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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对反贪工作的

2016-07-07 14:4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刑法修正案()》于201511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刑法典的修订中,体现了更加严厉惩治贪腐犯罪的立法精神,相关规定对现有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以新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应对,本文着重论述在司法实践层面上的影响和应对。

 

  《刑法修正案()》于201511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刑法典的修订中,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主要表现在:(1)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3)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这些规定对现有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以新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应对。

 

  一、《刑法修正案()》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提高了立案的门槛。《刑法修正案()》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四档固定数额标准修改为三档弹性区间+情节标准,将不再单纯依赖犯罪数额来确定,有利于更好地做到罪刑均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界限,将由两高通过司法解释来予以确定,可以想见,犯罪数额依然是判断贪污受贿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核心因素,鉴于各地经济情况不一、收入和物价的增长、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变化等因素,各地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入罪标准肯定会比之前的要高。从司法实践来讲,检察机关可能需要掌握更多、质量更高的犯罪线索才能启动初查程序,或是在确认更高的涉案金额后才能立案。

 

  ()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对反贪侦查的影响。《刑法修正案()》在惩处行贿犯罪方面的修改有:(1)增设了第390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将对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规定为犯罪;(2)调整了行贿罪的罪刑结构,一是增加了罚金刑,二是改变了行贿人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今后行贿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必须满足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这些修改给反贪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其一,贿赂犯罪往往是一对一的犯罪,证据收集和案件突破往往依赖于行贿人的配合,增加行贿人免除刑罚的难度,易导致行贿人与受贿人形成攻守同盟,增加侦查工作和获取犯罪证据的难度。其二,如何界定关键作用、谁来确定关键作用、如何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问题有待于明确。

 

  ()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标准的提高对反贪侦查带来的衍生影响。首先,量刑标准的提高,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在单笔涉案数额不大的情况下,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逮捕措施的采用。其次,涉案金额的提高,数额+情节的规定,对检察机关限制律师会见带来了难度,不利于口供的稳定。最后,对于如何确定大要案标准,如何正确考核反贪工作带来了影响。

 

试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对反贪工作的新挑战


  二、以新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应对《刑法修正案()》带来的挑战

 

  ()侦查重心前移,做好初查工作。相关规定倒逼检察机关把侦查重心前移,做到初查精细化、专业化,在线索受理之初即对全案有通盘谋划、对整个案件证据链条进行全面谋划,对能够影响立案、拘留、逮捕、讯问等工作的关键证据采取精细化收集、固定和保全,力争做到在接触初查对象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好,再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保证强制措施的顺利采用,确保案件能够顺利侦破,实现从由供到证由证到供、证供结合的侦查模式和建立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转变。

 

  ()强化侦查信息化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一方面,贪污贿赂犯罪通常没有明确的受害人和明显的犯罪现场,挖掘案源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人们交流方式的革新,比如微信等,如何提取证据成为重要的工作内容。首先,强化信息建设,夯实反贪侦查工作基础。建立侦查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对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档案资料、案件线索等动态信息进行管理和应用。其次,与工商、税务、银行、通讯、公安、房产、建设等部门联网建设信息共享机制,畅通信息查询渠道;最后,加强科技装备建设、配置和升级侦查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技术器材,以智能化、科技化的侦查手段加强办案。

 

  ()建立侦查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制度。首先,建立一套侦查人员的职业专业化制度,包括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机制,对侦查人员实行严格的选拔和淘汰。其次,优化检察侦查人员主体结构,把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和某一()个领域专业知识,具备意识、谋略,能够熟练操作技术手段的人才纳入侦查队伍;再次,对侦查人员要有独特的培训手段和方向,着重培养其自己的讯问方式、办案风格,让每个侦查人员发挥出潜在的优势;最后,对侦查人员的各种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规范、权限、工作流程、监督机制等都应予以制度化、具体化。

 

  另外,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信访部门、审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拓展案源。

 

  作者简介:伏波(1988-),男,汉族,四川攀枝花人,刑法学硕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余霞(1989-),女,汉族,四川乐山人,民法学硕士,宜宾市屏山县委政法委,研究方向: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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