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关于幼女性侵犯的案件不断发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幼女做为我国社会一个显著的弱势群体,其性权利不仅关系到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更重要的是让幼女身心得到健康的发展。刑法作为我国的底线法,必须要利用其强制力对幼女性权利进行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保护幼女性权利的必要性
(一)幼女性权利具有特殊性
在我国刑法的规定当中,对于侵犯幼女权利的行为往往是被认为对其“身心健康“的侵犯,并且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从文意理解上来看,幼女的身心健康只是其从心理学到生理学一个主观感受的概念。它并不能完全解释侵犯幼女权利的本质,而且会给很多人在这个地方转了法律的空子。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当对于”性权利“一词进行完善解释,从根本内容上来制定幼女性权利的保护机制和惩罚侵犯幼女性权利的行为。
(二)幼女性权利保护的紧迫性
近些年来关于幼女性权利侵犯的案件层出不穷,如“吴天喜采阴补阳案”、“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河南永城官员强奸幼女案”、“海南万宁校长开房案”。这些案件的发生,造成的影响是及其恶劣的,对于幼女的身心伤害是及其巨大的,同时对于社会的稳定是及其不利的。据有关数字统计,不仅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而且对家庭和社会均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幼女性权利的保护迫在眉睫。
二、我国刑法对于幼女性权利保护的不足
(一)对特定主体性侵幼女的行为规制不足
在我国,对于一切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都统一称为幼女,我国刑法中专门对这一弱势群体进行了保护。但是,就法律规定来看,未满十四周围的女性一般都还在学龄期,这就说明对于她们来说平时的主要活动场合就是学校和家庭。这就导致了对于幼女的监护人分为老师和家长两类,也从一侧面说明幼女收到侵害的可能性会加大。因此,如何保护幼女,需要学校和家庭分工明确,统一协作。
对于以上的分析,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方面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有所不足。这也是最近社会侵犯幼女案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因此,面对社会出现的新问题、新形势,我国司法和立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用国家强制力来更好的保护幼女性权利不受侵害,同时这也是对于我国家庭安稳、社会和谐的必须做法。
(二)奸淫幼女行为中对幼女的“明知”问题
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对于奸淫幼女是这样规定的:对于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而发生性关系的,则构成奸淫幼女罪。对于本条司法解释是存在漏洞的,当一个人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是主观意识上不知道其未满十四周岁,则不能按奸淫幼女罪论处。这就给很多人转了法律的漏洞,明明知道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但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装作不知道,这在一定层度上助长了犯罪者的动机,这也是现在社会上关于幼女案越来越说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国立法需要改善,把明知改为只要与未满十四周围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为奸淫幼女罪。这样才可以起到刑法底线法的作用,给予犯罪分子打击的同时让他们产生警示作用,预防犯罪。
三、结语
十四周岁以下的女性,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对于幼女性权利的保护已经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幼女的健康成长直接关乎到我国社会每一个家庭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和谐,更关乎我国的未来。所以,我国立法应该多多借鉴国外的法律,与时俱进,利用刑法这个底线法的国家强制力,更好的来保护幼女性权利。
作者:屠琳舒 来源:商 2016年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