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本文以近五年来广东省某区(以下简称“A”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现状为视角,对该区渎职犯罪的特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预防和抑制渎职犯罪的一些对策。
论文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 反渎 对策
一、“A”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概况
(一)现状
2003年以来,“A”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共受理侦查渎职侵权犯罪线索270余条,已查结220余条,其中从2006年至2011年10月,立案侦查40件43人,所有案件除近期立案的以外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起诉成功率为100%。各项业务指标长期保持在深圳市基层检察院前列。2009年共立案侦查10件10人,2010年立案侦查9件9人,2011年迄今为止立案侦查9件10人,突出查办在查违、社保、工程质量涉及民生民利的渎职侵权犯罪。从2008年至今,该院反渎局共发出检察建议6份,建议涉案单位尽快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督机制。其中发给公安机关4份,法院1份,劳动局1份。
1.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从2006年至2011年10月,立案侦查40件43人,所有案件除近期立案的以外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起诉成功率为100%。各项业务指标长期保持在深圳市基层检察院前列。从2009年至今,立案侦查28件29人。
2.涉及罪名较为集中。在被查办的43人中,玩忽职守案25人,滥用职权案9人,徇私枉法案5人,枉法仲裁案3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2人。大多数徇私舞弊类案件多年来立案空白,这种情况在全国检察机关中很常见,如商检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4个等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在广东省查办渎职案件中均立案空白。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像“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放纵走私罪”等20多个新罪名,一年下来,每个罪名在全国也只有两三个涉案人员,有的甚至是空白。豎
3.被查人员相对集中,办案领域有待拓展。在被查办的43人中,涉及的领域有公安、交通、城建、国土、城管、消防、安监、综合执法、劳动仲裁、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其中公安民警渎职犯罪的有10人,占24%;交通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5人,占12%;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9人,占26%。
(二)“A”区反渎职侵权案件办理特点
1.渎职犯罪形式多样化。很多渎职侵权犯罪呈现出与受贿等经济犯罪相互交织、相互牵连的发展趋势,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徇私情私利而进行权钱交易,收受财物后怠于职守、放弃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该检察院反渎局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时,并没有墨守成规,改变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由事到人”的传统思路,而结合当前职务犯罪的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交积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侦查策略,着重突破渎职犯罪案件背后的徇私情节,查办了一批受贿和渎职犯罪并存的渎职犯罪案件。如2009年查办的“A”区某街道执法队查违办工作人员卢某、邵某玩忽职守案,在通过外围初查基本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的基本事实之后,反渎局工作人员便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案,重点突审犯罪嫌疑人的经济问题,最后查清犯罪嫌疑人均存在一些徇私情节或者经济问题,减少了办案阻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犯罪主体素质有所提高。该检察院反渎局近年办理的26件28人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有24人;司法工作人员有9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有14人。大多数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虽然这些人职位和学历不同,但是法制观念淡薄或存在侥幸心理,普遍认为渎职犯罪不容易被发现。
3.探索新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枉法仲裁罪是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增设的新罪名,司法实践中并无可循的查办经验。增设新罪名后,该院反渎局从线索入手,以专题调研的形式,全面收集劳动部门的行业执法信息,梳理出该部门执法环节的渎职罪的具体犯罪表现形式,提出侦办此类案件的侦查方法后,先后查处了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员沈某等三人的枉法仲裁案,拓宽了新领域,查办了深圳市内首例枉法仲裁案。
二、渎职侵权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监管制度缺失、权利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A”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查办的街道综合执法队负责查违的工作人员,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乏,以及内部执法标准的不健全,负责查违工作的执法队员又因收受贿赂、权钱交易,而玩忽职守,故意不查或者采取较轻的行政强制措施放纵其管辖辖区的违法建筑顶风抢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法律制度对于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权责的规定不明,致使执法部门管理职能的缺失,部门间揽权避责
2007年,“A”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JH”酒吧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便发现上述情况。“JH”酒吧经营卡拉ok项目,本应经消防部门审批通过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对外经营,但该酒吧却在未取得消防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便开始对外经营。这种未取得消防审批通过而对外进行无照经营的行为,工商、消防等部门均有权予以查处。然而,消防、工商部门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存在不同理解,按照当时工商部门内部文件,对于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对外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由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不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才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而消防部门则认为包括上述未取得许可审批手续的违法无照经营行为的所有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都是由工商部门查处。这种“多头管理”的执法问题,使得各个执法部门各自为政,为了部门利益而相互影响,进而使得上述此类违法行为看似各个部门均有权管辖,但实际却处于无人管辖的状态,造成行政部门不作为、政府管理职能的缺失。
(三)部分工作人员个人素质不高、缺乏敬业爱岗精神
在“A”区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发现个人素质的高低起到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如下:(1)“A”区检察院反渎局侦办的派出所“110”接警人员吴某玩忽职守案,在值班总台值班的协勤人员吴某接到“110”警情时,未将该警情的情况向总台值班民警报告,也未通知处警民警或者其他人出警,更没有与报警人联系,而是随意编造虚假出警信息敷衍了事,经事主重复报警后近四十分钟后,才通报给负责处警的民警,致使派出所民警在群众报警近一个小时后才赶至现场,而导致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A”区作为人口大区,已具备内地一个中等城市的规模。而“A”区行政机关的设置,依然依照内地一些县城的配置,执法人员及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足,为了缓解在编管理人员少的问题,很多部门引入临时性质的聘用工作人员,这批人长期处于基层第一线,工作更加辛苦,待遇却与在编人员相差甚远,容易导致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攫取非法利益。
三、基层院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反渎职侵权案件立案率上升,但平均立案率仍不高,其原因主要是
1.控告举报线索成案率仍然很低,质量不高,但又需要调查,牵制了很多办案精力。因为有效的宣传工作缺失,且渎职犯罪涉及诸如工商、环保、工商、税务、海关等领域,涉及法律法规较多和专业知识较强,从而加大了发现和查办此类犯罪的难度,因而造成群众不懂举报,或举报的线索成案价值较小,使得历年来渎职犯罪案件线索成案率和可查性较低。且从现状而言,渎检的控告、举报线索的初查和回复已成为维稳的一种手段,耗费了渎检工作人员的较大部分的精力。
2.案件的证据固定较难,渎职案件的证据通常都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多凭言词证据定案。由于犯罪嫌疑人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同一性,而缺乏积极的、有利于控方的有罪证据;其次渎职类犯罪分子大多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职务上的便利,给办案人员的侦查活动带来阻碍。
(二)反渎职侵权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审判结果呈轻刑化、宽大化趋势
发生在“A”区的反渎职侵权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的28件29人渎职侵权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25人,免予刑事处分4人,其中宣告缓刑12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及宣告缓刑的占64%。如果对渎职侵权犯罪普遍适用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会使一部分群众感到法律放纵渎职侵权犯罪,从而严重损伤群众同渎职侵权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
四、提高检察机关查处渎职犯罪能力的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加大渎职侵权犯罪社会危害性和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
传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如公益廉政广告,重心都放在如何预防贪污贿赂犯罪,而忽略了渎职犯罪。因此,应依托行政、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等资源,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及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结合身边一些渎职犯罪的实例,让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意识到:渎职行为可能后果非常严重、渎职一样可能涉嫌犯罪,而不能简单的理解为顶多是工作失误、工作马虎、犯了小错误等等,才能达到警醒的效果。
(二)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从根源上减少、杜绝渎职侵权犯罪
通过开展渎检工作,打击渎职侵权犯罪,通过“打击一人、影响一片”,从而产生威慑力,“以点带面”地起到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建立健全事后预防机制,积极开展个案预防,结合办结的案子,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完善其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以案件为反面教材,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比如今年该检察院反渎局派出业务骨干为区劳动局工作人员举办了廉政教育讲座,详尽阐述了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取得了良好效果,有力支持了“A”区劳动仲裁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建设。
(三)全面提高反渎职侵权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和水平
从组织、业务、纪律和作风等方面切实抓好渎职检察部门队伍建设。通过自学、培训和讲座等形式,了解重点领域的行政法规,熟悉行政执法流程,提高渎检干警发现、收集、捕捉线索的能力,加强询问和讯问的能力,培养“复合型”渎职侵权检察人才。强化作风纪律建设,锻炼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办案、特别守纪律、特别有战斗力的渎职侵权检察队伍。
(四)继续加大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力度,并深挖其背后的经济犯罪
在办理渎职侵权类犯罪的时候,应当同时查办贪污受贿类经济犯罪,甚至要把经济犯罪作为突破口,放在重点位置来抓,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压力,另一方面还能够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果,确保实刑判决率。
(五)继续推进侦查一体化建设。加强反贪、反渎的协作配合,实现在侦查过程中的优势互补,在人力物力上互相支持,在案件线索上共享“资源”,整合内部侦查资源
建立健全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内部协作机制,在侦办重大复杂案件时,让上述两个部门提前介入,打破科室、部门界限,提高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