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的法典里,法律条款与规定中司法解释是必不可少的”。我国的刑法典是用文字作为其基本的载体,文字简练。而同样的文字往往具有不同的意思,因此我们需要对刑法加以阐明。刑法解释具有很多特征,比如广泛性、多层次性和解释方法的多样性等。以刑法解释功能为前提条件,中国的刑法解释包括了:立法、司法与学理几种解释;而所谓法官解释实际上是法官当进行办案的时候,使用法律条款与进行推理,把法律条款由抽象化调整成针对性的步骤。
一、刑法适用中的法官解释的特征
第一、解释的主体展现出了适当的特定性,它的解释的主体仅仅为法官独当,同时还仅仅可以为实际的刑事案件主管的法官。
第二、法官解释面向的目标为刑事法律条款,涵盖了刑法典、单行还有附属两种刑法,还有和刑法条款密切联系的“有权解释”。法官在办理具体刑事案件时解释的内容是以实现司法公正和个案正义为目的的,以实现将抽象的刑事法律规范正确、公正的适用于具体案件为目标,对刑事法律规定进行了较高法律效力研究、掌握与说明。
第三、解释结果的明确性和非单一性。基于法律条文是用文字作为其基本的表现形式而文字往往存在歧义,就如哈特所说“所有法律文本均达不到没有任何缺陷的法律条款”。当建立法律的时候,因为起草人、建立人没有考虑全面或者未能注意到,以至于为标点符号的不正确使用,均可以导致法律规定在概念部分的理解差异”。与此同时,因为语言自己具有限制性,一词多义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所以不难引起语言的模糊性,因为针对语言的理解被语言氛围、对象还有理解主体的经验等相关因素的限制,在语言与它的发出主体相背离而被传达至别的主体的情况下,大众在语言的理解方面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发出主体的初衷。举例来说:《刑法》第二十条明确指出了正当防卫的概念,这里面“适当的限度”里的“适当”意思不是很明确。怎样的限度为适当的限度,刑法理论专家觉得,适当限度,需要把阻止违规侵害、保障合法权益的基本需求当成是衡量要求。将其和个案紧密连接起来,也应该参考案发状况以整体研究一系列的因素才可以清楚有没有处于“适当”限度里。因此同一条刑法条文会有不同的理解,能够作出不一样的多种解释,但在具体的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法官只有挑选出最能体现司法公正和实现个案正义的解释,因此解释结果又是确定和唯一的。
第四、是其适用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法官解释同时能够使用在实际的案件中展示出了适当的法律公认与支持的效力,同时单单可以帮助到此案,和立法与司法解释两种几乎不同,因为这两种展示出了全面的适用性。
根据以上看法能够归纳出,中国法律制度里法官解释属于没有权利的解释之一。而在现实具体案件的审判中法官也不能对刑法规范在刑事案件审判中作出自己的解释,因此,我国的刑事法官的刑法解释并非上述探讨的真正意义上的刑法适用中的法官解释。
二、法官解释法律是一种客观事实
在当今绝大多数的学者都承认在适用刑法条文时解释是必要的,世界各个国家也都构建了自己的刑法解释体制。同时中国在大陆法系国家范围之内,如此一来针对外部角度来说保证了全国法律的一致程度,但其背后确有一个我们无法否定的漏洞即只有法官对什么事实适用什么法律有解释权。
司法程序中,对于具体的案子当中,法官具有有法律解释的权力,甚至超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真实性、有效性。但在法学界,这虽然是一个事实,但依然有很多人对这个事实提出疑问,不愿正面地看待它。再次,他们认为经过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解释的刑法已经十分明确,没有必要再由法官来进行解释,而法官解释能够和以前的解释出现矛盾,从而一系列的解释就会浮出水面。但是这种观点未能看到法官解释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不管我们是否承认,法官在处理具体的刑事案件时都将对刑法条文的具体适用作出解释,法官解释都将存在。原因在于:第一司法与立法两种解释相对来说不是很具体,所以此类独有的解释依旧仅仅属于一种也应该让法官重复进行研究、搜集、解释与指明的法律文本。其次,那种认为观点总能表现为文字,文字与其所想表现的事物之间总能相对应的观点只是一种理想状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人们已经认识到,法律所利用的文字语言的概念是多义的,同一法条中,都有不同的适用方式,不同的意义,甚至是影响最后的判决结果。
例如有这么两个案例,一个是在同村口碑不好的公公对平时勤节持家的儿媳妇的尖酸刻薄、殴打和刁难,最后导致两口子用烧火棍将公公打死并沉尸于水库。另一个案例是一个只关心自己的女儿,在同村里如过街老鼠一样的人在一次与女儿的争执中失手将其推入河中致其死亡。在两个案例到法院进行审判时,前一个案例有烧火棍、血迹和两口子的口供证明是两口子将公公杀死,后一个案例是有证人证明是父亲将女儿推到水里。以此我们可以看出,前一个案例适用刑法条文中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后一个案例适用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按法律的规定,前一个案例的刑罚处罚应重于后一个案例的刑法处罚。但最后的判决结果确是完全相反的,前一个案例的结果无罪释放,后一个案例的结果是判处死刑。因此我们可以得到法律的意义只有在与案件事实的交流中才能释放出来,且案件主办法官的对刑法的解释也存在其中。
三、刑事法官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
现代司法裁判强调审判的自主权,也就是说,一个刑事法官的指导下的法律问题和刑事案件法官遇到的问题具体案件的法律价值,其中法官必须从法律的提出具体的刑事案件去思考。
(一)罪刑法定原则
根据刑事法官解释刑法和犯罪财产的基本特性,我们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法律的形式,刑法明确肯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他提出两个要求:(1)刑法的犯罪,定罪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2)如果刑法没有被定义为犯罪,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被惩罚的罪行。这表明,中国的坚定立场的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二)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统一性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法律和人民的利益,尤其是解释来解释最重的刑法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无章可循。所有法律活动,包括法治,必须是合法的法律解释。在解释法律的法官,不违反宪法,如更高的法律,不违反法律刑法和无争议的刑法已经确立的原则。刑法的解释,应遵守法律,符合法治精神,并不反对扩大,限制或修改的法律规范的含义的解释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任意扩大法官的解释在刑法中,不能说明增加费用,增加法律的惩罚,我们无法侵入为了解释变相立法的方式刑事立法领域的方式。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一个非常全面的原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刑事法律规范如果是合法的,那么这个解释也是符合合理性原则的,但有时也会存在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合理性原则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原则,若要将刑法条文解释的合理,刑事法官在分析具体案件和解释法律的时候,必须综合考虑到法律、道德、情感和判决结果的社会效果等诸多因素。在此过程中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所需要到的诸多因素,法官为了实现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或以达到合理的原则,必须根据选择的判决的法律规定,并明确其含义和把握立法意图,法律和相关政策的原则,法律释言前提是合理的。
3.统一性原则
所谓的统一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同一位法官解释适用于类似的案件在不同时期法律应该尽量做到一致,以达到人人平等。其次,不同的法官对同一刑法规定应当适用相同的情况下做同样的解释。但是,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解释,解释方法应该怎样做最基本的一点:“刑法无论哪种方式,法官的解释,结果的刑法解释并不出乎人们可以预期的范围内,即刑法应人可预见的范围内进行解释”。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官解释统一性的原则,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一些西方的成功做法的借鉴:法官下令给予足够的判断和合理的解释,这样才能保证法官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作者:朱妍 来源: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6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