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正当防卫是刑法里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抗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权利。正当防卫的定义是我国公民为了防止国家利益、本人财产、他人财产、本人人身、他人人身、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对侵害人可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制止方法。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本质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保护应有的权益。本文先是讲解了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范围,然后讲解了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特征,最后讲解了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开始和结束。
论文关键词 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分析说明
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里根据正义不需屈服于非正义演绎而来,在现代社会,正当防卫成了国家为保护公民权益而给予公民的权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其他权利和人身免受进行中的侵害,对侵害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是正当的防卫。下面先讲一讲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范围。
一、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范围分析
(一)不法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分析
不法侵害属于违法法律的行为,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含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还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含有犯罪行为,而不包括违法行为。其实,不法侵害既有犯罪行为,也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同犯罪行为一样,都侵害了公民原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禁止公民进行正当防卫说不通。现实生活里公民也不能轻易分辨不法侵害属于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当不法侵害划分到犯罪行为中时,就不利于公民的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规定里的词语“不法”,也没有词语“犯罪”的概念,说明公民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并不针对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它只针对那些具有紧迫性、破坏性、进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正当防卫可以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程度时,公民才能采用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
不法侵害需要实际存在,当实际里没有不法侵害,但公民误认为有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就属于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不包含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要根据公民是否在主观上有过失,按照意外事件或者过失犯罪进行处理;公民故意对合法行为采用的“反击”行为,也不属于假想防卫,而是属于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不具控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侵害
对于那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对我国公民进行的侵害,是否构成公民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的起因,还有一些争议。根据我国刑法方面的规定,不法侵害是那些具有控制自己行为和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当公民面临这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的侵害时,只能退让,不能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又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正当防卫的本质。对此,在原则上需要对这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进行的侵害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正当防卫不是对侵害人行为的制裁,而是一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二、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特征分析
一般认为,不法侵害造成正当防卫的成因,需要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它们分别是危害社会严重性、侵害紧迫性以及现实可防卫性,下面对这三个方面的特征分别进行说明。
(一)侵害紧迫性
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防卫,不法侵害行为需要具备造成严重结果的紧迫性,这也是不法侵害引起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依据。把不法侵害是否处于损害进行中,并不法侵害造成的危害结果随时可能发生、可能存在当成标准。我国法律在公民进行正当权利使用时没有做出迫不得已的要求,由此可以表明公民可以选择防卫行为或者别的行为对损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行为进行遏制。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公民需要在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形成一个紧迫程度时才能使用正当防卫。
(二)现实可防卫性
不法侵害的现实可防卫性由防卫目标特定性以及防卫方法局限性来决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范条例,法律没有对公民的正当防卫方法进行直接列举的限定,只从大概的方面讲解了一些正当防卫方法对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根据生活常识,我国公民个人在面对侵害人的不法侵害时,公民认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制止方法有限制侵害人的自由、说服侵害人、使用暴力、威胁侵害人、检举控告侵害人等。对这些正当防卫制止方法进行综合分析,检举、控告侵害人属于我国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单独一项授权,不应该在正当防卫制止方法内。说服的制止方法对不法侵害人不具有明显的侵害性,没有正当防卫犯罪性的特征,也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的制止方法。剩下的防卫方法就有限制侵害人自由、威胁侵害人、暴力打击侵害人。我国法律制定公民正当防卫条例的目的就是防止不法侵害的发展与发生,不对侵害人实施报复的公民进行刑罚处罚,这决定了我国公民进行的正当防卫制止方法起因必须有现实的可防卫性,通过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来避免或者减轻侵害人对自己人身权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
(三)危害社会严重性
公民的正当防卫由我国法律正式授权,我国法律没有对该权利的使用做出特定的要求,但不表明公民只要有权益的伤害就能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正当防卫不是报复,而是为了防卫目的对侵害人进行防卫制止。正当防卫的行为程度具有较高的起点,一般对侵害人造不成人身的侵害。考虑到公民行使正当防卫制止方法带来结果的严重性,需要在正当防卫起因上具有严重危害社会性的特点,侵害人的对公民造成的侵害行为同公民采取的正当防卫制止行为有法益权衡方面的要求。危害社会严重性,事实方面主要是一种可能性,需要通过公民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来进行遏制,而不是现实生活中以及发生的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已经发生的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公民不具备防卫的正当时机,公民将有防卫不适时的隐患,使我国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失去意义。侵害人对公民的侵害意图存在于侵害人意识中,不被公民知悉,公民只通过侵害人进行中的部分侵害行为预测侵害带来的危害严重性。例如侵害人徒手时,可能故意杀人,也可能致人轻伤,他的侵害行为不被公民轻易判断。
三、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开始和结束
侵害人进行不法行为进行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处在紧急的威胁或者被侵害中,使公民采用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成为必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就是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开始进行并且还没有结束。
(一)不法侵害的开始
对于侵害人进行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在我国刑法条例规定上有直接面临说、着手说、进入现场说、综合说。对于一般着手说的侵害人不法侵害时间,需要从侵害人是否着手来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开始;对于进入现场说,从侵害人进入现场,公民面临侵害的威胁时当成侵害行为的开始时间;对于直接面临说,在侵害行为带来的实际威胁非常紧迫、明显,等到侵害人着手时就不能避免危害结果或者来不及减轻危害结果时当成开始时间。对于一些侵害人的预备行为,也能认为侵害人的侵害已经开始,像为了杀人预备在别人住宅里的,就需要对已经开始的侵入住宅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
(二)不法侵害结束时间
对于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从刑法的理论上有不同理解。一些人认为已经造成侵害后果的就算结束时间,也有人认为对侵害人进行侵害制止时就算结束时间,也有人认为不法侵害人结束时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不能统一标准。对此,可以认为不法侵害结束时间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现实威胁、现实侵害,不再处于紧迫之中,或者说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不会再造成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时算结束时间。对于财产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人侵害行为结束,但实际现场还没有挽回经济损失的,应该算不法侵害时间还没有结束,还需要采用正当防卫制止方法。
正当防卫在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现实社会中,公民在紧迫情况下,对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必不可少。这也可以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正义以及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推动力。对此,我们需要把握不法侵害造成的正当防卫制止起因,使正当防卫合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