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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的任务

2016-11-22 11:1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刑法是一部刑法法益保护法,它不仅需要具有保护社会的功能更需要发挥保障人权的作用。刑法的任务是保护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制定和适用刑法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类型国家的刑法担负着各自不同的基本任务,同时,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刑法所担当的主要任务也会有所不同。本文通过对刑法机能、法益以及刑法修正案九中相关内容的浅要分析,来总结我国现阶段刑法的主要任务。

 

  一、刑法的机能

 

  (1)法益保护机能,是指刑法通过惩罚犯罪来保护法益。

 

  法益是指对于安全自由的、保障所有个人人权和公民权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或者对于建立在此目标上的国家制度的运转所必要的现实存在。

 

  (2)人权保障机能,这是要求刑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应做到保障人权,严格依据刑法规定来定罪处罚的机能,这既要求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求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3)规制机能,是指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它在规范人们规制的行为的同时,又规制法官裁判活动中的相关行为。

 

  二、刑法的任务

 

  根据我国刑法第2条中的规定,可以将我国刑法的任务分为三个层次,四个方面:

 

  (1)手段性任务,即通过法律规定的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此处的刑罚是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而不是同犯罪思想作斗争。只能根据行为来定罪,而不能根据行为人的思想来定罪,这是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中所要求的基本原则。

 

  (2)目的性任务,即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其中该任务又可以分为四个方面:

 

  ①首要使命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这也是由我国的人民民主性质所决定的;④维护社会秩序,当前我国的中心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完成此项任务就必须建立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从而保障该任务的实现。

 

  (3)根本性任务,即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任务的本质及其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相关体现

 

  ()刑法任务的本质

 

  德国刑法学家耶塞克曾指出刑法的任务就是保护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秩序。同时他还认为,刑法的实施虽然有助于克服存在于社会中的混乱,但是刑罚权的行使必须受到相应限制,不能任意而为。

 

  刑法要保护社会就必须充分发挥惩罚和限制的功能,但对于人权的保障方面又要求刑法对刑罚权的行使作适当的限制,由此可见这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矛盾。为了平衡两者间的关系,就应处理好社会秩序和人权保障何者为第一位的问题。从现阶段来看,虽然刑法任务中规定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的法益是目的,但在实践中更多的却强调国家对于犯罪的惩罚性,重在发挥刑法保护社会的功能。个人法益、个人权利与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仍得不到相应的重视。

 

  为此,笔者认为,如果刑法以保护社会为重,那么其必将成为被政府用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而与刑法工具化相比,我们更应强调它所应具备的独立的理性品格,而这其中就蕴含着公民的个人权利。只有充分尊重并保护个人权利的刑法,才能最终发挥其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可以说,公民基本人权得不到真正的保障与维护,近现代科学民主的刑法也就不会产生。所以,刑法不仅要保护受该人的合法权益的机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行使保护犯罪者的合法权益,强调对犯罪者权利的保护,避免刑法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使犯罪人受到不公正刑罚的机能。

 

  ()刑法修正案九中的体现

 

  针对个人法益、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再次得到体现。

 

  (1)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反恐问题,增加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等罪名,这是刑法中法益保护前置化的体现,加大了刑法对个人法益的保护。

 

  (2)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形下,对被买儿童没有实施虐待行为,并且不阻碍相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且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也进行了相应的从宽处理,即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该条规定更有利于保护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在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在惩罚犯罪者方面也给予一定的刑法保护,并适当的减轻刑罚。

 

  (3)对于死刑方面,立法机关以成规模的减少死刑的罪名当做死刑的改革方向,符合死刑改革的实际现状,对于剩下的死刑罪名我国仍需要根据现状作进一步的考量,以逐步提高死刑适用的门槛。同时也提高了死缓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门槛,这也是立法机关对于保护社会与保护人民之间做出的一种权衡。

 

  由此在立法工作中对于个人法益、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得到了立法机关进一步的重视,并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前进与发展。

 

  作者简介:

 

  刘媛(1992.2),女,山东日照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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