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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案例教学的相关问题

2016-08-25 14:3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刑法学不仅是一门具有较强理论性的学科,其真正的生命力还在于具备了丰富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因此刑法学的教学尤须注重基础理论和法律操作的有机结合,也即理论与实践的融会贯通。而要实现上述教学要求,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无疑是科学有效的途径,同时也是必然的选择。基于此,本文拟就刑法案例教学中的相关问题略作探讨。

 

  一、开展刑法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教育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刑法的教学质量将直接关系到法学专业学生专业能力和理论水平的高低。诚然,刑法学主要是以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申言之,正确处理罪刑关系理应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与核心内容。然而,对罪刑关系的认识和把握却殊非易事,因为无论刑法总则还是刑法分则,都与罪刑关系有着不解之缘,在总则中,刑事立法者以明文的形式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罪刑适用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刑事责任等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刑罚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分则则以罪状和法定刑的形式表现着罪刑关系。可以说,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系列制度都是刑法适用的根据,它们都是法学家们在历史长河中磨砺出的刑法智慧并转化为实定的刑法。[1]由此可见,刑法学确实是一门理论性极强的学科。

 

  当然,刑法学除了具有突出的理论性外,由于刑法本身应当是现实的、有生命的法律,所以就决定了刑法学还应具备丰富的应用性和实践性。须知,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不能不关注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应用性和实践性本来就应当成为刑法学的生命和灵魂,是刑法学得以发展和繁荣的源泉,离开应用性和实践性,刑法学的发展也就失去了生命力,这是刑法学的学科属性使然。[2]基于此,刑法学的教学亟需强化应用性和实践性的环节。当然,扎实的基础理论也是有效指导实践的前提,因为丰富的理论能够指导实践的良性循环,这一点亦不可忽视。可见,刑法学的教学必然要求在掌握基础理论和注重法律操作这两个方面均不能有所偏废,而要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与融会贯通,笔者认为,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不失为一种科学有效的途径。

 

  有学者指出,由于判例是活生生的司法素材,学生通过学习判例,获知判例得以作出的司法过程,可以培养一种法律思维与裁判技能。[3]诚然,刑法案例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形形色色、复杂多变的犯罪现象的反映和体现,同时通过刑法案例也可以有助于了解刑法从规定到判决的形成过程以及刑法规定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变化过程。毕竟,抽象的立法规定抑或刑法理论只是呈现出一种应然的状态,而现实生活却充满着变数,虽然相关法条明文禁止的行为可以涵盖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犯罪现象,但不可否认在应然和实然之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德国学者考夫曼就曾说过:寻找大前提的过程,是一个目光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过程,一方面要针对规范调试生活事实,即将具体的案情经由结构化成为类型化的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还要针对生活事实调试法律规范,即将抽象的法律规范经由解释成为具体化的构成要件,只有使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交互作用,才能够发现裁判规范。”[4]很显然,刑法案例具有实然性。正因如此,笔者认为,在刑法的教学中,教师更应该通过列举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来阐述刑法理论,使得刑法理论呈现出了一种更加开放的状态。另一方面,教师通过列举案例来授课,不仅具有较强的可信性和说服力,也更具有生动性和趣味性,进而能增强课堂教学的效果。然而,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有的教师仍然将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刑法理论的深入细致的讲解,尽管其出发点较好,教学的认真态度也值得肯定,但有时候教学效果却难以尽如人意,主要还是因为这种教学方法囿于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的思辨之中,不但弱化了学生在课堂中的思维主动性,而且也忽视了学生对刑事法律的适时性追踪学习,导致学生在学习和研究刑法的过程中出现了理论与实践两层皮的现象。[5]试想一下,假如学生在课堂上一味接受的是形式僵化、呆板,内容抽象、枯燥的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内容,而缺乏师生之间的互动式交流,那么久而久之,学生长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却无从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也就无法引起他们对刑法学习的兴趣,更无法调动起他们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笔者认为,此种状况亟需改变,而运用案例教学的方法恰好可以弥补上述教学模式的不足,因为通过案例来阐述刑法理论确实可以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枯燥的知识趣味化,抽象的道理具体化,从而帮助学生排疑解惑。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经过案例教学的系统训练,学生们不仅看问题的思路更广更全面,而且能够真正领会刑法的应用性和实践性,从而显著提升他们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此一来,当学生们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真正的法律问题时也不会有束手无策、无从下手之感,反而能够应付自如、游刃有余,这样也就有助于他们今后更加胜任自身的工作岗位。

 

  二、刑法案例教学中的案例选择

 

  刑法案例教学主要就是指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以典型的刑事案例为载体,引导学生探寻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在互动讨论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使其掌握相关刑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6]那么遵循如此的教学要求,笔者拟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就如何具体开展刑法案例教学的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案例的选择显然是开展刑法案例教学的首要基础和前提,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浩如烟海,但并不是所有案例都适宜于教学,同样适宜教学的案例也因教学对象、教学目标不同有所区分。所以,教师如何选择案例,选择什么样的案例引入课堂教学是案例教学法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一是案例应当具有现实性。案例的现实性意味着案例要与社会生活相联系,来源于社会生活,并要随着社会生活发展而不断更新。毕竟,刑法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能够运用已经掌握的知识技能去解决现实中发生的案件。因此,案例的选择要关注的是当下的社会现实,而不是源于主观臆想。[7]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件不可能都与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各个知识点逐一对应,也即有时候不容易遇到正中下怀的案例,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教师为了诠释既存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或者为了尽可能让刑法的知识点都能蕴含于案例之中,就不得已去编造或加工一些虚构的案例来迁就于现有的知识体系。应当说,虚构的案例并非绝对不可采用,但如果采用过多,就会有脱离现实的危险。例如在讲解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时曾引用过一个经典案例分析:甲、乙、丙三人在沙漠中行走,甲与丙有仇,想杀死丙,就趁丙不注意在其水壶中下毒。乙与丙也有仇,于是将丙的水壶弄漏,最后丙渴死。甲乙两人事先没有共谋。问甲乙两人分别构成何种犯罪?对于这个案例,虽然从理论上讲可以帮助学生了解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区分,但该案例本身却经不起推敲,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可能发生,试问丙既然和甲、乙都有仇,那么为何此三人又会同行?警察又是如何在沙漠中找到丙的尸首,从而发现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又有什么样的证据证明甲曾经投毒,而乙也想杀死丙呢?可以说,上述案例被抽象为课堂讲解的标本,但其缺陷在于案例事实与社会真实相隔离,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欠缺现实性。有鉴于此,为了满足现实性的要求,刑法案例教学还是应当尽可能多地采用一些真实的案例,这样可信性较高,说服力也较强。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大量真实案例如果能在课堂上被列举,无疑更具生动性和实践性,也更能说明问题。在笔者看来,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些争议较大的热门刑事案件都可以作为能够达到教学目标的适合案例,例如许霆恶意取款案、恶性醉驾交通肇事及危害公共安全案、邓玉娇自卫杀人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吴英集资诈骗案、林森浩投毒案以及佘祥林、赵作海冤假错案等,可谓不一而足。除此之外,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上所刊登的疑难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等,都应在刑法教学过程中引起必要的关注。

 

论刑法案例教学的相关问题


  二是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8] 因此,选择典型案例开展刑法教学也是相当重要的,毕竟刑法教学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数罪与一罪等问题的界限往往很难把握,如果案例缺乏典型性,则不仅会出现教学内容的交叉重复,还容易导致学生混淆所学知识,造成基础不牢,影响教学效果。概而言之,案例的典型性就要求所选案例最好是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关注度较高,同时又是最能充分说明刑法原理的案例。例如讲到刑法的罪数理论中的连续犯时,教师不妨列举曾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故意杀害四名同窗室友案作为例子,该案既表明了连续犯的特征,又具有直观性和现实性;又如讲到婚内强奸的定性问题时,教师不妨以1994年发生的辽宁白某某强奸案和 1999年发生的上海王某某强奸案作为典型案例,引起关于婚内有奸或婚内无奸的讨论;还有同为侵犯财产的犯罪,盗窃、诈骗和侵占之间究竟应该如何区分,对此问题,教师当然可以选择2008年的许霆案作为典型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许霆利用ATM机出错而恶意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对于该案,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有没有对银行构成欺诈?这就涉及其是否构成诈骗罪。另外,其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不言而喻,但此非法占有目的究竟产生于何时?即许霆是事先合法取得银行资金然后基于此目的将这些资金非法据为己有还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恶意取款行为,这就涉及到许霆的行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通过讨论许霆案,学生可以进一步弄清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之间的界限,而且讨论类似这样的案例也会引起学生们极大的兴趣。应当说,司法实践中诸如此类的典型案例还是比较多的,这些案例不但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发学生的兴趣,而且其所涉及的理论知识又具有广阔的延伸性和可探讨性,学生通过分析这类案件,可以达到区分和巩固理论知识的目的,并得到更多的收获。[9]可以说,学生们通过对典型案例的了解,往往可以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对运用所学刑法理论知识分析今后发生的类似案件可以做到得心应手。

 

  三是案例应当具有适度性。所谓案例的适度性,就是指所选的案例应该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适宜教学。详言之,在内容上,案情应该简洁、难度应当适中。[10]在笔者看来,如果所选案例过于简单,没有什么争议,大家都会,一看就知道答案,学生就会感到没有意思,会降低他们学习的兴趣,所以不宜选择过于简单的案例。有学者指出,为了增强学生的分析能力,案例的选择就要有一定的难度,有可能表现为涉案当事人数量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定性上存在一定困难等,不管其疑难性表现在一个方面还是多个方面,总之案例的选择不能简单化,否则就失去了开发学生思维的意义。[11]不过,反过来讲,所选案例也不宜难度过大,考虑到如果案例过于疑难复杂的话,超出了学生的知识水平范围,学生们就不知道从何处下手去分析问题,容易产生畏难情绪或者依赖思想,造成冷场,从而不利于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所以,案例的适度性还是很重要的,当然,其中的分寸不易拿捏,从一定程度而言,这也考察了教师的实际教学水平和对相关案例的评估选择能力。

 

  三、在刑法教学中如何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的选择是刑法案例教学的重要前提,但在选好案例之后,如何将其有效地运用于教学过程中,也是极其重要的。笔者认为,在刑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模式的具体运用应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案例的展示。可以说,在考虑法学案例教学的目标时,案例往往是作为主体出现的,即教学过程依赖于案例展开,教学所要追求的教学效果是通过案例所展示出来的某个规则、某种思维。[12]由此凸显了案例展示的重要性,刑法案例教学亦不例外,教师同样需要重视案例的展示,因为教师在教学之前就将案例展示出来,这样在课前学生就能够对相关的资料进行充分的阅读和收集,并且能够自行的对之进行思考。与此同时,教师需要使学生充分准备好对案例的讨论内容,也即让学生们事先知道案例后明白需要回答什么样的问题,并结合问题进行思考,从而在讨论时有话可说。[10]当然,具体来说,案例展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可以向学生发放与案例相关的纸质文字材料,或者在课堂上清楚、明白地描绘案例的内容,也可以广泛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在课堂上播放教学案例视频等,还可以将事先挑选好的案例交给学生,并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活动等。可以说,以上不同的案例展示方式在实际的教学中完全可以根据教学内容和不同的教学阶段加以灵活运用,其间要尽量发挥每种案例展示方式的优势,并克服所存在的不足,同时,还可根据需要综合采用多种方式,而并不单纯固守其中一种方式。总之,案例展示的目的正是为了使刑法案例教学最终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其次是互动式的分析和讨论。可以说,分析和讨论案例应当是刑法案例教学功能发挥最完整、最强烈的环节。过去,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教学的唯一主体,学生被单纯视为教学的客体,教师是知识的播送器,而学生则仅是知识的接收台。在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下,学生的主体性被忽视了。而在案例教学模式下,学生的主体性被发现,成为与教师相对应的学习主体。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一方面应发挥教师作为教学主体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应调动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主导作用。[6]这就意味着当教师把案例展示给学生之后,接下来对案例的分析就不是教师的一种单方行为了,而是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概而言之,就是教师所展示的案例中必须包含着问题,并且引导学生针对这些问题而展开分析和讨论,在这过程中,教师和学生都参与其中,并具有互动性。互动式教学是案例教学模式获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因为互动式教学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13]诚然,通过互动式的分析和讨论,就改变了以往学生们面临问题时习惯服从或被动接受教师所给的现成答案,而不去主动思考的状况,学生不再迷信所谓的答案,甚至在经过思考后还可以质疑和挑战答案的权威性,这样就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尽管有时学生对案例所呈现问题的思考结论不一定准确,但只要是经过自身的思考作出相应判断,并经过持续的分析和讨论,逐步完善自己的看法,就会有利于其批判精神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而作为教师则需要明确,在这种互动式的教学过程中,其所起的主要是启发和引导的作用,毕竟他们不是裁判员、评论家和仲裁者,所以在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的过程中应注意启发和引导的方法和技巧,就是一般不要过早地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以避免约束学生的思维空间。如学生分析判断有错误,可以采取针对性提问的方式,不是正面纠正,而是引导学生认识到问题出在哪里,自我修正。[14]当然,教师也需要把握方向,控制好课堂的讨论节奏,避免学生的讨论偏离主题。总之,在互动式的教学中,通过教师的有益启发和引导,能让学生切身体会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全过程,同时这也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和创新的过程。

 

  再次是教师的归纳总结。这一环节其实也是相当关键的,因为教师所进行的归纳总结实质上是对法学知识的系统化整理工作,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教学案例的纷繁复杂容易混淆学生有限的思维,难免在案例学习的过程中忽视了相关理论的比较及案例问题在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定位,从而导致法学理论应用的错位和失误。另外,并非所有的知识点都能寻求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知识的系统化整理可以拾遗补阙,保证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完整性。[15]具体而言,在对案例进行了互动分析和讨论的基础上,教师应及时给予归纳和总结,当然,归纳和总结并不是简单地给出案例所涉问题的答案就万事大吉了,而是重点要指出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和症结所在,并把分析和讨论的结果所依据的理论背景和知识点交代清楚,当然还要归纳每次讨论的优点和不足,例如学生们的思路是否对头,分析的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手段是否正确以及对刑法理论的理解是否透彻等。此外,教师在最后如果能给学生提供一个完整的答案,那是最好不过的,有的案例无法给出标准答案的,也应尽量地给出一些倾向性意见,这样一来,就减少了学生对分析和讨论结果的疑惑性和盲目性,而且他们通过对比,如果差异较小,容易增强信心,激发干劲,为下一轮的案例教学奠定良好基础。[7]

 

  最后是学生的提问。课堂教学的时间毕竟有限,有时候学生想要真正地掌握并能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课后还必须不断地进行反思与总结,那么在此过程中肯定还会遇到不少的疑难或困惑,所以师生之间进行课后的交流也是非常必要的。学生不妨在课后就刑法案例中尚没有弄清楚的地方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继续向教师提问,让教学过程得到有效延伸。针对学生的提问,教师应尽可能地逐一耐心解答,解决学生心中的疑问,可以说,这一环节能够使整个案例的讨论得以升华,进一步集中体现了师生之间在教学过程中的良性互动关系。[8]况且,正如唐代诗人韩愈在《师说》中所言: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有时候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后,其所提问题往往带有新的思路,新的视角和新的创意,这对教师而言也是很有启发意义的,教师通过学生反馈式的提问中也可促使自己去进行再学习和再思考,弥补自身知识结构上的盲点和空白,进一步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促进自己的专业成长。由此可见,学生的提问对教师也是大有裨益的。惟其如此,才是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教学相长。

 

  作者:杨俊 来源:法制博览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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