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价值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或说是经济法的根基。多年来也是经济法领域争议最多的地方,本文试以公平与效率的概念为切入点,并通过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关系,展开探讨经济法内在首要价值。反垄断法是比较典型的一部经济法,故特选取反垄断法作为视角,浅谈经济法首要价值——效率。
法律的产生是人民千百年来追求公平正义的结果,但是每一部门法却又肩负着不同的使命,这促使人们对法的价值进行探究。如经济学与法学融合的产物——经济法,由其产生之初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到其内在价值追求都伴随着人们争议的声音。而经济法价值的争议无非就是公平与效率的争议。
一、对公平与效率价值的认识
法的价值,是指法与人的关系中,法对人有用性。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的法的价值,归纳起来无非是正义与利益两大类。而在经济法中,正义与利益则直接体现为公平与效率,以及两者之间的平衡。从时段上讲,公平分为起点、过程与结果公平;从概念上讲,公平又分为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效率包括个体效率和社会整体效率。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统一的关系。[1]公平可以给主体激励,成为效率的源泉;对社会整体效率的协调,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如果只顾公平不顾效率,会影响经济发展,使公平停留在低水平上;如果只顾效率不考虑公平,容易产生分配不公和贫富悬殊,引发社会矛盾,最终无法实现效率。经济法是通过提高社会整体效率的方式来实现实质和结果公平的法律。正如一些学者所说的:经济法是内化了公平的体制效率。[2]
二、经济法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我认为关于经济法公平与效率的价值之争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这不是中庸之道看法,而是如今的法律几乎都无一例外的涵盖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如民法关于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诉讼法和行政法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原则等都体现法的效率价值。只有在法律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我们才需要作出最终价值目标的选择,也就是所谓的首要价值目标。但是即使明确首要价值目标,也未必所有的法律都会固守首要价值目标而舍弃其他价值目标,如民法关于善意取得和公示公信原则的规定,它选择的最终目标是保证商事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又如《票据法》关于的票据无因性的规定,其舍弃民商法公平目标而选择效率目标更是显然易见的。这是因为民商法的使命是保证商事交易个体效益,其主要目的是保证个体机会平等以及起点和过程的公平,所以民商法主要的价值目标选择是公平,但当法律价值发证冲突时,哪一价值目标最有利于实现其使命,才是其选择的对象。[3]
经济法是伴随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出现的,其发展历史就是政府干预经济尺度和方式变更的历史。而干预的目的,无非是在经济发展中追求效率或维护公平。法律的最终结果就是要实现公平,但这里的公平不等于法的价值中的公平,法律价值中的公平更多的偏向“平等”,而法律结果的公平则更偏向于“正义”。[4]也就是说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效率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这也是法律公平的题中之义,但不等于经济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就是公平,即平等。这也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区别,民法追求的是形式公平——平等,而经济法追求的是实质公平——正义。许多人认为经济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是公平也是源于对法律结果公平和法律公平价值的混同。因此我认为经济法首要的价值目标是效率,并且是包含了正义的的效率。[5]
三、经济法效率价值的体现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的范畴,它不同于民法的私人本位及行政法的国家本位的范畴。从经济学的角度说,社会法应当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为最终目标,也就是社会公平。在这一目标的指导下,不同的法律部门也分别肩负不同使命。如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的;环境保护法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问哦目的;而经济法则以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合理分配经济资源,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在这些不同的法律部门之下还包含了许多子法律,如果说这些法律部门都是以公平为价值目的显然是不可取的,但是它们都以实现社会公平结果为目的。[6]
以《反垄断法》为例,在资本主义经济自由竞争时期,平等自由交易有利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从而提高经济效率,此时民法倡导的平等交易适应社会的发展而成为主流价值选择;到了垄断经济时期,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集团可以更加有效的利用经济资源,降低生产成本,这时的规模效益经济也不是《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只有到了垄断集团的出现,才是《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垄断产生的基本原因是进入壁垒,其形因主要有垄断资源、政府管制、生产流程。此时垄断者每生产一件产品,其边际效益要小于物品的价格,即当一个垄断者增加一单位产量时,它就必须降低对所销售的每一单位产品收取得价格,而且,这种价格下降减少它已经卖出的各种单位的收益,因此,垄断者就会选择减少产量来获取高价。而其他竞争者却因进入壁垒而无法进入此行业,从而造成资源浪费以及经济效率的低下,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此时,《反垄断法》即以恢复经济竞争效率为目的对垄断企业进行规制。如禁止企业滥用市场经济地位和禁止地方政府设置进入壁垒的规定。当然这种法律规制的结果是恢复市场的公平竞争,但是垄断企业尤其是自然垄断产生的伊始却是自由竞争的结果,而这种民法所包容的自由竞争却损害了社会的整体体制效率,此时垄断法即舍公平而取效率,由此可见,反垄断法是以内化了公平的效率为其价值目标。[7]
经济法上的分配的公平亦如此。由于效率的提高意味着更多的产出,意味着可分配物质的增多,所以对于整体而言这是真正的公平。这样,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内在化到效率价值之中,成为效率价值的一个内容。[8]但是,正如我之前所述,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之间并不是必然要画个楚河汉界,如果一个经济系统拥有极高的体制效率,但身处其中的大多数主体却认为这个系统是极不公平的,那么,这套体制最后只会以更快的速度被取缔、改革。
作者:何艳眉 来源:时代经贸 2011年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