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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平阳法院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统计分析

2015-11-02 09:4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为有效打击犯罪,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有效治理危险驾驶行为,本文对一年来平阳法院审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总结了这类案件的特点和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未来危险驾驶案件的审判工作和社会管理创新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 醉驾 危险驾驶 人民法院

  一、基本情况

  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平阳法院立案受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共94件94人,审结92件92人,收案数量仅次于故意伤害、盗窃、贩卖毒品、开设赌场,占同期案件数量的9.2%。

  二、案件特点

  1.被告人的身份状况相对集中。从性别上看,以男性为主。已审结的92起案件中,男性占90人,女性仅有2人。从年龄结构上看,年龄最大的被告人62岁,最小的17岁,涉案人员以30周岁—50周岁的群体为主,共有59人,占危险驾驶被告人总数的64%。从文化程度上看,以小学和初中学历为主,共有76人,占被告人总数的83%;文盲或半文盲为7人,占8%;高中以上学历为9人,占10%。从户籍信息上看,以本地居民为主,共有66人,占被告人总数的72%;新平阳人有19人,占21%;温州市内其他县市籍的有7人。从职业分布上看,以无业和务工人员为主,共有84人,占被告人总数的91%。
  2.案发原因以发生事故后报警查获为主。已审结的案件中,系发生事故后报警查获的有75件,占案件总数的82%,这其中,被告人与他人发生碰撞事故而案发的有66件,被告人驾车自行摔倒或碰撞其他设施而案发有9件。非事故查获的有17件,占案件总数的18%。
  3.机动车类型以摩托车为主。共审结摩托车类(包括电动摩托车)醉驾案件54件,其中二轮摩托车39件,三轮摩托车15件,占案件总数的59%。汽车类醉驾案件数列第二,有32件,占案件总数的35%。此外,货车类醉驾案件有5件,拖拉机类醉驾案件有1件。
  4.案发地以农村地区和城郊结合部为主。已审结的案件中,发生在农村地区和城郊结合部的有63件,占总数的件68%;发生在城区的有29件,占总数的32%。
  5.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较高。在已审结的案件中,酒精含量最高的被告人达374mg/100ml,最低的83mg/100ml。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300mg/100ml的人数最多,有28人,占被告人总数的30%;160mg/100ml—199mg/100ml的次之,有24人,占26%;300mg/100ml以上的有7人。
  6.夜晚发案率高。夜晚发案的有77件,占案件总数的84%,其中,晚上7时—10时这个时段的案发量最大,有57件,晚上10时之后案发的有20件;其余案件均在中午或下午发生。
  7.醉驾行为往往伴有人身伤害的发生。已审结的92起案件共造成65人受伤,其中15名被告人因自己的醉驾行为而受伤,50人是因他人的醉驾行为而受伤的。人身伤害程度以轻微伤为主,共有62人,占受伤人数的95%。

  三、审判质效数据分析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平阳法院注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密切配合,采取“快速侦结、快速起诉、快速审判”的办案模式,早立案、早送达、早排期、早审理、早执行,各项审判质效数据都优于其他类型案件。
  1.宽严相济,量刑均衡。对危险驾驶犯罪的处理结果可以分为四种:不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拘役缓刑、拘役,判处缓刑和拘役刑的还应当并处罚金。在已经审结的92个案件中,没有判处被告人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仅有一人被判处缓刑。在判处实刑的案件中,判处拘役2个月15天的有18人,判处拘役3个月的有28人,判处拘役3个月15天的有20人,判处拘役4个月至5个月15天的有26人。从整体上看,量刑区间主要集中在拘役2个月15天至3个月15天之间,没有出现畸轻、畸重现象。这充分说明平阳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能够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以恢复性司法的高度来看待危险驾驶犯罪,在这个典型“轻罪”案件的审判中合理掌握刑罚尺度,实现量刑均衡。
  2.案件审理周期短,当庭裁判率高。从已经审结的92个案件来看,危险驾驶案件审理天数,最短的为3天,最长的为17天,平均审理天数为9天,大大低于同期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17天;危险驾驶案件的当庭裁判率达97%,高于同期刑事案件的平均当庭裁判率88%。这种高效率一方面与法院采取的快审快结的审理方式有关,另一方面与此类案件案情简单、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有关。
  3.简易程序适用率高,辩护率低。危险驾驶案件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单个危险驾驶案件需要占用的司法资源较少,这一点从案件的程序适用上就可看出。已审结的92个危险驾驶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有91件,占总数的99%,仅有1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广泛适用简易程序是适应危险驾驶案件快审快结要求的必然选择。此外,92件已审结的案件的92名被告人中,有辩护人的有3名,而且其中一名被告人因为是未成年人,是由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再加上被告人基本上都有自首或者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情节,不聘请辩护人成了此类案件的主流。
  4.审判质量较好,一审服判率高。在已经审结的92个案件中,没有被抗诉的案件,仅有一个被告人提起上诉(已被驳回上诉)。危险驾驶罪之所以服判率较高,除了审判人员对新类型犯罪比较重视,经办时比较审慎等主观原因外,还有以下三点客观原因:一是危险驾驶罪条文较为简单,罪与非罪界限明显;二是危险驾驶罪基本属现行犯,大多系当场抓获,证据比较容易固定,不像其他类型犯罪过度依赖口供,导致主要定罪证据不够稳定。三是危险驾驶罪主刑刑种配置单一,只有拘役一种,不易出现明显量刑失衡的问题。


  四、醉驾案件中的“农村问题”

  “醉驾入刑”后,全国范围内酒驾发生起数和酒驾致人伤亡人数,分别有所下降。但是,虽然城区酒驾得到遏制,但在农村地区,酒驾之风依然盛行。从目前审结的案件中看,发生在农村的醉驾案件也远远多于城区。相比城市,农村和城郊结合部的醉驾问题更为严重,更需重视。
  1.“酒文化”更兴盛,侥幸心理更强。“酒”在农村交际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与城里人相比,一些农村人“逢宴必酒,逢酒必尽”的习俗更是难以节制,劝酒之风也更甚于城市。与醉驾行为人和劝酒人的放任心理相伴的是侥幸心理。“警察查得严”,这是城市中开车人拒绝喝酒的常用语;而“没人查”,这是农村劝开车人喝酒的托词之一。大多数人拒绝酒后驾驶的原因不是害怕因此会导致交通事故,而是惧于公安打击的震慑力。但因为警力有限,交警部门通常在城区的重点路段设卡检查,而对农村路段的检查较少。因此不少人认为,农村地域偏僻,道路车少人稀,交警也不会设卡检查,饮酒后驾驶车辆无甚大碍,所以抱有更强的侥幸心理。
  2.交通安全意识更为缺乏。发生在农村的醉驾案件,绝大多数是摩托车醉驾,其中除了两例是被交警查获以外,其他均是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获。而肇事的摩托车,或无牌无证,或已过报废年限,或不戴安全头盔,或超速行驶,或逆向行驶,或严重超载,或乘员侧坐,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往往伴有违规行为。一些被告人认为驾驶摩托不需要什么培训,就像骑自行车那样,边骑边学即可学会,以致无证驾驶摩托现象较为普遍。一些被告人存在“这条路我天天走,就是闭着眼睛也能走”的自信心理,以致在高度醉驾的状态下仍要驾车上路。孰不知农村道路大多弯多路窄,路面较差,交通指示、警示标志不全。在这样的道路上驾车,即使是没有喝酒都很危险,酒后驾车危险性不言而喻。
  3.法律认识有盲区,普法宣传有偏差。我们在统计中发现,醉酒驾驶小汽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类型以刮擦为主,对他人和醉驾行为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有限;而醉酒驾驶摩托车往往导致两车相撞或撞伤行人的后果,且安全保护措施较差,对他人和醉驾行为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更大。但目前危险驾驶普法宣传的对象多针对于私家车主,对农村地区的摩托车主缺乏足够的关注;新闻媒体对于醉酒驾驶的案例报道以汽车居多,许多摩托车驾驶者误以为“醉驾”仅仅是针对汽车等四轮机动车,并不知道同样适用于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或者不知电动助力车只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摩托车”。让很多农村居民误认为摩托车(包括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农民工群体受工作时间长、文化程度低等因素影响,接受的法制教育相对有限。同时,民众对醉驾的认识存在这样的误区:一是认为醉驾肇事的才是犯罪,没有肇事的不是犯罪;二是认为喝醉酒驾车才违法,单纯酒后驾驶不是违法行为。
  4.交警查处难。从醉驾的时间和案发方式看,醉驾基本都发生在夜晚,交警部门检查力度相对较小,醉驾者行为查处的概率较低,且醉驾案件绝打多数都是因为发生事故而被发现,单纯因交警执勤检查而案发的很少。因此,醉驾犯罪有较强的隐蔽性,难以被发现,醉驾者也为此心存侥幸。同时,摩托车存在“查处难现象”。在查处无牌无照、无证驾驶、保险等方面,主要依靠交警部门采取设卡拦截的方式进行查处。但由于摩托车机动性较强,采取临时调头、小路逃跑等方式躲避查处。

  五、相关方面社会管理创新的建议
  1.建立打击醉驾工作的长效机制。刑法的威慑性不在于刑罚的严厉,而在于法网的严密。危险驾驶罪虽然是一个轻微犯罪,但由于当前社会公众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反映较为突出,公安机关一旦发现醉驾行为均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严肃查处,并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查处力度,以保持危险驾驶罪名的威慑影响,有效整治社会交通秩序。
  2.加强打击醉驾的社会宣传力度。醉驾行为的综合治理,需要司法、行政、宣传、服务行业等社会多方面以及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协力配合。要针对各种群体,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务工人员,广泛宣传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公安机关要加大常规打击力度,压制醉驾案件发生和反弹,人民法院要扩大审判的一般预防效果,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到广大农村组织巡回审判和公开宣判,加大教育力度,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案件,宣传打击成果,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发生,使严禁醉驾工作深入社会方方面面。
  3.培养积极健康的酒文化。传统的斗酒、劝酒陋习助长了醉驾之风,随着汽车逐渐走入群众的日常生活,醉酒驾驶在本质上成为交通文化和酒文化的冲突,如何在交通文化与酒文化之间寻找平衡,醉驾入刑已从法律上表明了态度,被恶性放大的酒文化也让不少人深恶痛绝,坚决人的生命健康摆在首位,酒文化开始适应交通文化的发展。要在全社会养成积极健康的酒文化还需依靠嗜酒者、劝酒者的自觉收敛。
  4.加大对摩托车驾驶群体的整治工作,特别是电力驱动摩托车的驾驶群体。我国摩托车保有量已超过1亿,如此庞大的摩托车队伍,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管理,加强对摩托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打击,必然会带来极大社会隐患。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宣传、教育和打击手段,综合整治摩托车醉驾行为,特别针对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人口流动特点,加强宣传和打击力度。对于无证、无牌的摩托车和摩托车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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