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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制度的完善

2016-06-02 10: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我国的刑罚有多种,起主要作用的是五大主刑,轻者,如管制、拘役,重者有死刑、无期徒刑,起补充作用的是附加刑,包括财产刑等。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刑罚种类多,适用范围广,但是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本文指出,《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极大的推动了刑罚制度的完善,如定罪量刑上宽严相济、废止部分死刑、特殊和一般预防相结合等,意义重大。但是也不可否认,仍然有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解决,刑罚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刑罚制度基本问题

 

  我国刑罚制度自创设以来几乎没有被修改过,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2011年,《刑法修正案()》的通过,为刑罚制度的完善带来了福音,符合刑罚理念的发展方向,使得我国的刑罚制度逐渐与世界接轨。

 

  ()刑罚种类基本问题

 

  1.自由刑。自由刑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法处罚方式,它是通过剥夺犯罪人一定的人身自由,让受罚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达到预防、威慑和保护的目的。自由刑已经成为刑罚体系最重要、使用率最高的刑罚种类,人权保护价值理念的广泛传播,人道主义精神的主导,法治知识的推广等,使得自由刑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青睐,已经占据刑罚体系的中心位置。

 

  管制是自由刑的一种,它的处罚期限不是最短的,但力度确是最轻的,即长而不重,既达到了惩罚、威慑的目的,又具有人性化。管制会使受罚人的自由受到一定约束,比如:犯罪人要遵守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结社等权利,在判处该刑罚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判处犯罪人禁止令,该刑罚由社区矫正机关执行。禁止令的适用以及执行机关的转变是修正案的一大亮点,实现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结合,增加了可操作性,刑罚效果得到强化。

 

  禁止令主要在非监禁期间适用,比如管制期间或缓刑期间。禁止令适用的目的:一是避免犯罪人与犯罪诱发因素接触,从而引发新的犯罪;二是防止犯罪人与受侵害对象接触,对受害人造成进一步侵害。禁止令的内容具有选择性,法官要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适用。比如,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在酒吧酗酒,法官可以禁止他在一定期限内进入酒吧;犯罪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犯罪行为,法官可以禁止他在一定期限内接触未成年子女等等。由社区矫正机关执行管制刑罚,既避免了公安机关因工作量大,无法有效监管受罚人,使管制形同虚设,又可以达到教育改造受罚人的目的,让犯罪人顺利的融入社会。

 

  2.死刑。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方式,它是对古代社会报复、血腥传统的保留,应该成为文明社会摒弃的对象,世界大部分国家也是这样做的。但是,我国是拥有几千年文化传统的国家,要改变现有的思想,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死刑就是我国文化传统的表现形式之一,要废除死刑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法律界要尽力推动法治的进步,为观念的转变创造条件。

 

  《刑法修正案()》减少了13项罪名的死刑,说明我国已经走在了废除死刑的道路上,人们对于死刑的适用日趋理性,对死刑的依赖日渐减弱,这符合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

 

  3.附加刑。附加刑包括以下类型:(1)罚金属于财产刑,主要对涉嫌经济性犯罪和贪利型犯罪进行处罚,具有裁量空间,根据犯罪情节可以确定多个具体数额,使用率较高。(2)剥夺政治权利具有较强的政治性,主要对犯罪行为严重、情节恶劣的罪犯适用,比如一些政治性犯罪,一些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要被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具有一次完结性,执行对象仅限于犯罪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刑罚裁量基本问题

 

  平时我们常说定罪量刑,其中的量刑就是刑罚的裁量,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定罪之后,要对判处何种刑罚、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是否立即执行等进行裁量,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比如冤假错案的频繁出现,其中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官在裁判时滥用权力。所以,量刑科学,一方面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人权,体现司法权威。

 

  二、我国刑罚制度的发展瓶颈

 

  ()处罚偏重倾向明显

 

  1.死刑罪名多。目前,我国仍然存在55个死刑罪名,属于保留死刑罪名较多的国家之一,《刑法修正案()》取消死刑的罪名十分有限,实践中对这些死刑的适用不多,这对死刑执行数量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达到彻底废除死刑还有一定的距离。目前还存在死刑的罪名,部分具有较强的经济性,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大,大部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没有判处死刑的必要,所以,经济性的犯罪可适用财产刑,可以更好的预防犯罪。

 

  2.死刑、无期徒刑增加了适用率。部分罪名,判处自由刑期限过短,数年有期徒刑,而最重可被执行死刑,这样的罪名很多,近些年有增加的趋势。1979刑法规定的此类法定刑幅度只有20个,但是经过修订后,增至65个,由于此类幅度的法定性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定刑轻重化的指数之一。

 刑法制度

  ()死刑替代不规范

 

  在罪犯犯罪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本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由于特定因素的存在,使得适用死刑不再公平,需采取其他处罚方式来代替死刑,即死刑替代措施。比较典型替代措施的是死缓,用死缓代替死刑立即执行,既可以减少死刑的适用,又具有强大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可以说是很好的方法,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替换标准,替换条件也不明确,在适用时容易出现罪责不适应的情形。

 

  ()非监禁刑不被重视

 

  我国的非监禁刑适用较多的是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它是指不剥夺受刑人的人身自由,不将受刑人关押进封闭场所的一种较轻的刑罚处罚方式。如果非监禁刑执行得当,在对犯罪人处罚的基础上又可以使其不脱离社会,刑罚执行完毕后,很快便能回归社会,同时,可以减少监禁刑带来的成本投入,减轻社会负担。但目前的非监禁刑存在许多缺陷:第一,非监禁刑的种类少,适用对象相对狭窄;第二,非监禁刑的适用标准不够详细,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司法实践中使用率低,法官判案时也很少判处非监禁刑;第三,监禁刑在实践中适用较多,所以资金投入倾向于监禁刑,相比较而言,非监禁刑缺乏资金保障。()刑罚裁量不科学

 

  量刑是刑罚具体执行的前提,量刑不合理,会直接给受刑人带来权益损害,比如,本应该判处拘役,最后却被给予有期徒刑的处罚,会严重侵害受刑人的人身权利。导致刑罚裁量被不合理适用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缺乏明确的刑罚原则,量刑时无科学合理的原则作指导;第二,量刑标准抽象化,同罪异罚的现象较为普遍;第三,量刑幅度过大,法律对量刑情节规定的不够详尽。

 

  三、 我国刑罚体制的未来

 

  ()处罚走向谦抑化

 

  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有期徒刑的罪名很多,并且有逐渐增加的趋势,这与轻型化理念不相符,以后要转变观念,尽可能的减少重刑的适用。不同的罪名处罚不同的犯罪行为,不同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所以刑罚的轻重也要体现出区别。另外,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易科为财产刑,因为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实行监禁刑不仅加大改造成本,而且达不到教育目的,甚至在监禁场所有被交叉感染的危险。对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易科为附加刑后,可以很好的回归社会,也体现人性化刑罚理念。

 

  ()死刑适用要进一步限制

 

  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仍有许多保留死刑,需要进一步减少和限制。这是在死刑数量方面的努力,是限制死刑最为有效和直接的方法,除此之外,在其他方面也有努力的空间,比如死刑适用对象方面。

 

  我国死刑适用的对象十分广泛,公民自18周岁起就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仅在三种情况下可不被判处死刑,首先是起始年龄限制,即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其次是年龄上限的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符合特定条件可不适用死刑,最后是身体特质条件,即审判时怀孕的。符合条件的人实施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很低,死刑限制适用的可能性不高,轻型化效果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所以,要进一步扩大死刑消极条件适用的对象,降低年龄标准,增加特殊人员等,使死刑适用真正得到有效限制。

 

  ()完善非监禁刑制度

 

  我国的非监禁刑还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比如,罚金刑执行难,剥夺政治权利缺乏灵活性、针对性,没收财产适用少等,需要提高对非监禁刑的重视。当然也需要非监禁刑的使用标准具体化才可,让法官在适用时有法律保障。除此之外,应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非监禁刑中,为其顺利广泛适用提供物质基础。

 

  加快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比如罚金刑,可以将具体罪名所处的罚金具体化,罚金裁量幅度尽可能的减小,同时规定多种罚金的执行方式,增设易科制度,对于无法执行罚金刑的案件,可以易科为自由刑,减少罚金刑执行难的现象,维护刑罚的威信,同时也达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就没收财产而言,也存在诸多弊端,如个人财产难以界定,隐形财产难以发现等,所以不宜过多适用。

 

  ()刑罚裁量科学化

 

  1.明确刑罚裁量的原则。量刑原则指在刑罚裁量规程中,法官所必须遵守的,用以指导其量刑的原则性规定。刑罚原则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刑罚具体规范规定缺乏以及不适应的情况下,刑罚原则可以代替具体规范的作用,指导法官进行刑罚裁量,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防止裁判不一现象的发生。

 

  2.细化刑罚裁量的标准。量刑最科学合理的状态是: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但是理想往往与现实具有一定的差距。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法官专业知识水平、个人的喜好,国家政策等等,所以,不同的法官对相同的案件,裁量的刑罚可能不同,有时甚至出现很大差异。解决此难题,可以制定符合我国实践需求的量刑指南,为法官提供详细的参考标准。

 

  3.量刑情节法定化。法定的以及酌定的量刑情节都是法官裁判案件时要考虑的,前者由法律进行规定,法官适用时要严格依据法律,但是后者却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具体的适用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比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等等,规定过于抽象,法官在适用时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不利于量刑的统一化,所以,要将一些典型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

 

  四、结语

 

  我国正推进司法改革,大量的司法制度特别纳入了改革的范畴,刑罚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应当属于改革的主要内容。刑罚制度直接关系到受罚人的权益,也直接影响着社会乃至世界对刑罚价值的判断,《刑法修正案()》已对该制度做出变动,但是仍然有改善的空间,要加快刑罚制度的完善,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保障人权,与世界刑法发展结果。

 

  作者:谭荣美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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