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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青少年网络犯罪及其防范措施

2015-11-10 10:1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网络犯罪已经对社会秩序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对青少年网络犯罪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尤为必要。本文阐述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与特点,从生理、心理等个人原因以及家庭、学校、网络体制等社会原因分析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并且根据上述原因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试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论文关键词 青少年 网络犯罪 预防措施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已经对社会秩序安全造成威胁,特别是青少年网络犯罪尤其应当引起重视。它不仅影响青少年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因此,探讨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分析其原因和防范对策已成为网络科技时代的历史性课题。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目前而言,没有一个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明确、统一的定义。根据生活习惯来说,青少年应该是包括“青年”和“少年”两个阶段。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将“青年”界定为:人十五岁到三十岁左右的阶段;将“少年”界定为:人十岁左右到十六岁左右的阶段。而现代心理学对人的成长分段则为,“少年”是十岁左右到十五岁左右的年龄段;“青年”是十六岁到二十五岁左右的年龄段。由此可以得出,青少年是处于从“趋于成熟”到“成熟”这样一个年龄段的人的群体,是生理因素和心理素质逐渐定型的阶段。这主要是从生理和心理上对青少年成长过程的一个年龄界定。
  其次,关于网络犯罪,当前国内研究此方面学者不多,对此的定义也相对较少。网络犯罪以计算机犯罪为基础,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计算机犯罪,而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的计算机犯罪,仅仅利用计算机硬件或单独运用电脑而不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不构成网络犯罪。因此,网络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信息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妨害计算机信息交流或者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特别是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实施的高科技领域犯罪,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犯罪预谋较少且大多为团伙作案。青少年这一阶段自制力差,对新鲜事物又容易产生好奇心。因此,当遇到相对复杂的问题、为了自我表现或是为了寻求刺激感,往往不能理智思考,在情绪化的时候作出偏激的决定。尤其是在团伙犯罪情况下,基于其上述特征,一旦产生犯罪动因,便会立刻实施犯罪行为。由此可见,青少年网络犯罪,往往他们的犯罪目的十分简单,预谋较少在动因和行为上具有突发性。二是犯罪行为隐蔽,行为人高智能。网络犯罪主要是通过操作程序和数据等数字信息实现,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如今,网络安全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关注,一般网络系统都对网络采取了一些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要破解安全系统和侵入计算机系统,行为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加之,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及不断翻新,使得这类案件侦破起来费时费力,加大破案难度,从而加大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

  (一)个人原因
  青少年时期的特殊生理、心理特征是造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要原因,其生理、心理的生长发育还未成熟。此阶段主要表现为好奇心强、做事不理智、任性、易受他人影响等特点。“互联网的平等性为青少年创造出自我实现的新空间”,因此,当某种事情极大地引起他的好奇心,刺激他的这些心理之后,他们容易做出偏激的行为。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的世界,强烈地刺激他们的好奇心,促使其投入其中,在虚拟世界里,人们自我约束力减退,似乎摆脱了伦理道德的束缚。加之,青少年处于这个特殊时期,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允许和禁止的内容没有清晰的判别能力,因此,不能正确认识和控制对自己的行为。在现实中,有些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了犯罪行为,却不知已严重触犯了法律,在受到法律追究时才知晓自己的罪行,却为时已晚。
  (二)社会原因
  社会作为生活的大环境,对青少年的行为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和学校教育缺失
  家庭和学校作为青少年最基本的学习、生活的场所,对青少年有着最为重要的影响。青少年处于这个特殊时期,自我约束力不强,认识问题片面、偏激,需要家庭和学校进行全面、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但是,当今许多学校片面追求书本知识,不注重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有些青少年严重缺乏法律常识,出现法制教育盲区。与此同时,家庭教育也存在很大缺陷。许多父母忙于工作,和孩子接触的时间甚少,根本没有机会进行网络知识教育。有些孩子下课后便待在网吧,甚至沉迷网络游戏。因此,笔者认为青少年得不到正确的网络知识教育,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家长没有尽到责任。而且部分青少年由于家庭残缺、家庭暴力等原因感受不到家庭温暖,内心寂寞空虚,便在网络中寻求虚拟的幸福与快乐,容易导致其对伦理道德和整个社会规范的怀疑,心理上发生了强烈的偏差和扭曲,很容易因此误入网络违法犯罪的歧途。


  2.网络监管滞后,网吧经营不合理
  就目前情况看,很大一部分青少年的网上活动都是在网吧进行的,特别是大型合作性网络游戏的操作。据2009年CNNIC第24次调查数据,我国共有青少年网民1.67亿人,占网民总体的55.9%,其中未成年网民占55.6%。青少年在网吧上网的比例为57.5%,其中,有48.4%的中学生在网吧上网。看到如此庞大的数据,怎能不担忧其受到不健康网络信息的影响,因此,网吧的管理问题应当引起社会各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网吧经营者为了赚取更多利润,漠视法律法规,非法设立和非法经营网吧。例如,有些网吧在其营业场所门外悬挂了“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牌子,但当未成年人来上网时,网吧管理人员没有严格询问他们的身份证件。更有甚者为了挽留顾客,采用下载有色情和暴力内容的图片和电影等手段吸引顾客,对青少年在网吧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甚至纵容、包庇,客观上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网络犯罪的场所,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
  3.网络法制体系不健全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运用,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网络法规绝大本分是由国务院下属部委讨论通过的行政法规、规章,效力等级比较低。而且,网络是一个发展较快的事物,现有的法律条例规范仍有较大缺陷,有些时候甚至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严重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且,当前法律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网络犯罪行为的罪名单一,目前《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刑罚只有自由刑,难以完全涵括现实中发生的网络犯罪的类型。而且对计算机犯罪的刑罚设置也较低,比如,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最高刑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显然《刑法》的规定不足以惩治犯罪行为。
  三、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对策

  (一)注重青少年心理健康,提高法律意识
  基于青少年自身的性格特点,健康的心理,有助于增强其承受能力从而克制其行为的突发性和盲目性。生活枯燥、学习压力大、内心脆弱等原因是导致其沉迷于网络的主要原因。丰富青少年的业余生活,满足其实现自我的内心需要,有助于培养青少年的健康的心理。如前文所述,法律意识淡薄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为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减少,应该加强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教育,这样使他们在上网时有良好的心态,掌握基本的网络法律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在处理各种信息和各种不良诱惑时能够冷静地分析,避免网上的犯罪行为。
  (二)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
  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根本在于教育。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网络道德教育和网络安全防范教育工作,从根本上遏制网络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一方面,父母作为孩子最好的老师,要尽到自己的责任。与孩子多沟通交流,真正了解自己的孩子,这样有利于减少因家庭原因导致的孩子心理扭曲。其次,父母应该掌握基本的网络常识,正确引导孩子浏览网页,家长应注意青少年在接触网络信息时的反应,注意屏蔽不良网站并防止孩子沉迷于网络游戏。另一方面,学校要注重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在教给学生网络技术的同时,还要加强网络方面的道德自律和法律知识教育,对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素质,增强青少年的识别能力、控制能力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网络监管,依法规范经营
  网吧已经成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经常发生地,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网吧管理,依法规范经营。首先,相关部门应运用法律、经济、市场等各种手段,鼓励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网吧的发展,依法查处、取缔那些无照违法经营的“黑网吧”,从而保证网吧有序、规范、健康的经营。其次,经营者要合法经营,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做到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最后,强制网吧经营者在网吧里安装网络安全监控软件,一旦出现浏览非法网站行为,便自动阻断,防止青少年接触不健康的信息。
  (四)建立健全的网络法律体系
  规范网络管理必须构建完善的网络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从根本上对网络犯罪进行防范与干预。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项立法。现发生的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基本上是按照网络犯罪来处理的,并没有考虑到青少年这一阶段的特殊性。因此,为了有效防治青少年网络犯罪,更好的维护青少年的权利,有必要建立一部完善的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笔者认为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网络法律体系:首先,针对我国网络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这一形势,尤其是缺少对青少年网络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立法机关应制定专门的《网络犯罪预防法》,并且将青少年网络犯罪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列入其中。其次,增设网络犯罪的罪名种类,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再次,加大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可以将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特点作为特殊情节从轻处罚。最后,网络犯罪的立法涉及专业性较强,要制定一部完善的有关网络犯罪的法律必须要由法律专家、网络技术专家等共同来完成,以确保完整、准确、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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