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个永垂不朽的制度,法律,也是国家治安的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是人们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是监督我们的一举一动的探照灯。本文围绕刑法修正来阐述怎样去实施和保护人权。
在英剧《皇家律师》里有这样一句金科玉律:“牛犊的肝脏和牛奶可以滋润肤体,食用鱼油可以灵活大脑,盘问有罪之人则可以锤炼灵魂。” 天平是衡量权利义务的信物;法槌是惩恶扬善的利器;法官是社会主义的保障;法律是天下之公器。
——题记
一、认知刑法
法律是人类的一种智慧。于是,你从中感受到的,就不只是一些法律条文,而是如何智慧地思考法律问题。法律与人性善恶观念的关系,并不是纠缠于人性的善恶本身,而是进入到这一观念的背后,进一步探索人性,保护人权。
刑法,不只是一般的知识概念,那里溶铸着法学家们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对刑法问题,他们不仅讨论其“然”,更讨论其“所以然”;他们不仅讨论刑法的制定,而且讨论“为什么”、“凭什么”制定刑法。如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与人权保护间的关系,指出刑法的“双刃性”,讨论刑法“公正”的背后与“公正”的难题,论述刑法内容与形式的“正义”问题……
人权,是指个人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以种族或团体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一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二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在刑法里,人权保护即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这也是刑法的重要任务。正是因为这样,人们才发现,社会确实需要方圆,需要以刑法的一步步修正完善来保护人权。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就体现了这一点。刑法,广义上说,就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而狭义上,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在我国,即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并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充分体现了人权保护这一主题,此次刑法修正案的最大亮点就是在目的上保留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条文,在任务中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保护人权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前者包括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非法剥夺或妨害公民自由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参加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后者则为侵犯公民其他与人身有关的权利。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罪,共31条,42个具体罪名。其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
2.本类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他罪均由故意构成,其他有些罪既可出于直接故意也可出于间接故意,如故意杀人罪,有些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如强奸罪,有个别罪还以法定的犯罪目的为必要要件,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二)根据本章各具体犯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以及主要构成要件的特征,可以做如下归纳:
1.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
2.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利的犯罪。
3.侵犯公民身体性自由权利或健康权利的犯罪。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
5.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
6.侵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
7.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8.侵犯宗教信仰、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
9.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10.侵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天赋人权,但在任何一个国家里,人民都是生活在某一个政府的管理之下,而政府的管理,必然有其法律上的一套系统,而最重要的是限制人身自由和生死的法律——刑法!如果刑法都不以“人权”为基本底线的话,则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了。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权保护自是体现我国法律以人为中心的原则,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人权保护的条款也一步步完善增订如下:
1.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2.加强人身权利保护。
3.加大惩处腐败力度。
4.惩处失信背信行为。
5.切实加强社会治理。
应当充分肯定,中国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实施在条例改革中已经较多地关注了刑法的人权保护原则,并对人权的焦点:人的生命和尊严有了更具现实意义的价值认同,并在此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这也是中国依法治国方略和以人为本原则两者之间最大的取衡求善。刑法修正案九的付诸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中国人权的法律保护和中国人权保护事业的法律化、制度化的进步!
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中也有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和人身自由,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的内容,这也充分警示我们,作为公安部门里的一分子,在日常警务工作中,随时以保护人权为自己执法的基本准则,规范执法,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以人为本,切实做到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自我要求。
法律,是一个永垂不朽的制度,法律,也是国家治安的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是人们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是监督我们的一举一动的探照灯。法律随社会的进步而进步,它塑造了社会的躯体,同时也构建了国家的灵魂。作为警察——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我们不能也不会忘记,与璀璨星空相争辉的是祟高的法则,它与它所代表的公平、自由与正义,就如最璀璨的星辰,铭刻在我们心中,时时刻刻提醒我们,在日复一日的警务工作中,每一次巡逻出警,每一次刑侦办案,都应以保护人权为中心的观念是怎样的重要。
作者简介:王浩(1986.11-),男,汉族,四川泸州人,红星派出所案查民警,大学本科二学位,龙马潭区公安分局红星派出所,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