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导致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刑事诉讼法一直没有被置于应有的地位,而近几年来随着对程序法的讨论与重视,又存在着矫枉过正之势,因此出现了“程序工具主义”跟“程序本位主义”之争,但两者都有所偏失,程序工具主义忽略了程序法自身的独立价值,而程序本位主义又太过于强调程序法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应当主张,刑事诉讼法有着其本身不能够被否认的自身独立价值,然而它的首要价值就是为了保障刑法能够得到正确的实施。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是相互依存的
刑法属于刑事实体法,主要解决的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刑事诉讼法属于刑事程序法,主要解决的是进行刑事诉讼的一些程序问题。刑法跟刑事诉讼法在我国追究跟惩罚罪犯犯罪活动的时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如果没有了刑法,对于罪犯不知道改实施什么样的惩罚,应该保护什么,定什么样的罪,这样都失去的标准跟尺度。
刑事诉讼活动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目的跟意义,诉讼程序也没有了实际内容,成为了一个比较空洞的法律形式。
刑法的实施依靠着刑事诉讼法,缺乏一定的诉讼程序,就不能够揭露犯罪,证实罪犯的犯罪以及抓捕罪犯,更不能对罪犯进行刑事处罚。
因此,我国的法学界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这一国家活动的形式跟内容方法以及任务上的相统一是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跟作为实体的刑法之间的关系。它们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2.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法益
立法活动与司法活动均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有目的的活动。司法活动中的“惩罚什么”则是由立法活动中“禁止什么”所决定的。
封建社会统治者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君权统治以及礼法秩序,因此,封建刑法严惩危害君权统治以及破坏礼法秩序的行为。
社会日新月异,世事白衣苍狗,自从费尔巴哈提出刑法禁止侵害权利,由此导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权利开始,刑法的目的历经了保护权利说、维护社会伦理秩序说以及保护法益说,保护法益说则以其符合法治的精神而成为主流观点。
因此,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成为了“共识”。正如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般认为,刑法第一条、第二条是关于刑法目的与任务的规定。从逻辑上就可以看出,目的的实现有赖于任务的履行。
刑法惩罚犯罪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具体而言就是保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而所有这些刑法所保护的正是法益。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刑法第二条的规定表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因为各种犯罪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运用刑罚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正是为了抑止犯罪行为,从而保护法益;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之所以要预防犯罪,是因为犯罪侵犯了法益,预防犯罪是为了保护法益,这正是刑法的目的。”①
二、正确处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
1.树立刑事一体化的观念
解决刑法跟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不密切关系问题,主要就是要从观念上重新认识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是正确处理刑法跟刑
事诉讼法之间关系的基本前提,不论是对立法、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的研究,都需要树立刑事一体化的观念,考虑问题的时候要将刑法跟刑事诉讼法紧密联系在一起,理性的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真正的树立刑法跟刑事诉讼法之间有着其本身的区别,两者又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者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的理念。
通过立法正确的处理刑法跟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保证两者之间要相互配合、呼应,其是两者关系处理的重要基础。
要将刑法跟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进行紧密的结合联系,树立整体的意识,通过整体立法减少两者之间衔接不通畅的问题,消除两者之间的冲突,最终实现系统性的配合。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属于一项比较繁琐的工程,因此要根据刑法跟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特点,结合当今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形势,提出今后的立法趋势及重点方向,为以后的刑法跟诉讼法的修改奠定良好的立法基础。
2.注重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整体性
根据马克思注意的诉讼理论,我们在刑法跟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上,要先确立他们之间所存在的内容跟形式、任务、方法之间彼此的关系,如果说审判的程序只归结成是一种没有任何内容的形式,那么这种空洞的形式也就没有了任何的独立价值。
刑法跟刑事诉讼法之问的关系是法律界长久的一个话题,两者之间的相互衔接、作用以及影响的关系,并不是很深奥,但是在我国确立刑法跟刑事诉讼法之间和谐统一的整体关系有着很重要的影响。②法学界跟实务界要用宽广的视角来反思跟扩展刑法和刑事诉讼发之间的理论实践关系,不能够只是单一性的进行研究强调两者之间单一方面的作用,要在两者的双向互动中找寻彼此之间发展的最大有效的空间,推动我国的刑事法治得到快速的发展。
注释:
①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②王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体系建构——以“正当程序”理念为视角》,《社会科学家》,2011年第8期.
作者:陈双昭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