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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花都区“女赌徒”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2015-11-10 10:1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2000年至今,花都区女性嗜赌而诱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凸显涉案金额大和特大案居多的主要特点,且犯罪后果严重,酿成巨大损失。皆因病态赌徒心理所致,又欠缺内部监督。只有加强管理与制度建设,强化对女性文明道德教育,才能有效防范女性职务犯罪。

  论文关键词 妇女 赌博 职务犯罪

  一、“女赌徒”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一)案件概况
  2000年至2012年,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反贪局共立案查处因嗜赌引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共5件5人。其中,涉及女性的案件占大部份,有4件4人,当中涉及公务员1人、国企工作人员1人、金融系统1人、农村干部1人;犯罪性质涉及贪污案2件2人、挪用公款案2件2人。
  (二)犯罪金额
  以上案件,涉及犯罪金额幅度较大,在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其中,犯罪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案件,1件1人;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案件,2件2人;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件1人。
  (三)案情简介
  2000年至今,花都区“女赌徒”职务犯罪4宗案件,分别是:
  1.原花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赤坭信用社白坭分社办事员梁某(1968年生),于1999年至2000年,挪用客户存款107笔(已亏空)共185万多元,绝大部份用于到澳门赌博;
  2.原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事故中队内勤殷某(1964年生),于2001年至2005年,利用办理交通事故保证金收退工作之便,通过开具各种虚假的保证金收条,或用真实的保证金收条填制虚假的呈批表等手段,先后侵吞交通事故保证金共79笔,共贪污270万多元,绝大部分用于地下“六合彩”赌博;
  3.原花都区广利得染织有限公司出纳谭某(1962年生),于2006年至2009年,利用负责财务管理的职务之便,先后59次私自开出公司现金支票,挪用公款共211万多元(尚有166万多元仍未归还),用于地下“六合彩”赌博;
  4.原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妇女主任兼出纳员凌某(1962年生),于2001年至2004年,利用负责管理村社资金的职务之便,多次贪污征地补偿款共15万元,全部用于赌博。

  二、“女赌徒”案件特点

  (一)涉案人员全是“60后”并以党员居多
  以上涉案“女赌徒”,全是“60后”,作案时年龄在31岁至47岁之间。除白坭分社办事员梁某外,其余3人均为中共党员(占涉案人数75﹪)。
  (二)涉案人员级别不高但手段相同
  上述4人,除交警内勤殷某(行政级别科员)是公务员外,其余3人均为一般工作人员,并无显赫级别。但她们职责相同,全是负责资金财务管理的出纳员、办事员,因而作案手段也相同,均利用经手支取现金的工作便利实施挪用或贪污。
  (三)作案猖狂次数多
  嗜赌成瘾,因赌而狂,是上述涉案“女赌徒”作案行为的典型特征。她们为寻求赌博刺激,一次次将罪恶黑手伸向掌管的公款,直接导致作案次数多。如作案次数最多的是白坭分社办事员梁某,共作案107次;交警内勤殷某则作案79次;染织公司谭某也作案59次。
  (四)涉案金额大并以特大案居多
  上述涉案“女赌徒”所犯案件,全是犯罪金额在10万元以上大案,其中超百万元特大案3件(占立案数75﹪)。故此,涉案金额大是这些“女赌徒”犯罪的又一共同点。其中,犯罪金额最大的是交警内勤殷某,达270万多元;次之,是白坭分社办事员梁某,达185万多元;第三则是染织公司谭某,达166万多元。
  (五)赃款流向相同且赌博形式多样
  涉案“女赌徒”,赃款流向一致,均将全部或大部份赃款用于赌博,而且赌博形式多种多样。如白坭分社办事员梁某,热衷于到境外赌博,尤其喜欢到澳门“博杀”;交警内勤殷某、染织公司谭某则沉迷地下“六合彩”赌博;而村妇女主任凌某,则在“赌三公、打麻将”时,将全部赃款输清光。



  三、“女赌徒”犯罪危害大

  (一)个人所得犯罪金额排在所立案件前6名
  自2000年以来,花都区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图财型”职务犯罪案件,个人所得犯罪金额超过150万元的案件并不多见。如花都区处级、科级人员以及行政执法、文教等系统,发生的贪污受贿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其个人所得金额很少有过百万。而涉案的殷某等3名“女赌徒”,个人所得犯罪金额均超过150万元。如按个人所得犯罪金额排名,她们3人,竟然排在花都区检察院反贪局自2000年至今所立案件的前6名。由此说明,“女赌徒”犯罪严重程度,非比寻常,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二)退赃极少酿成巨大损失
  上述4名涉案“女赌徒”,所涉犯罪金额合计636万多元,退还赃款合计只有9万多元,退赃率超低竟只有1.4﹪,余下的98.6﹪款项则“去如黄鹤”,合共造成国家和集体损失627万多元。
  (三)个人和家庭代价严重
  狂赌,不但赌掉自由,更赌掉家庭幸福,其行为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尽痛苦和灾难。如村妇女主任凌某烂赌导致家庭一贫如洗,案发后其又在逃8年(近期才归案),给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尤其是她一双子女年已20多岁,因受其“臭名声”连累,丧失婚恋机会。据了解,上述4名涉案“女赌徒”,已有3人因赌离婚。其中,殷某更被判处无期徒刑、谭某则被判刑10年。由此可见,“女赌徒”贪腐行为,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了三重惨烈代价,即家庭破碎、返贫重现、漫漫铁窗生涯,令人唏嘘。

  四、犯罪成因

  (一)病态赌徒心理所致
  综观殷某等4人嗜赌经历,发现她们都从“小赌怡情”开始,慢慢发展到大赌。她们由于存在难以遏制的赌博欲望,便渐渐导致病态赌徒行为,最后产生对赌博有一种无法控制和着迷的心理。这一心理,便是病态赌徒心理,特别容量诱发出渐进的失常行为,不仅给自己造成重大伤害,而且危害社会和他人。
  (二)内部监督缺失
  主要体现在同级不好监督,上级疏忽监督方面。以上4人在经手现金收支的工作中,除自身贪念作祟外,还与内部欠缺严格的内控机制有关,主要是支取款项审批手续不严,没有对其进行必要制约,甚至对现金处置信息的真实性不作考究。最终,导致一个普通的经办人往往对处置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诱发职务犯罪。
  (三)精神文明建设失衡
  现时,不少单位、部门过于强调物质文明建设,而对精神文明建设投入不大或欠缺重视关心,因而造成工作人员缺少丰富多采的文娱生活。个别意志力低下的人,受不良风气影响,容易走上歧途。如殷某、谭某等人,平日除了上班,便是用赌博来消磨时间,足见其生活空虚、精神生活贫乏,故犯罪在所难免。
  五、案件启示

  (一)加强管理与制度建设
  一方面,加强对负有现金支取职责人员的监督约束,对资金提取环节,制定详细的工作规程;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审批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堵塞漏洞。另一方面,在选任财务人员时,要考察其思想道德素质是否过硬,只有将德才兼备的人安排到财务岗位,才可能降低职务犯罪风险。
  (二)建议各行业根据女性特点积极开展文娱活动
  为宏扬高尚情操,建议各行各业切合女性特点,积极开展多姿多采的文体活动,如组织妇女参加歌舞、健身、美容、烹饪等文娱活动。通过丰富女性的精神生活,促使她们以健康的优良心态,抵御不良引诱,远离赌博,增强免疫力以防范职务犯罪。
  (三)加强对女性文明道德教育
  建议当地妇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妇女界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用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引导女性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事业心与责任感,提高辨别是非能力。
  (四)强化家庭观念促进家庭关系融洽
  女性嗜赌,走上犯罪之路,令人深恶痛绝,但思量之下,家庭因素可否成为防止其倒下的“防滑剂”。分析以上案件,不难发现,所有涉案女性全为家庭主妇,她们除了完成日常工作外,还要承担繁锁家务,如若她们拥有幸福婚姻、和睦家庭,是否能减少其精神空虚而参赌犯案机会?经调查,上述涉案人员,家庭生活或多或少存在不和谐因素,由此导致她们在外寻找刺激,而赌博则成为她们寻找刺激的一种选项。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为防范家庭主妇嗜赌而致家庭支离破碎,我们呼吁通过强化家庭观念、建立融洽的家庭关系,来促使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为保卫“幸福家园”而努力,这样或可降低家庭主妇嗜赌的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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