罪人的严厉惩罚措施体系,核心关键是严格适用刑法,把握好量刑尺度分寸,既不能过松放纵罪犯,又不能过度适用侵害罪犯的合法权益,必须按照严格规则适用刑法。据此推之,纪律处分是对违纪党员的最严厉惩罚,最严重的处分措施有党内“死刑”(开除党籍),这迫切要求适用条例同样遵守最严格规则,在惩罚违纪党员和保护其合法权益之间衡平法律利益,力争协调到最优状态,在无形过程中彰显条例的刑法理念。
(二)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平等适用法律既是最低法律底线,又是法律价值的最高追求,对犯罪人适用刑法有更高的质量要求,体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化应用。类比到处分条例即: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纪对象平等地适用处分规则,党纪根本不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对象。可知,党纪在理念层面运用了平等适用原则,平等科处纪律束缚所有违纪对象,保证党纪没有任何例外,这些都体现党纪领域内具体运用刑法理念。
(三)实事求是原则。刑法适用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刑法规则,保证最公正地对犯罪人处以罪有应得的刑罚,保证适用刑罚的公正性。同样,党纪处分必须以已经构成违纪的客观事实为根据,以党内纪律处分规则和国家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为准绳,根据不同情况、不同事实给予最恰当的纪律处分,这是在党纪处分中的“活学活用”刑法理念。
(四)违纪处分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法治发展趋势,类比到违纪处分领域同样需要遵循法定原则。例如,罪刑法定意味着法的至上性和独断性,在西方文化命意和法治文化意域下,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等价值理念与法密切相关,因此罪刑法定也就意味着刑罚权的制约与个体权利之保障,其主要价值取向是人权保障。罪刑法定表现为制度却生成于精神,作为法治精神在刑法领域的延伸和体现。虽然条例中还没有公开宣示该原则,但根据刑法法治理念,并从整体思维上归纳,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定理念,如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确定有罪,而违纪处分法定原则同样要求:没有明确的纪律处分规定,也不得实施处分违纪对象,从而遵循违纪处分法定原则。
(五)责任自负原则。虽然条例中没有明示责任自负原则,但可以根据刑法理论作类比引进之。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含义:谁犯了罪,应当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可知,现代刑事法治理念要求罪责自负原则,既满足法治的一般要求,又满足刑事法治的特殊要求。纪律处分条例同样有类似的原则性要求,即谁违了党纪谁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只涉及违纪者本人,既不能连累其他党员,又不能牵连违纪党员的家属,更不能由他人代替接受违纪处分,绝对不能将违纪处分作市场化交易。
由此可见,条例中适用违纪处分规则都要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上述原则精神,才能保证党内处分程序的法治化运行,既符合党内民主程序,又符合党内公平、公正理念,更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迫切要求,上述适用原则共同构成和体现条例适用的刑法理念。
五、违纪与非违纪分类的刑法理念
刑法犯罪有重要的原则界线,是否构成犯罪(罪与非罪)是重要的区分界定标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任何犯罪都不例外。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总是通过犯罪构成体现出来,不同犯罪构成,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据此,罪与非罪的理论关键在于是否判断为罪犯的问题,属于非常重大而且不能出问题的原则界线。同样,纪律处分条例有类似的原则界线,即在发生违法的行为时,条例第6条“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成为违纪和非违纪的重要判断标准,理应成为衡量党员违纪与否的“技术参数”,满足该标准时即构成违纪,否则不构成违纪。但是,条例对违纪和非违纪的原则界线没有作非常明确的规定,这的确是党内立法上的技术失误,笔者却从中搜索出“原始基因”,建议将来再度修改时加以关注重视,分别明确规定违纪和非违纪的原则界线。既要保证违纪党员及时、全面地受到处分,又要保障没有违纪的党员不被错误地处分,更不能导演“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人”的有罪思维。因此,违纪与非违纪的原则界线既是重要的党内法规的理论问题,又是具体适用条例时需要把握分寸的重大难题,理应成为是否处分的“60分”红线,这种“违纪与非违纪”界限体现了“罪与非罪”刑法理念。
六、违纪行为构成的刑法理念
在违纪和非违纪的重大原则问题解决之后,需要具体分析违纪构成,这是技术上分析如何构成违纪、违纪的构成要素等方面的技术问题。既有违纪构成的宏观理论,又有相对细节的技术理论,还有刑法精神方面的要素。违纪行为契合论题主旨,整体匕符合现代刑法法治理念,丰富刑法理念的法治内涵。
(一)违纪构成。论述违纪与非违纪的原则界线之后,构成违纪后需要分析违纪构成理论,据之借鉴犯罪构成理论。刑法中有犯罪构成理论,通说“四要件”理论认为: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刑法条文完全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行文。其实,条例中的违纪处分条文参照了犯罪构成理论,违纪构成理论成为条文的学理根据,以违纪构成方式表达出来。例如,总则第6条中宏观性体现违纪构成理论,即:违纪主体是党组织和党员;违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直接故意,例外的法定情形下是过失;违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或者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违纪的客体是侵犯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最终的结果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另外,条例分则每个条文都是违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基本上都包括上述四个构成要件,限于技术性的篇幅原因没有必要逐一分析。
(二)违纪主体。刑法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组织,绝大部分是自然人,单位只在特定情形下构成犯罪,针对不同主体的刑罚各不相同。据此类比条例:第一,违纪主体是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和党组织;第二,违纪责任人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条例第38条);第三,死亡党员的纪律处分:违纪党员在处分决定下达前死亡或者死亡之后发现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应当给予其他处分的,只作相应的书面结论,不再给予纪律处分(条例第37条)。这点与刑法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既有相同(相似)之处,但有一定的差异(限于主题限制没有必要详细论述)。可知,上述违纪主体的纪律处分条文正好契合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分类,在不知不觉中彰显刑法理念,体现了丰富的刑法思想。
(三)共同违纪。根据刑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过失不可能构成之,对首要分子、一般参与者及其他人,根据所起的作用、地位、参与的犯罪行为等方面因素综合确定每个犯罪分子的具体刑罚,过失犯罪独立适用刑法,不适用共同犯罪的刑法规则。条例第25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处分;条例第26条:党组织领导机构的集体违纪,按照共同故意和过失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另外,还对经济方面的违纪的数额确定及教唆他人违纪分别参照共同犯罪理论作了相应的条文表述。可知,共同违纪根源于共同犯罪理论,具有“共同犯罪”的法律基因和法律细胞,其中充分“湿润”了刑法理念。
(四)主动交待和坦白。刑罚是刑法的重要结果,刑罚裁量是确定量刑的重要环节和行为方式,根据不同情节裁量刑罚,其中自首和坦白是相当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有利于司法机关早日结案,节省司法资源,犯罪嫌疑人以获得相对较少的刑罚为“成果”,司法机关以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实质上说是用“刑罚”交换“效率”。根据条例第39条(具体条文略见条例,本文它处没有特别说明也应如此理解)所述的“主动交待”和“坦白”表述,运行了刑法的相应理论,显现了刑法“自首”和“坦白”因子,这些都体现了非常强烈的刑法理念。
(五)罪数。罪数是极其重要的刑法理论,既决定着定罪名称,又影响着量刑彻长度。其实,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适当量刑和维护刑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这既是刑法中罪数理论的重点和难点,又是研习刑法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初学者不容易领悟其学理真谛,尤其—个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犯罪或者包含(于)其他犯罪,如何定罪成为重大的理论实践难题,学术争议理所当然比较大。根据条例第24条和罪数理论类比推理,针对一个违纪行为触犯多个条款和—个条款的违纪要件包含于其他条款情形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违纪适用规则,充分体现了罪数的刑法理念。
由此可见,违纪行为是条例规范的重要对象,体现相对宏观的刑法规范理念,既来源于刑法理论,又高于刑法理论,在纪律处分规范升华了刑法理念。据此,上述刑法理念只是“部分代表”,尽管不能囊括得最全面,但尽量提炼出最重要的刑法理念,以此展现条例中违纪行为构成方面的刑法理念。
七、纪律处分方面的刑法理念
纪律处分对应刑法中的“刑罚与其具体运用”,在主体行为构成违纪之后,根据条例总则的主旨精神、基本原则和宏观条款适用纪律处分规则,在分则中寻找对应的违纪行为,运行三段论思维,遵循法定程序纪律处分违纪者。
(一)纪律处分种类。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可以独立适用,有附加刑时一并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一般是附加适用,有时也可以独立适用。主刑从轻至重分别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根据上述刑罚种类的划分,纪律处分种类也有类似“模版”: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和解散(条例第7-8条)。据此比较分析,纪律处分种类完全是按照刑罚种类“套用”过来的“产品”,既从宏观层面大分类,又从微观层面具体分类,分别契合刑罚种类分类,运行刑法思维和展现刑法理念。
(二)纪律处分规则。刑罚适用规则中有法定、酌定情节,即“应当”和“可以”,幅度上有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形等,甚至还有免除刑罚的情形,两者交叉构成十多种具体的适用规则。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包括: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和免予党纪处分,并对从轻处分、从重处分、减轻处分和加重处分都作了相应的权威解释;另外,条例分则更是细微运用上述规则,针对每种违纪行为都有不同的处分规则。可知,纪律处分规则完全按照刑法思维模式运行,类似于刑罚适用规则,充分彰显刑法理念。
(三)总则效力。刑法第101条规定总则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是刑法对总则法律效力的总体概括,而条例中也有类似化条文,即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条例第44条)。可知,条例总则效力类同于刑法总则的效力,刑法理念属于无法省略的重要内容,表明除非有特有规定,总则不仅仅是分则的“总则”,而且是所有纪律处分类党内法规的“一般条款”(总则),这些根源于刑法理论,无法回避刑法理念。
(四)“极刑”处罚。我国刑法还在一定范围内保留“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排除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另外,还有“死刑”和“死缓”的区分(限于行文技术原因没有必要深入探究,有需要的读者可自行研究)。据此,条例参照了刑法规定,保留了党纪“死刑”(开除党籍)和党纪“死缓”(留党察看),即通过条例中“极刑”处罚方式感悟到刑法理念。
(五)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刑法适用的重要规则,不同的适用规则会影响到最终刑罚的多少,实质性影响着罪犯的切身权益。其实,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各国立法例中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衷原则。根据不同的并罚规则,犯罪人同时犯有二种以上罪行时,最终执行的刑罚极可能不同,甚至差异非常大。我国刑法针对不同的数罪分别采取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具体规则见刑法相关条款)。据此,条例全面体现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重加重原则(条例第23条),完全是借鉴刑法的“产物”,理所当然体现数罪并罚的刑法理念。
(六)累犯。累犯是刑罚裁量的重要制度,累犯从严从重处理是公认的刑法通则,我国刑法也不例外,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但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据此,条例第20条第1款有违纪行为的累犯规则,限定为故意违纪之后再次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处罚方式是“应当从重处分”。可知,条例借鉴刑法累犯制度,属于刑罚裁量制度“累犯”的理论“翻拍”,当然体现累犯的刑法理念,运行着诸多的刑法思维。
由此可见,条例的违纪处分既在宏观上,又在具体制度方面体现刑法理念。虽然不可能归纳得最全面,但努力尽量提炼出处分条例中的刑法理念,上述诸多刑法理念只是“部分优秀代表”,以此引领条例向刑法方向发展,共同创新丰富其中的刑法理念。
八、整体布局方面的刑法理念
从细节方面分析了条例中的刑法理念,最终还要“落脚”到整体布局方面,既延伸各项具体制度的刑法理念,又归纳总结各项刑法理念,更是跨越和升华刑法法律精神,为条例的刑法理念夯实坚实基础结论。
(一)篇章结构。我国刑法以总则、分则和附则形式布局谋篇,条例也以总则、分则和附则的结构撰写具体条文。另外,两者的第一章有类似的结构,刑法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条例为“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其他章节还有很多类似性条款。可知,条例完全参照借鉴刑法撰写具体条文,即在篇章结构方面蕴含着诸多刑法理念。
(二)分则中轻重次序。我国刑法分则各罪基本上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对违纪处分行为的排列高度重合之,基本上从重到轻排列: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可知,条例分则中的各种违纪行为按照刑法分则的顺序作类似排列,从轻重次序方面借鉴刑法理念,提升了条例的刑法特性。
(三)从旧兼从轻。从旧兼从轻是刑法效力(溯及力)的重要处理规则,是处理新旧刑法效力的重要指导原则,即原则上按照行为当时的刑法处理,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适用新刑法,但按照当时的刑法已经生效的裁判继续有效,新刑法不得对生效裁判“翻烧饼”。条例也有从旧兼从轻的处理规则,已经结案的复查时按照当时的规定;行为发生时不认为是违纪的,条例认为是违纪的适用当时的规定;行为发生时是违纪的,依据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据本条例处理。可知,条例中有原汁原昧的从旧兼从轻的处理规则,本来这是重要的刑法处理规则,却在条例中有类似条款,其中发挥核心效用是理应是刑法理念。
(四)条文技术。刑法条款按照犯罪构成理论表述条文,首先提出犯罪主体资质条件,然后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虽然有些条文在某些犯罪条款中会有所简化,但不能脱离犯罪构成表达刑法条文。条例表述具体违纪行为并作出处罚规则时,行文技术上借鉴之并采取类似方法,其中的核心原因仍然是刑法理念。
由此可见,条例的整体布局展现强烈的刑法理念,既是对前述刑法理念的归纳总结,又是创新层面的刑法理念,重点集中于上述几大方面,共同归纳出条例的宏观层面的刑法理念,既是前述细节刑法理念的“继续发展”,又是诸多刑法理念的“归纳总结”。
综上,条例是刑法性质的党纪,既在行文技术方面“模仿”刑法,又在理念和整体布局谋篇方面契合刑法理念,还在法治精神方面贯穿刑法理念。因此,通过条例感悟刑法真谛,条例按照刑法思维行文,按照刑法技术表述条文,按照刑法理念布局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则。其实,刑法理念“全身贯注”于条例的方方面面,既是刑法技术的化身,又是刑法理念的升华,将刑法规则应用于条例的具体规则,完全是刑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条例既是刑法的技术补充和继续发展,又要求比刑法标准更高的技术参数,还体现比刑法更为严格的刑法理念。
作者:胡利明 来源:桂海论丛 2016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