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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土房管部门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预

2015-11-10 10:1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由于国土房管系统掌握着土地审批、房产规划、土地执法等重要的职权,能行使审批决定权的都是职位较高的干部,这些干部正是行贿人重点行贿的对象。广州地区仅2003年至今,便查办国土房管系统职务犯罪案件35件35人。可以说,目前建设、土地、房产等领域,已成为我国贪污腐败的重灾区。本文认为,该类犯罪有如下特点:犯罪嫌疑人级别高、涉案金额较大、犯罪低龄化、案发数量大、官商勾结突出;其犯罪的原因有:依法行政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完善、涉案人员贪欲膨胀;同时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继续加大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论文关键词 检察理论 预防犯罪 工作探讨

  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分别被执行死刑。据报道,该两罪犯同样都曾担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领导,其主要犯罪行为也是与土地审批和建设领域相关,都是利用手中权力违规操作,为自己谋取巨额私利。可以说,目前建设、土地、房产等领域,已成为我国贪污腐败的重灾区。而作为广州地区,仅2003年至今,便查办国土房管系统职务犯罪案件35件35人,均是商业贿赂案件,涉案金额达2036余万元。从这些案件中我们发现如下现象。

  一、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级别高
  由于国土房管系统掌握着土地审批、房产规划、土地执法等重要的职权,能行使审批决定权的都是职位较高的干部,这些干部也是行贿人重点行贿的对象。如原花都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矿产科科长邱锦生(正处级),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矿主办理采矿证年审、换证等手续提供方便,先后收受矿主叶某、卢某、杜某等人贿赂16万多元。
  (二)涉案金额较大
  近几年,我市的房地产业发展迅猛,与此同时,广州的土地交易量也空前巨大。国土房管系统掌握着土地使用权审批、房地产规划管理、土地房产行政处罚等权力,在某些人的眼中,这些权力的“含金量”特别高。因此,不法商人特别是个别房地产商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惜花重金进行贿赂,相关部门官员则大肆收受钱物。如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估价所长李某某受贿244.3万元案;涉案金额最大行贿案是悦涛雅苑公司单位行贿369.8万元案。
  (三)犯罪低龄化
  近年来,该系统被查办的干部中不少是很年轻的,有些甚至被视为“政坛新星”,本来正是在本职岗位大展才华的年龄,由于私欲膨胀、法律观念淡薄,利用手中权力大肆进行钱权交易,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据统计,该系统涉案的人员被立案时平均年龄只有45岁,其中,被立案侦查的花都区原地籍测量队队长钟某,年仅42岁,涉案金额6万多元。该系统有如此多的年轻干部涉案“落马”,既有这些人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深层次的原因。如何在打击中实现预防、挽救的良性发展,构建和谐的惩防机制,这都是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四)案发数量大
  随着广州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正展开“东进、南拓、西联、北优”的城市建设计划,征地量和房地产建设量都呈现飞速发展的势头,与此相关联的职务犯罪数量也呈现高发态势。截至2006年4月已经立案查处了19件19人,立案查处的数量比前三年查办的总和还多,与前三年的案件平均数相比,上升了313%,犯罪数量增长之快,令人震惊。现阶段,由于国土房管系统还存在着不少滋生职务犯罪的条件和便利,可以预见,在广州市城市化进程中,反贪部门对该系统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五)官商勾结突出
  该系统涉案官员利用手中权力和不法商人互相勾结,大肆进行钱权交易。在土地出让、房屋迁拆、征地补偿、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房产规划房产执法等部门的贿赂案中,不法商人不惜花重金行贿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这些部门的国家的工作人员也利用制度上的欠缺、监督上的疏漏等漏洞收受贿赂,上述部门的职务犯罪“官商勾结”的特征尤其明显。房地产项目管理部门、征地补偿管理部门是该系统职务犯罪案发生的重灾区。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房管局副局长王某某伙同该局房管科科长叶某某,在办理房地产项目用地、货场用地等用地的审批手续过程中,和不法商人勾结,违法减免“菜田建设费”等费用,共同收受相关用地申请人的贿赂约80万元。



  二、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依法行政不到位
  要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坚决做到依法办事,减少对经济事务的行政干预。从办案中发现,我市国土房管系统对经济事务管理得过细,基本上没有实现宏观管理,甚至有些部门还和一些商业部门有着经济利害关系,无法做到中立居中,这种情况下,就经常会发生腐败现象。一方面国土房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市场经济的干预管理为其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另一方面,一些商人往往不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改进生产方式来增加利润,而是把人力财力放在争取政府优惠上,如在土地审批、房产规划等等领域大肆进行贿赂。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
  尽管国土房管系统的职能活动有许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但是,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律法规很难对该系统的每一种职能都能进行很具体的规定。以征地补偿费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费只是作了原则的规定,就广州而言,征地补偿费方面规定的地方法规,涉及到具体的征地补偿费用方面,地方法规还是保留了较大的裁量性规定,因此,国土房管系统的审批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从根本上来说,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力非常大。通过办案发现,由于缺乏细化的法律法规,国土房管部门作出审批的时间、权限等方面都不是很确定。作为经济主体而言,时间就是金钱,一些被征地的主体为了尽快得到更高的经济补偿,就钻法律法规的空子,以行贿该系统的官员来获取更高的利益。如某种苗场场主李某某,因为其虾苗场被征用,为了达到提高征地补偿费的目的,向南沙国土房管系统人员行贿148万元。总之,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国土房管系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是造成该系统职务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
  (三)涉案人员贪欲膨胀
  办案实践证明,那些涉案的干部,根本原因还是由于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贪欲膨胀。对一个干部而言,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是能否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特别是国土房管系统,作为管理土地房产这一重要的市场要素的行政主体,行使着重要的行政权力,一头代表着政府,一边是腰缠万贯的商家,行政人员如果不保持清醒的施政头脑、贪欲膨胀的话,就会滥用行政权,甚至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搞钱权交易。这些人走上职务犯罪道路不是偶然的,原因很多,根本之处还是在于自身的党性薄弱,贪欲膨胀,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迷失自我,大肆进行钱权交易,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一)继续加大打击力度
  要取得持续的打击效果,要继续加大对该系统商业贿赂罪的打击力度。该系统商业贿赂犯罪,严重危害了土地房产的交易秩序,以及严重损害可该系统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要通过主动发现犯罪线索,强化办案措施,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该系统的涉及国土、房产商业活动中的贿赂犯罪;同时,对谋取不正当利益,大肆贿赂国土房管系统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也要狠狠打击,以净化土地房产市场的政务、商业环境。只有加大打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才能取得更好的打击效果。在继续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适时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增强打击的威慑力。
  (二)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查处国土房管系统的职务犯罪,涉及到检察机关内外协调问题。办案实践表明,该系统的职务犯罪,不少涉案人员级别较高,有些涉案人员还是党政系统高级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这都要求我们加强外部协调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和工作氛围,以利于我们的办案工作。事实证明,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处国土房管系统职务犯罪取得较好的成绩,是与我市检察机关讲究办案策略,做好外部协调工作分不开的。如2009年3月份我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处的南沙国土房管系统系列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有局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3人,涉案人员中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办案实践证明,只有加强内外协调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办案工作向纵深开展。
  (三)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通过办案发现,有些地方国土房管部门的职务犯罪呈现大面积发案的现象,甚至有些地方的往往是连续几年都出现了相类似的案件。以增城市国土房管系统为例,2002年至2006年间,该系统共发生了职务犯罪11件11人,2002年是立案侦查6件6人,经过了2003年的短暂案发空白后,从2004年到2006年基本每年都有立案,并且立案逐渐回升,2006年初已经立案侦查4件4人。上述情况表明,要取得更好的惩防效果,必须把打击和预防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做好该系统的预防工作需要党委、政府、检察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协作。因此,我院反贪部门有必要与国土房管部门建立共建廉洁单位,帮助其建章立制、防疏堵漏,为建立廉洁高效的国土房管部门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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