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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律师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对策分析

2015-11-10 10:1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新刑诉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提升了律师的诉讼地位,是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辩护律师的介入打破了侦查阶段的控辩格局,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重大影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转变执法理念,提高侦查水平,积极探索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 辩护律师介入 职务犯罪侦查 诉讼地位

  一、律师辩护权在侦查阶段的体现

  (一)会见权
  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可见,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需经侦查机关同意外,其他普通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律师均可以凭“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一改以往会见难的局面。
  (二)代理权限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除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外,还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回避等。新刑诉法第95条明确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较现行法律,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不再限于取保候审一种。新刑诉法第31条第二款则赋予辩护律师提出回避和申请复议的权利。
  (三)提出意见权
  辩护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上述规定无疑给予辩护律师更大的空间了解案件情况、发表辩护意见、监督诉讼活动,从而影响着侦查活动的走向,改变着侦查阶段控辩关系的格局。

  二、辩护律师介入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一)口供中心主义面临挑战
  首先,律师可自由会见嫌疑人,不限次数、不被监听,使嫌疑人更加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实体上提升对所涉嫌犯罪的认识。其次,律师的程序性辩护使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意识增强,给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提出更高要求。再有,职务犯罪的嫌疑人本身素质较高,心理素质也较强,再加上律师的专业帮助,进一步消除了犯罪嫌疑人的恐惧情绪,提高了防御意识。总之,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增大了犯罪嫌疑人抗审的可能性,翻供的情形会不断出现,必将影响案件的顺利查处。如北京市某检察院对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比率进行调查,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引起翻供的案件,达到翻供案件总数的80%以上。
  (二)侦查模式受到挑战
  辩护律师的介入使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置于律师的监督之下,调查取证变得公开化、透明化,给长期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理念带来很大冲击。第一,新刑诉法规定了很多证据规则,比如不能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如果在侦查阶段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存在,在辩护律师的监督和主张下,所收集到的证据很可能在将来的诉讼活动中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第二,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亦享有调查取证权,可以说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与侦查人员处于同步状态,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侦查机关的取证优势,增加了取证难度。
  同时,一些过去使用的侦查手段在辩护律师介入后无法使用。比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实践中形成了办理窝串案的一系列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在现行刑诉法体制下,有关案件的线索、信息都由侦查部门一家掌握,在证据上占有绝对优势地位。而辩护律师介入侦查活动后,法律赋予其更强有力的辩护权利,侦查机关的这种优势局面必然会被打破,甚至出现订立攻守同盟、打草惊蛇等诸多不利情形,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窝串案带来阻碍。



  三、应对辩护律师介入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理念,树立两个意识
  1.树立人权意识。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确定下来,意味着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也不例外。律师在侦查阶段诉讼地位的明确正是基于这一立法原意。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转变“重打击、轻保护”陈旧执法理念,正确树立人权意识,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具体而言,侦查人员要做到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也就是要把犯罪嫌疑人当做平等的诉讼主体来对待,不得作出侮辱、贬低嫌疑人人格的不当行为,禁止刑讯逼供。
  2.程序意识。自侦部门任何一个程序上的违法都将是授人以柄,成为律师据以攻击的武器。因此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理念,树立牢固的程序意识,将程序观念贯穿侦查活动始终。大到每一个侦查环节的审批程序,小到每一份笔录的制作,都要做到程序合法,无可挑剔。同时要看到,新刑诉法关于侦查程序的规定更加全面和严格,侦查人员要全面学习、熟练掌握。比如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明确了侦查机关具有告知的义务,如果没有及时告知将会涉嫌程序违法。
  (二)积极探索研究,做好两项工作
  1.搞好案件初查工作。辩护律师介入侦查使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性增强,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稳定性降低,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而言只有转变依靠口供、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才能应对新刑诉法的要求。在这种情形下,不遗余力的做好初查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初查是审查的一种方式,是对管辖范围内的线索进行初步调查,以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活动。②初查是职务犯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前一个重要的阶段。初查内容包括案件事实,即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包括涉案人员的有关情况。初查的成效决定着职务犯罪是否能立案,被初查的当事人是否能得到法律的追究,所侦查的案件是否能够得以突破,决定着查办案件的成败。要降低对口供的依赖,减少翻供给侦查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将工作重心前移,向初查要效率、向初查要证据。在工作思路上,侦查人员应从由供到证的思维方式向由证到供转变,在接触案件、受理审查职务犯罪线索时,就要树立证据的意识和全局的意识,尽可能收集更多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后续的侦查活动奠定基础。在工作流程上,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注重总结各种不同案件在初查阶段呈现的规律,探索诸如贪污、贿赂等类型案件在初查阶段应掌握哪方面的证据,哪种类型的证据等等。只有不断在实践中摸索和总结,才能使初查工作更具操作性和有效性。
  2.提高侦查技能。辩护律师的介入给职务犯罪侦查的取证工作带来不小的压力,侦查部门应不断提高侦查技能,以应对新的挑战。第一,转变办案习惯。打破固有的封闭式办案习惯,做好在开放的环境下办案并接受律师监督的准备,着力提高透明条件下的工作能力,以开放的心态和严谨的作风迎接新刑诉法的实施。第二,提高首次讯问质量。按照法律规定,在侦查机关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还未介入,因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抓住首次讯问的时机,利用好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初慌乱、恐惧的心理,从讯问中得到更多的信息和线索,打好这一时间差。要做好首次讯问,就要求侦查人员认真准备讯问提纲,充分利用初查阶段获取的嫌疑人的特征和弱点,并将之运用到讯问的策略上来,将第一次讯问成效最大化。第三,丰富侦查手段。口供依赖度的降低及取证难度增加都迫切需要侦查人员提高取证能力。新刑诉法首次赋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技术侦查权,侦查部门应依法运用好技侦手段,更好地为突破案件服务。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加强对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加强对审计、税务等领域的取证规律研究,不断拓展侦查手段,提高取证能力。
  (三)改变传统思想,强化一种关系
  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职务犯罪侦查最直接的表现可能就是侦查人员与律师的接触会越来越频繁。摒弃传统的抵触律师的思想,强化与辩护律师的关系,增进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充分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实现的转变。从这个层面上讲,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仅要在思想上有所转变,在工作机制中也应有所创新。一方面要做好充分准备接受律师的来访和咨询,包括接待地点的准备、回答律师提问的策略等。另一方面也要学会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新刑诉法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侦查机关不仅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避免程序违法,更重要的是应对律师提出的意见进行取舍分析并加以利用,以更好的服务于职务犯罪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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