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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预防药品采购贿赂犯罪对策分析

2015-09-26 09:3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医疗卫生行业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在社会发展与百姓生活中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一直呈现高发态势,部分医院业务科室主任利用职权协助医药代表引入、销售回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重了百姓求医问药的经济负担,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亟待引起重视。

  论文关键词 医疗卫生行业 药品采购 贿赂犯罪

  一、科室主任药品采购贿赂犯罪特点分析

  (一)受贿手段多样,受贿时间具有差异性
  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回扣形式多样、手段隐蔽,且受贿时间根据主体职能不同亦有所差别。药剂科主任在新药引进及药品结算时提供便利,每个节假日前均会收到医药代表赠送的购物卡;其它业务科室主任除按药品使用量收受月度现金回扣外,还通过收取新手机、私吞科室食品赞助费、节日福利购物卡等形式收受贿赂,形成平日现金结算与节日收礼双重受贿现象。
  (二)与医药代表暗箱勾结,共寻犯罪机会
  在某些药品无法进入医院药品销售体系的情形下,科室主任与医药代表私自串通,共谋非法利益。如北京某院中医科、外科主任将“回扣药”以“医疗器械”的方式计入“治疗费”,在患者无法轻易察觉的情况下间接实现药品销售。此外,某些科室主任还协助邀请科内人员参加医药代表宴请,其间提示大夫多开此器械,并指定“药品保管发放员”与“药量统计员”,以便回扣款的结算。
  (三)触犯数罪成为群体犯罪未来发展的主趋势
  公立医院科室主任身兼行政与业务管理双重职能,其中药品、医疗器械引进需求、质量审核、数量确认、资金拨付的权力属于行政管理上的职务行为,利用上述职权收受贿赂触犯“受贿罪”;此外,科室主任在看诊时通过处方形式向患者销售药品,与普通医生一样领取回扣的行为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四)潜在受贿数额大
  从已侦结案件来看,科室主任受贿数额不是十分巨大,但其中折射出该类群体潜在药品回扣受贿数额不容小觑。一方面表现为短期高收益型,如北京某医院外科主任袁某,利用行政主管与看诊处方权,仅“健—祛痛贴”一种药品在7个月内累积收受贿赂人民币7万余元;另一方面表现为细水长流累积型,如吕南县某医院外科主任王某,2003年1月至2010年5月,收受4家医药公司贿赂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

  二、科室主任药品采购贿赂犯罪原因分析

  公立医院业务科室主任药品采购贿赂犯罪受到社会客观条件、人员主观心理蜕变等多方因素的影响,具体体现在:
  (一)医疗体制尚待完善,医药市场管理失范
  1.绩效考核机制待完善。当前我国公立医院的经营模式的十分局限,其主要收入构成为:政府投入、医疗技术劳务收入和药品收入。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仅占公立医院收入的6%-7%,药品收入占医院收入的40%以上豍,成为当前公立医院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院方在绩效考核时,按照全年完成医疗业务收入比例向科室发放年终奖励,科室主任作为“第一负责人”,为提高科室整体收入及工作业绩被迫走上“以药养医”的道路。
  2.收入分配不合理,薪金待遇不高。医疗卫生是知识密集型产业,高学历人才集中,从查办的案件来看,涉案科室主任平均从业20年才晋升至主任岗位,但薪金待遇同民营医院及其他技术精英相比则相差甚远,医疗技术价值未能完全实现等值的经济利益回报。
  3.药品购销行业无序竞争。近年来,医院在药品销售终端上的市场份额居高不下,打开医院售药渠道成为诸多药商的首要目标。目前,我国对医药企业、人员的购销行为无明确的管理制约机制,对营销人员以高额回扣等不正当方式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无明确惩处机制,违法成本低,收益高,导致医药市场秩序混乱,回扣之风盛行。
  (二)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监管
  药剂科主任在整个药品采购链条中的权力过大,主要表现在:一是科室主任成为新药入院“第一关”。通常药剂科主任会兼任医院药事委员会副主任职位,其主要职责为新药申购、引进的信息收集和初审核,新药通过初审后才能提交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因此药剂科主任是新药进入医院的第一个门槛。二是药品采购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空白。部分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采购方式不科学等问题,药剂科主任只要通过网络采购平台即可自由决定药品供应厂家及采购配额,权力制衡机制的空白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机会。三是欠缺药品结算环节的规范管理。药商只有在药剂科主任对用药数额及药款数额进行签字确认后才可到财务处领域药款,药剂科主任审核确认速率的快慢直接影响运营收益,而医院未对结款速率作出规定,因此,优先结款成为药商行贿的又一动因。
  (三)对医院经营管理行为监察失力
  医院内部“重业务、轻管理”现象严重,监察部门未能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一是对药品销售额突增失察。医院领导部门未能及时发现个别药商短时期内销售额猛增的变化,如北京某医院药剂科主任沈某收受贿赂后的3年内,协助行贿单位将年销售额从60多万元增至300多万元,增幅达400%,而院方3年内均未对此异常情况进行深入核查。二是对私设“科室药房”行为失察。院方未能及时发现个别科室在科室主任授意下,医生与护士相互配合,故意规避医院药品销售体系、私下公开售药,致使回扣药在医院非法销售,严重侵害百姓利益。三是对医疗药品、器械混淆销售行为失察。部分医院虽对药品采购、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服务等行为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但对文件执行力度的监管相对松懈,致使“回扣药”得以“医疗器械”的名义混淆销售。
  (四)心态扭曲,拒腐防变能力逐渐弱化
  一般来说,科室主任均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是同行或患者眼中的专家,同时又对医药代表的销售额起关键作用,由此,该群体常年居于“优势地位”,致使其心态失衡,具体表现在:一是居功自傲补偿心理。科室主任认为岗位工资与自身付出不成正比,将医药回扣作为自己辛劳付出的经济回报,每月领取“第二工资”。二是随波逐流侥幸心理。科室主任将医药回扣视为一种社会“潜规则”,缺乏对法律的畏惧,认为法不责众,自己和大家一样,不会这么倒霉,也不会因出现问题而被追究责任。三是盲目自信心理。科室主任们只重视业务进修而轻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自恃为“法律专家”,错误地将行贿“医药代表”定性为“朋友”;错误地将“行贿行为”定性为、“礼尚往来”;错误地将“节日犯罪行为”定性为“传统风俗的人情世故”,过高估计了自身对法律的认知程度,身越法律红线而不自知。



  三、科室主任药品采购贿赂犯罪对策建议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一是增大对公立医院的扶持力度,调整医疗系统收入结构。加大对公立医院的资金投入力度,适当采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医疗补偿机制,提升医疗技术服务在医院盈利中的比重。二是推行医药分离制度。改革现有医疗卫生体制,逐步将药房从医院中分离,实行独立经营、管理、核算,从源头上切断科室主任与药商之间的经济联系,彻底消除“医药养医”现象。三是推进公立医院工资改革。逐步建立起劳动分配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体现技术要素、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并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分配制度豎,充分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使科室主任获得应有收入。
  (二)完善医疗卫生单位管理制度
  一是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健全人事、财务、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等规章制度,克服工作随意性。如全面推行医疗器械、药品招投采购制度,统一由政府采购部门公开执行,明确审批、支付等关键环节,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又如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管理运营制度,避免医疗技术劳务、医疗器械、药品相互替代、混淆使用等不正规医疗现象。二是建立“行业廉政准入制度”。在医疗供应、参与招投标时,对有行贿犯罪劣迹的药品供应商及销售人员坚决禁止“准入”,逐步推进医药购销行业市场诚信体系的创建与完善。三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类违反院内规章制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对于收受商业贿赂查证属实者,吊销医生从业资格,涉及犯罪的情况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近年来,科学技术在提升医疗治愈能力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未来也应将更多的技术融入医疗业务管理,争取在提高管理层次与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一是强化科室主任用药行为技术监控。利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对科室主任用药频次、数量、销售金额、药品收入比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超时、超量、超金额等用药异常情况并做出处理。二是强化科室用药情况的技术监控。将科室新药使用情况、月用药量浮动超过20%的科室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对异常用药科室下发《用药质询通知书》,无合理解释或不按期反馈的,对科室主任进行处罚。三是强化药品采购流程的技术监控。以供应商为统计单位,建立药品比例、库存分析、药品消耗等动态分析报表制度,对供应商药品采购数量、补货、结款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预警干预,防患未然。
  (四)加强医德教育,筑牢法制观念,提升依法办事能力
  将医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作为科室主任年度培训的重点内容,通过法律讲解、案例剖析等途径,提高科室主任对学习法律知识重要性的认知程度,提升其对商业贿赂、贪污挪用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辨识能力,明确各种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杜绝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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