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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刑法研究

2016-07-14 11:2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以及生活方式都在不断的改变,然而却带来了一系列的腐败问题。因此而造成的职务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因此,预防和解决这类问题成为当前一项十分严峻的任务。然而,在实际中,司法部门对于职务犯罪的惩处却显现出轻刑化的现象,本文从职务犯罪的弊端、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以及相对的解决方法三个方面对刑法进行研究。

 

  在我国刑法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职务犯罪的轻刑化畸形处理,这使得职务犯罪现象越来越多。职务犯罪直接侵犯的是公职人员的职务的廉洁性,应当对其进行严厉打击,而轻刑化的处罚使得罪犯得到了放纵,是对我国法律的权威性的一种损害。因此,根据职务犯罪的自身特征,树立合理的司法理念,完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执法必严四字方针。

 

  一、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弊端

 

  ()违背刑法原则和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要求罪犯所犯的罪应当和他的犯罪行为一致,犯罪分子所获得的刑罚应当和他所犯的罪相适应。此原则的每个环节之间紧密相关,决定着整个定罪与量刑的过程,因此它是我国刑法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严格按照此原则来处理每一件职务犯罪案件,才能够真正的完成案件的处理,才能够使众人信服,并起到警醒的作用。职务犯罪的罪犯,因为其具有优势的社会地位而受到优厚的待遇,他的行为也就更加恶劣的对社会各界产生着影响,所以,对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进行轻刑化处理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损害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减刑制度是一项存在着危险性的制度,这是因为其违背了上述的罪责刑的相适应原则。对犯罪分子进行减刑处理,会使其所受到的惩罚远远小于其应有的惩罚。即使犯罪分子在获刑后也会表现出忏悔和坦白等的态度,这也是其消退人身危险性的一种表现,但是在进行定罪和行刑时也不能完全过度的进行减刑,应该适当的对其加以考虑。众所周知,刑法的作用之一是通过对少数人的处罚来警示其他的人,但过量的减刑使得一些潜在的犯罪分子在权衡了自己的牺牲和收益之后,利用职务犯罪用最低的成本去换取最高的收益。这样就会出现更多的职务犯罪现象。

 

  ()社会风气受到腐化,司法队伍受到腐蚀

 

  通过大量的新闻不难发现,我国的腐败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反腐工作依然十分艰巨。在官场上,还存在着很多的贪污受贿之人,他们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危害非常严重。但是,与社会中的普通公民相比较,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常常获得缓刑,最终以免刑结束。媒体的发展使得腐败问题很容易的被曝光,因此腐败问题开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实践中,腐败官员可能利用一切手段来逃避处罚,甚至为了达到目的,拖法官下水。这样使得每个犯罪分子开始效仿,出现严重的不遵守法律程序的事件。这种风气一旦形成,不仅是对社会的一种威胁,也是司法人员腐败心理和队伍建设的开始。

 

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刑法研究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

 

  ()职务犯罪本身的特点

 

  职务犯罪自身具有许多独特的地方,这些特殊的性质,使得职务犯罪的处置方式与其他犯罪案件不一样,造成轻刑化现象。因此,想要解决职务犯罪的轻刑化问题,必须要十分了解其本身所固有的特点。一、职务犯罪具有特定的主体,该主体就是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身份犯罪,它的主体只有公职人员。但该主体也是多元性的,主要是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单位中的公职人员,也有相关机关或者单位的委派人员和被相关法律规定为公职人员的人们。二、职务犯罪行为一定是与该公职人员的工作相关的,例如贪污受贿,这属于公职人员用自己的职务方面的条件来进行犯罪,再如滥用职权等。三、职务犯罪通常侵犯的是多重客体的权益。与其他犯罪行为相比较,职务犯罪严重影响了国家对公职单位或者机关的管理工作,严重侮辱了公职人员应用的廉洁性。四、犯罪分子不断增大自我防御的力度。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是国家公职人员,他们身份特殊,自身拥有一定的便利条件,这有效的保护了犯罪分子。五、职务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的危害性。职务犯罪通常在单位或者部门的内部发生,社会群众不容易发觉。也就是因为职务犯罪不会直接侵犯公民的利益,公民很难了解公职内部的犯罪行为,因此很难被揭露。

 

  ()法律方面的原因

 

  虽然我国的刑法和修订等工作进展的很顺利,但在刑法的条例中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得职务犯罪出现轻刑化的现象。在我国刑法中,用较高的标准进行定罪,使得犯罪分子所获得的刑罚较低,造成十分宽泛的量刑浮动范围和相对较大的跨度。在目前的刑法的条文规定中,犯罪分子贪污受贿的金钱额度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犯罪案件的需要,也就是说,刑法条文对数额的限制应当进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此外,刑法只是对某些条件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并没有实际的运用,缺乏实践性。

 

  在司法的实践工作中,还没有做到对宽严相济这一原则的真正理解,要知道,宽严相济并不是要求从轻处理每一个犯罪案件,而要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及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的伤害来定格,真正做到该轻的轻,该严的必须要严。在对案件进行审判时,相关执法人员不能够准确的把握所需要证据的标准或者规格,造成收集的证据不充分。此外,还存在法律监督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比如监督执行力不足、人事任免监督权问题方面以及我国的政治体系等方面的问题。

 

  三、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解决方法

 

  ()从职务犯罪自身的特点出发

 

  由于职务犯罪自身的特殊性质,对我国公职人员的考核力度应进一步加大,录用公职人员的过程必须十分严格,此外还要对每一个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进行不定期的考核,以及对其专业技能进行定期的考察。政府机关应该进一步实现办事透明的目标,加大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并将人民群众对在职人员的评价作为衡量一个公职人员综合能力的一项重要标准。

 

  ()树立正确的理念

 

  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要求司法能够真正做到宽严相济,也就是说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不是对每一个犯罪案件都从轻处理,不管案件大小和其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的影响大小而一律从轻处置,这将造成许多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十分不合理,也使得刑法的权威性受到严重的挑战。要知道,有些犯罪行为必须要严惩严罚,否则很可能使得社会风气变得污浊不堪,也起不到对其他人的警示作用,同时也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轻刑化是有一个严格的分界线的,刑法的轻重一定要根据罪责刑的相适应原则加以衡量。

 

  ()完善立法

 

  确保法律的完备性是预防和解决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证罪状立法规模的完善,同时对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对缓刑和免刑的条件严格执行并能够按照法律的程序来执法。第二、严格按照减刑的条件对职务犯罪进行处理,尽量减少减刑的使用,另外,为了避免过多的使用减刑,假释的比例应当进一步提高。第三、对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完善,对法律法规中的犯罪类型进行扩充。

 

  ()加强司法的实践性

 

  在实践中切实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这应当是司法人员遵守的统一原则和态度。在司法执行中,必须做到严格的、无条件的执行法律法规的每一个条文,不能歪曲其本意,对职务犯罪的定罪一定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进行,不能随意降低或提高。我国的刑法中仍然存在着很多模糊不清的制度,应加以完善。

 

  四、总结

 

  当前,我国刑法中尚且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其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职务犯罪的轻刑化处理,这既会使得犯罪不能够得到应该受到的打击,又使得司法的权威性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应当重职务犯罪的自身特点出发,严格考核每一位公职人员,并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

 

  作者简介:李鹏(1985-),男,山东人,本科,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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