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长期以来争议不断。普通高等院校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直接影响着法学教育目标的确立和教学方法的改进。司法考试刑法部分与刑法学本科教学内容既具有一致性,又存在一定的差异。司法考试刑法部分注重刑法学基本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相结合能力的考查。传统刑法学教学在教学目标、师资力量、案例教学等方面则严重脱离司法实践。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改变刑法学的教学目标、提高教师的司法实践能力、增强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以促进刑法学教学与司法实践的结合。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司法部于2002年3月举行全国首次司法考试,确立了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搭建桥梁和平台,为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赋予了机遇。当前,作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的一道门槛,能够顺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在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是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的梦想和奋斗目标。与此同时,司法考试作为高难度和低通过率的新型考试,对循规蹈矩的法学本科教学工作提出挑战。十几年的实践显示,高等学校法学本科生虽然在学校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经历过比较系统地专业学习,但在每年司法考试前,大多数考生首先在各类司法考试辅导班中经过几个月的补习、冲刺后才参加考试。因为未参加考前辅导班的学生很难通过考试,所以在法学专业学生中出现了或者奔走于学校和司法考试辅导班之间的“双学校”或者干脆放弃接受大学法学教育,而专注于辅导班的现象。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成了衡量其专业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在学生和社会舆论中流行着“辛辛苦苦学四年,不如培训几个月”的说法。这些情况一方面表明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未能达成有机统一,法学教育长期脱离法律职业化的进程和要求,法学本科生缺乏应有的法律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思维;另一方面也证明我国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新型的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二、司法考试对刑法学教学的影响
1.司法考试对刑法学教学的积极影响。司法统一考试能促进刑法学教学理论联系实际,平衡刑法基础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培养机制。我国高校法学院系培养出来的学生主要是从事检察官、法官及律师职业,这不但要求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还必须有较强的司法实践能力。受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法学教育理念的影响,我国大学本科偏重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学生刑法基本理论知识扎实,但缺乏刑事司法职业的系统强化训练。司法考试为刑法基础理论知识提供了练兵场,司法考试命题格外强调基础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其所选题相比教材或参考书更深入贴近生活实际,考察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以此来测验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命题趋势,使刑法学教学更加注重刑法理论联系刑事司法实践,在学好刑法理论知识的前提下,着重培养学生刑事实务能力。同时,司法统一考试将推动一些有争议的刑法理论问题在教学中得到解决。司法统一考试是进行司法执业的必考之试,它的命题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虽然在每年的考卷中都会有一些值得商榷的试题与观点,但这并不影响它代表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所以,在实践上,司法考试中所体现出来的观点为那些因理论争论而难以抉择的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标准。同时,在刑法学教学课堂里,也有利于教师对那些具有争议的理论的讲授,避免给学生带来不确切的判断。
2.司法考试对刑法学教学的消极影响。司法考试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一把双刃剑,2002-2015年这十多年的司法考试实践,它在给我国刑法学教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良好契机的同时,也给我国刑法学教学带来了较大的冲击。首先,司法考试严重影响着学生法律意识及法律思维的形成,进而影响到司法执业。司法统一考试所考察的范围以16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在刑事法律方面,主要是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而对于一些非应试的基础学科,比如外国刑法,西方刑法史等却从未在司法考试中体现。我们必须承认,虽然这些科目没有纳入司法考试的大纲范围,但并不代表其不重要。这些学科的存在,对于培养学生相关法学意识、法律价值观与法律思维具有重大影响。司法考试的这种考试范围划分方法,无疑使学生倾向于应试科目而忽略那些不在考试大纲之内却又很重要的科目。这不利于学生掌握刑法基本理论与建立刑法知识体系。其次,由于司法考试的实践性与刑法学教育的理论性脱节,产生的直接影响就是浪费教育资源,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司法考试在于选拔法律职业资格者,是一种资格考试制度,这就与侧重于法学理论知识教学的高校法学教育所追求的目标有所区别。一方面,高校法学教育不是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对于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知识储备和应试培养,高校法学教育所提供的帮助有限,刑法理论学习对通过司法考试也只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这就使得大多数埋首于司法考试培训班的应试技巧训练中的法学学生忽视了对于刑法基本理论的透彻理解。
三、司法考试导向下高校刑法学教学改革措施
(一)坚持教学目标,适应司法考试带来的挑战
法学教育的目标要远高于司法考试的目标,刑法学教学应主动适应司法考试带来的挑战,但不能使司法考试成为自己的指挥棒。加强刑法基本原则、制度等理论性学习探讨应该是刑法学教学必须坚持的方向。在教学目标上,不惟司法考试是从。传统教学模式中对学生进行系统、全面的法学理论教育,是目前法学教学的一大特点与优势,这方面应该继续保持并完善。因为,刑法的基本理论与原理是法律从业人员理解刑法、运用刑法以及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前提。教师只有以坚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勇于思考的思辨能力为基础,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才能适应刑法学教学的要求。对于刑法学中理论性很强的教学内容,刑法学教师应该摒弃功利主义的思想,详细讲解该部分内容,给学生推荐经典的刑法学书目,培养学生的理论研究素养,为学生的后续学习夯实基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与司法考试注重实务能力相适应,本科刑法学教学应在实践教学环节多下功夫,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通过综合教学法培养的学生才能更符合现代对法律职业者的需要。(二)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三)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作者:王伟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 2016年2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