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问题引起了各方专家的注意。研究和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醉酒人形式责任的重要性,其次探讨了其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问题,接着讲解了晚上醉酒人形式责任立法的方法:应细化我国刑事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将醉酒的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最后得出,在以后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研究中,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明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各种规则要求,在以后的刑法定位中,有更详细的依据。
论文关键词 醉酒人 刑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 立法
一、前言
近年来,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问题引起了各方专家的注意。目前,由于醉酒引起了很多的社会危害,因此研究和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总体来说,对于醉酒犯罪的处罚处于日趋轻缓的趋势,这是一种进步,也是罪与刑远离残酷和非人道的表现,是人们对罪与非罪认识日趋科学的表现。但是,如果醉酒行为和犯罪行为结合后,就必须从其危害性上进行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刑法措施对其进行打压。因此,本文从研究醉酒人的刑事责任的重要性出发,分别探讨了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和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完善醉酒人刑事责任立法的建议和思路。最后得出,在以后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研究中,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
二、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关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从刑事责任根据的概念和学说、醉酒人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学说两方面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笔者的意见。
(一)刑事责任根据的概念和学说
谈论刑事责任的所有问题,必须明确其核心问题——刑事责任根据问题。另外,刑事责任是质和量的统一,所以刑事责任根据问题必然存在质和量的根据问题。同时,刑事责任的根据可以从不同的学科角度来进行有效的分析。
西方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的学说,我国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的学说是形式责任根据的主要学说分类。而我国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的学说又主要包括:第一,哲学根据说。第二,法学根据说。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其次,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另外,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二)醉酒人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学说
国外对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学说主要由社会利益说,原因自由行为说,而我国对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学说主要由以下观点:根据说,严格责任说,实行行为延续说,心理事实加规范评价说以及犯罪构成要件符合说。
笔者认为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应以其行为是否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为标准,实事求是做出判断,以此进行有效的界定。
三、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分析
首先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根据理论主要包括:因果结合理论,间接正犯类比理论,意志决定论,构成要件说,例外模式,想当因果关系说等。
其次原因自由行为形成的类型主要包括:心神丧失型原因自由行为和心神耗弱型原因自由行为;故意型原因自由行为、过失型原因自由行为和独立犯罪型等。
由此可见,原因自由行为问题是探讨醉酒人刑事责任问题的一个关键问题,必须进行细致的分析。基于原因自由行为问题已经有了详细的论述,本文不再进行详细的论述,具体的相关论述可参加相关的文献。
四、完善醉酒人刑事责任立法的建议
通过以上的讨论,必须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立法进行有效的完善,具体的建议和思路为:应细化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将醉酒的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
(一)应细化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其具体体现为:第一,对醉酒人犯罪的情况规定非常模糊、笼统,难以进行界定,这种笼统的方式直接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操作性差;第二,醉酒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过于笼统,对于醉酒人承担何种责任,是减轻责任还是完全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以此,对醉酒人犯罪立法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界定,对于犯罪的范围规定其承担那种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和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一样对待。这样的规定能够很好的满足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笔者认为,在采用这样的规定后,能够明确的界定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在以后的实施中,能够带来较好的效果。
(二)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
我国刑法中规定,对于由于醉酒形式陷入限制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同时在此状况下实施了危害行为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此规定,必须进行完善和补充,具体的完善和补充内容。
(三)将醉酒的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
醉酒的不用情况下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我国刑法把这些不同类型的醉酒犯罪笼统的规定为我国刑法中的“醉酒的人”,笔者认为是不够详细全面的。而是应该根据每种情况和类型,进行不同的分类对待,规定的更加详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才能贯彻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明确性。
(四)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
醉酒的犯罪类型中,规定了过失犯罪型和故意犯罪型。这两种类型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但另外一种情况,即“完全昏醉罪”不属于愿意自由行为包括的情形。所以不能依靠该行为来规制。但必须在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要不然遇到这样的情境就无法界定。只有新增订“致醉行为罪”,才能与“原因自由行为”相配合,完整的规范‘酩酊犯罪’的行为。所以在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醉酒刑事责任的立法具有有效的补充作用。
为此,只有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立法进行以上应细化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将醉酒的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等的完善,才能更加的细化醉酒人刑事责任。
五、总结
总之,研究和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以后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研究中,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明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各种规则要求,在以后的刑法定位中,有更详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