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领域内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和残酷,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违规和违法的“腐败”也日渐凸显,甚至演变成为一种熟视无睹的“潜规则”,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的相互“博弈”的重要区域。
论文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 工程建设 腐败现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领域内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和残酷,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违规和违法的“腐败”也日渐凸显,甚至演变成为一种熟视无睹的“潜规则”,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的相互“博弈”的重要区域。可见,工程建设领域中一直是腐败现象的高发区,也是大案要案的集结点。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少数干部经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腐败易发、高发、频发的重灾区之一,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特点
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腐败易发、高发、频发的重灾区之一。其特点为:
1.领导干预,窝案串案严重。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收受钱物或安排自己的亲属朋友承包工程。自2008年以来,检察机关共查办的30起工程建设领域行受贿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的数量占45%。由此可以看出,工程建设涉及招投标、工程增减、检查验收、款项拨付等多个环节,且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涉及管理部门众多,且部分职能交叉,使得程序复杂、手续繁琐、办理周期长。为使每个环节畅通无阻,承建方往往会不择手段行贿所涉环节的关键人员,从而形成窝案、串案,出现查办一人带出多人的现象。”
2.串通招标,犯罪环节集中。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搞权钱交易,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有的业主有意规避招投标,将一个总体工程分解成若干个小工程,或者成若干期工程实施。这种肢解工程的目的,就是把工程标的人为控制在公开招投标的规定标的以内,然后以邀标或议标方式,或直接发包方式把工程给关系人做,最终目的为了权钱交易,谋取私利。据检察机关统计,发生在招标投标环节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6%,发生在工程预决算环节的案件占24%,安全监督检查、工程验收、资金支付、物资采购环节的案件占30.%。
3.违规结算,目的明确固定。一些工程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收受钱财,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工程管理松懈放任的背后隐藏着腐败。工程建设中的挂靠、分包等违法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工程投标报名时,项目经理是张三,到了施工时就变成了李四,这就是挂靠、分包的结果。此现象的出现,业主单位和工程监管部门是很容易发现的,问题是发现了去不去管,如果业主单位和监管部门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对挂靠、分包以及工程质量、拖延工期等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将严重侵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承建方普遍视商业贿赂为工程经营活动中的‘敲门砖’和‘润滑剂’,往往打着‘兄弟、朋友’的旗号对重点对象频繁施以‘小恩小惠’的感情投资,借以保持长期固定的联系,对工程款项的结付,一般应按照招标时签定的合同结付工程款,在工程结束时,按决算审计最终款付款。没有好处不办事,收了好处乱办事,甚至出现多付工程款的现象。
二、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产生原因
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上述腐败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表面原因,也有深层次原因。归纳起来,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管理体制不顺。工程管理法规体系中存在着弹性空间。目前,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约束制度还不健全,还不完善。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者,又是项目建设的组织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监督流于形式。法律法规不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这些都使腐败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一方面,腐败分子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另一方面,希望中标的企业和个人利用金钱打通关系,形成权钱交易,成为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主要根源。导致实施与执行难以到位。现行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留给代理人或业主的弹性空间较大。
2.存在制度缺陷。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还存在某些薄弱环节,使少数违法犯罪者在工程承发包上好有缝可钻,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的图谋能够得逞。一是招投标办法实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差,造成在投标中认为因素太大,给不法分子有空可钻。二是评委评标打分的标准不具体,公平性差,中标单位选择准确度不高。三是位对中标价合同实施的管理规则做出规定,中标价合同在工程实施时难落实。四是缺少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为违规行为处理无章可循,无法处理,使得违规行为禁而不绝,时有发生。
3.一些党员干部廉洁意识淡薄,在金钱面前丧失原则,敢于顶风作案。一方面,腐败分子作案手段进一步隐蔽,腐败双方往往结成“共同利益体”和搞“诚信交易”,使案件调查侦破难度增大。新刑法颁布后对行受贿双方都要治罪,行贿方考虑自身利益和从长远打算,不愿破坏“规矩”,检举率低。当前对腐败分子惩治太轻腐败成本太小,融资现状使追查赃款难度依然很大。这就使不少腐败分子愿意铤而走险。另一方面,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利润可观,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不惜采取高额回扣、巨额行贿等非法手段,使得一些意志薄弱者不禁心动。以至于有腐败分子说,只要能搞几十万即使做几年牢,也比那些清官强。
三、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对策
腐败现象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只要找出腐败的病因就不难对症下药、治愈顽疾。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建设领域综合整治
一是要将工程建设责任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对凡是不按规定报建、招标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领导干部越权插手,干预招投标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二是要改革投资监督管理体制。对由财政性资金投入或列为政府重点工程的项目,工程的监理由政府统一聘请,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监理。同时,对这些工程项目加大决算审计的力度,凡属于以上项目都必须由国家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财政部门严格按规定程序拨付款项。
(二)加强制度建设
指导、帮助重点单位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物资采购、产品销售、人力资源等容易产生不廉洁行为的环节进行排查,建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参照国家先进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单位自身特点,建立一套系统、科学、严密、规范的工程建设内部管理制度。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关键是监督,为确保预防工作取得实效,要认真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紧紧依靠工程主管单位党委,与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召开预防工作联席会议,结合检察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到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尽职不代替。把工程预防关口前移,并对重大工程预防的目的、原则、应具备的条件、工作流程和任务以及预防工作的评估,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紧紧抓住工程的立项、设计、招投标、材料采购、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开展法制教育、提供法律服务、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工程建设部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三)加大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腐败案件的力度,严厉打击行贿受贿行为
加强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公检法司机关办案合力,整合案件信息资源。根据工程建设领域的发案特点,以业主、包工头和涉案人最亲近的人际关系为突破口,紧盯项目决策、土地审批、规划调整、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注重挖掘重点部门和系统的共性问题,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扼制。
(四)建立起预防工程腐败的常态化机制
预防工程领域腐败问题是任重而道远的,坚决不能流于形式,要踏踏实实的认真开展起来,不能一阵风似的搞运动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而是要将治理工作充分融入到检察机关和业务主管监督部门的本职工作当中去,实行常态化管理,长年坚持不懈治理。
(五)多采用BT模式管理项目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这种模式,已被广泛地运用在各地政府基础设施建设之中。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BT模式不仅是地方政府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融资难的有效办法,同时,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其预防的作用与代建制相似,就是通过“投资、建设、管理、使用”责权分离,铲除了权力寻租的腐败土壤,最终达到防止腐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