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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行为的刑法定性

2016-07-14 11:2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行为在我国刑法规定中看,不构成侵占罪,然而保管人会和委托人成为相关罪的共犯。本研究通过对侵占不法原因给付行为概念和种类的了解,分析其具体刑法定性,以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现实中,有很多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行为,而刑法对此方面的定义一直具有很多争议。对于是否构成侵占罪众说纷纭,而这一现象使得刑法对其的定性更加复杂,难度也增加。然而若不解决这个问题,则会使得民法刑法出现矛盾,无法更好地定罪。

 

  一、侵占不法原因给付行为概述

 

  ()概念

 

  不法原因起源于罗马法律,即使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发展多年,然而却仍旧没有统一界定。在此之前,首先了解侵占的概念。刑法学中,侵占主要为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其主要体现在把自身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没有归还意愿,不付出归还行为[1]。而不法原因给付主要分解成三个方面加以分析:不法。不法主要为与善良风俗相违背的行为,其与社会道德和秩序相违背,不法是合法和违法中间的一个名词,其是可能会违反法律的行为,其中还会涵盖不违法的不当行为。由于法律强制条理和公序良俗有差别,因此基于此对不法加以定义;②原因。其主要包含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而笔者认为原因更加应该倾向主观原因,其是主观目的致使的行为。主观原因角度更加注重对社会利益的维护;③给付。给付主要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涵盖因为违法的目的而交给他人接受财物,并且进行保管。

 

  ()类型

 

  侵占不法原因给付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侵占不法原因给付行为

 

  其主要为行为主体侵占给付人在不法原因、转移财物基础上直接交给行为主体,将财转移的行为。

 

  2.侵占不法原因委托物

 

  其主要为行为主体侵占给付人由于不法目的委托人代为保管的还有被转移的财物行为。

 

论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行为的刑法定性


  二、侵占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刑法确定

 

  此行为的定性在学术界和法律界的争议比较大。然而要化解这种矛盾,则应掌握并了解相关定性理论依据。对于定性的争议关键为侵占对象和给付问题中。

 

  ()定性

 

  首先为刑法中给付和委托的差异。对两者的分辨,主要根据委托站按照转移所有权的方法分辨给付和委托与否来确定。在委托人是物品所有人,则其财物所有权转移到委托人过程中,其就应用所有权。受托之人不能侵犯这种权益,不能造成侵占罪。但是仅仅是委托人没有权且并不会转移财物情况下,只有把财物给受托人的情况才有定罪的可能性[2]

 

  其次侵占罪对象。侵占罪对象涵盖两种类型:行为人保管其他财物;②其他人遗忘的物品。第一种主要涵盖没有经过委托却主动保管其他财物的状况。无论行为人保管财物的原因是主动还是受人委托,都隶属于此类型。代为保管出现主要根据租赁、担保、借用等。实际代为保管财物的合法原因一般为由于有一定的目的受到委托、或者支付租金保管财物、或者所有人将财物借用给委托人等。而担保主要为结合法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保证债务人履行契约。代为保管也涵盖违法保管行为。刑法设定侵占罪主要是为了对侵犯他人财产的处罚。而法律中明确指出出于违法目的,把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包干,且不还给所有人,且金额达到一定的数值的,即为触犯侵占罪。

 

  ()具体认定

 

  刑法中侵占不法原因给付行为主要为行为人将所有权财物转移的行为。此点与民法学中的行为构成相符[3]。其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给付种类,和一般对不当时获益罪有一定的区别。过程中给付人已经把财物所有权转移除去,而委托人则有了所有权,多数专家认为这不是犯罪行为,不会构成犯罪。由于侵占罪是违法占领他人财物,且没有返回和交出的意愿,则其实质是对财物所有人权益的侵犯。实质特点为占有其他人的财物。行为人拥有财物的权利本质为对自己的财物进行占有,这种情形并不是犯罪。所以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也不会构成侵占罪。而这种原因会构成犯罪的主要特点为:客观性。此罪客观性特点主要为行为人违反法律把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归为己有,且没有归还和发出的意思,这种意愿是违法的;②主观性。侵占罪比较倾向违法占有方面。其意愿是违法占有,主要为行为人知道是代为保管其他所有物,其在知情的情况下接受委托,占为己有,则已经构成侵占罪特点;③主体性。侵占主体主要为代替他人保管财物,并且有用所有权。这种不法原因构成侵占罪特点。

 

  三、结论

 

  通过对侵占不法原因给付行为概念和类型的了解,分析其具体刑法定性,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具体托付行为,由于侵占不法原因给付行为时虽然侵犯他人财物权益,但是其并不属于犯罪行为,因此不会构成侵占罪,但是两人会属于有关罪的共犯,受到惩罚。

 

  作者简介:单熙程(1993-),男,汉族,四川渠县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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