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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新形势下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成效的思考

2015-11-10 10:1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目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预防机构、预防形式、预防内容和预防成效上存在困境,要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实效,在机构设置上,应建立预防专业化机制,在具体预防实务上,应建立驻场预防机制、预防互动机制、重大项目同步预防机制。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成效 困境对策

  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预防职务犯罪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预防活动,正本清源,为净化市场经济环境提供了强有力保障。然而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加大查处腐败案件力度的同时,贪污贿赂犯罪职位、犯罪金额仍高位运行,强化职务犯罪预防的成效摆上检察机关工作日程。本文分析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和具体实务中存在的困境,对强化预防成效作出思考。

  一、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的困境

  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的同时,通过开展法制教育、以案说法、巡回展览、专项预防、个案预防和预防调研等形式,全面铺开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然而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新颖性的预防工作越来越成为影响预防成效的桎梏,预防工作困境重重。
  (一)预防机构的困境
  目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存在设置不统一、不合理的问题。如高检院、部分省级院、甚至个别基层院将预防设置为独立的内设机构,如预防处(科、股),有的则将其归入反贪局管理,将反贪局内务与预防工作合一;还有个别基层院的预防工作放在办公室、研究室等部门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预防机构的设置不统一既不利于上下级之间开展工作,也不利于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建设,直接影响预防工作的实效。
  (二)预防形式的困境
  目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一是上法制课。通过制作PPT,把讲课内容形象化,这种预防形式占预防工作的80%以上。预防初期,以给预防单位上法制课、进行法制宣传的形式,因此具有新颖性,确实收到了预防效果。二是以案说法。以作为法制课引用案例、制作展板巡回展览、制作警示教育短片等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预防,以身边熟悉的人的案例教育身边的人,起到儆百的作用,预防作用显现,然而,重复的以案说法预防形式的弊端也日渐明显。三是现场参观。近几年来,为加大预防成效,检察机关组织一定级别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敏感岗位的人员到监狱进行参观,之初衷源于现场教育的震撼作用。然而目前监狱的环境及对被羁押人员的人性化管理,反而成了参观者相互调侃的噱头,其预防教育的作用可以想象。四是专项预防。以政府重点工程为对象而开展的重点预防、专项预防,由于其专项预防采取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上法制课等形式,且由于专项工程行业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没有、也不可能深入到各项工程的每个环节进行预防,因此,专项预防、重点预防也只是一种预防形式而己。五是个案预防。针对单个案件,分析存在的漏洞,提出检察建议整改完善本可收到预防的实际效果,然而司法实践中,收到案发单位整改意见后,却疏于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导致个案预防的不彻底。
  (三)预防内容的困境
  一是法制课内容单一。用两个小时的时间,介绍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以及如何在健全机制、堵塞漏洞、个人自律等方面提出意见,一般化的“三段式”,长此以往预防效果可以想象。二是预防的针对性不强。目前通过上法制课、巡展巡讲等形式开展的预防教育,往往采取案例通用、课件通用的形式,而事实上,各职能部门因职能不同,风险环节更有区别,没有针对性的预防是不可能达到预防目的的。三是预防单位的被动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中,除个别确实由预防单位主动邀请上法制课、以案说法外,绝大多数均是检察机关主动提出,其预防的成效自然会打折扣。四是预防工作的表面化。由于预防工作的针对性不强,就容易导致预防工作的表面化、形式化。
  (四)预防成效的困境
  预防形式的老套,预防内容的单一,直接影响了预防成效。一是法制课成鸡肋。随着法制的普及,以及预防单位自身的预防教育的深入,国家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的熟悉程度与日俱进,因此,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长期依赖形式单一、老套的法制课来进行预防,就难以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二是案例成经验。预防人员在上法制课,或以案说法对案件进行分析时,作案手段的过细披露,反成了个别腐败人员贪污贿赂时予以借鉴的手段,如贿赂手段上,以打借条的形式掩盖受贿、接受贿款时防录音录像、采取高科技手段伪造签名贪污公款等,此种法制课同时也成了反侦查的“培训课”。目前检察机关感叹突破难、侦查取证愈难的原因,此是其一。三是预防零效应。这种零效应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对曾经案发的某些部门、某些岗位进行个案回访、检察建议整改等预防措施后,仍然在短时间内出现前腐后继、连续几年被查处贪污贿赂的现象。四是预防遍地开花。只要是有职务犯罪风险存在,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就会同时跟进,然而有限的预防人员,有限的预防形式和内容,形式化、走过场的预防工作,不可能将预防工作做得深入彻底,预防成效自然大打折扣。



  二、新形势下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成效的思考

  曾经的重点预防单位职务犯罪案件频发,曾经的重点预防工程职务犯罪频现,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应适应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新特点,不失时机地进行更新预防模式,在机构设置上,健全完善预防机构,在具体预防实务上,健全完善预防机制,才能真正实现预防的目的。
  (一)建立预防专业化机制
  检察预防缺乏系统化是影响预防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预防工作专业化建设是实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持续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设置预防工作机构。针对目前检察机关预防部门没有统一的机构设置的现状,笔者认为可参照纪律检查部门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局的格局,在各级检察机关统一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局,内设预防调查、预防建议、预防跟踪等相应机构。二是配备专业预防人员。由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预防意见既要有法律属性,还要与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工作性质相符合,预防建议还要有专业性,这就要求在预防工作人员的配备上注重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三是建立专业的预防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全程预防管理机制,以案件立案侦查为切入点,到预防调查分析、预防建议、预防整改和落实等,并实行预防工作全程动态化管理。四是强化预防合力。充分利用侦查办案的有利契机,预防人员提前介入侦查进行预防调查,侦查人员协助开展预防调研,并及时将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送预防部门备案等,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预防合力,强化预防工作的影响力和实效。
  (二)建立驻场预防机制
  驻场预防,就是改变过去遍地开花,每个单位都开展预防但预防不到位的情况,每年选择一家或几家近几年来职务犯罪的案发单位,或者廉政风险系数最高的行业,派驻1-2个预防人员现场驻扎开展预防,在预防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配合下,独立行使预防权。一是掌握预防关键。驻场预防人员深入预防单位了解行业性质,廉政风险状况及特别是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环节、单位制度漏洞等;二是针对预防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预防措施并实施,同时跟踪落实预防情况,将预防工作做到位、落到实处。驻场预防由于其了解预防单位或行业的实际风险状况,预防措施的针对性强,及时跟踪落实整改,就一定能实现真正预防的目的。驻场预防由于是深入预防单位,因此,预防中工作要做到:一是准确把握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正确处理好检察预防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不越俎代庖。二是切忌以预防工作为名,插手企业经营、案发单位正常活动。三是发现职务犯罪及时查处,并以查处案件促预防工作的推进。
  (三)建立重大项目同步预防机制
  目前检察预防中“同步预防”的内涵和外延均狭窄,预防对象主要为政府或企业重大工程,当政府重大工程启动时,与之签订预防协议,即谓之同步预防。而协议签订后如何同步、如何预防无法得到体现。而真正意义上的同步预防,应该是针对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特别是关系到民生的重大项目建设,一是在这些工程启动之初,通过签订预防协议介入工程的预防系统,使相关人员明确预防与工程建设的同步启动。二是了解工程进展,特别是工程招投标、发包、付款等关键环节是否有制度漏洞,并及时提出预防对策。三是必要时列席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开标、评标等会议进行现场监督。
  (四)建立预防互动机制
  改变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专属的片面认识,建立检察预防与部门预防、行业预防互动的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主观能动作用。一是提问式法制课。法制课作为一种最简单的、面对面的沟通途径仍不失为预防工作的首选。提问式法制课即是在改变过去由检察预防人员灌输式的讲课,为双方围绕一个预防主题开展提问、互动。其主要程序为:确定预防主题后,部门或行业授课人员了解本部门、行业员工在行业风险与贪污贿赂犯罪之间的认识盲区,并在部门或行业内发布法制课预告,收集在法制课中需要预防人员解决的认识问题,为法制课上的互动准备第一手资料。法制课上,首先由部门或单位授课人员围绕预防主题提出员工的认识误区,然后预防人员针对员工的片面观点和部门或行业特点,运用法律法规深入浅出进行逐一解答。同时,也可由员工结合各岗位实际提出预防对策,并由预防人员适当补充,这样的法制课即生动活泼又内容丰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预防。二是分析式案例教育。案例教育具有形象、典型、具体和震慑力大等特征,通过活生生的案例震慑职务犯罪是实现预防目的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案例教育常运用于法制课、查办职务犯罪成果展览、宣传短片等,案例分析得当、到位,就能倍增预防效果。因此,分析式案例教育要求分析案例时注重从“分析”入手:分析导致走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案发单位在制度漏洞、监督缺失等方面的表现,主体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自律情况等。另外着重体现职务犯罪后给国家和社会、给单位、特别是给家庭带来的严重后果。分析中除相关犯罪数额、犯罪情节进行描述外,还应尽量避免:作案手段的详细描述、犯罪数额大小与量刑轻重的对比(以防造成数额越大量刑越轻的错误认识)等。将案例引入巡展、法制课时,组织听课和参观人员分析案例,结合自身岗位提出预防意见,以强自身,强化预防成效。三是回访式个案预防。针对个别岗位成为“腐败多发地”的情况,要求案发单位分析案发原因,提出整改对策后,利用案件回访等途径,对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进行整改完善的措施落实的情况进行回访跟踪,真正消除廉政隐患,杜绝前腐后继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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