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人权的思想观念在全世界得到普及。废止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据维基百科统计,如今70%的国家实质上已经废止死刑,废止死刑将是国际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
论文关键词 死刑 废止 法制 民主
一、国际上死刑制度存废现状及趋势
几个世纪以来,对于死刑这一专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之刑罚的研究与争鸣,成为法学界天空中最耀眼的一颗明星,吸引了无数哲人名家驻足于此。
历经长达200年之久的争论,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对死刑的废止与限制表示认可,废止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据有关资料披露,截至2009年4月30日,在全球197个国家中,有92个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10个废止普通死刑,36个国家过去十年里没有执行死刑的记录。综上所述,已经有138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仅有59个国家在法律上保留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
二、我国死刑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体制建设不够健全,对于死刑的规定也不够全面,仅有几部单行刑法对此作出规定。1979年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的将全部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种加以规范,此时有27种罪名列入可判处死刑的范围。一直到1997年我国再次修改刑法之前,共有71种罪名最高可以判处死刑。1997年刑法典在总则中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作了更为精确的描述;分则部分,则对可处死刑的罪种构成要件提出更为严格、细化的要求。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8岁以下,75岁以上的罪犯规定可做缓刑处理,并取消了13个经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种总数的19.1%,这就意味着部分罪行在我国将不再以处死作为惩罚。《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是我国继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之后,在控制死刑方面又一次实质性的跳跃。
目前我国虽未随国际大趋势彻底废除死刑,但是在这方面采取了更为紧缩、严格的态度,不难看出,废除死刑将是不可逆转的潮流。
三、影响死刑存废的因素
(一)死刑是否违背社会公约
刑罚起源于保护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所订立的一种社会契约,但是生命只有一次,因此对犯罪人执行死刑是“不人道的、侮辱人格的残忍刑罚”,是对人权最根本的背弃。违背了社会契约一个人使用暴力手段杀害另一个人,不管他是用刀还是枪,或者别的什么武器,还是用自身的力量,也不管他的理由如何,都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外,是犯罪行为;同样执法机关将犯罪人用暴力,不管是枪决,还是斩首,或是注射、绞刑、电椅、石刑、毒气之类的刑罚,都是和犯罪人一样使用了犯罪人同样的手段,是不人道的行为。杀死的都是同宗,实质是一样的。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政府的成立来自于人民授权,人民借由社会契约论决定国家权力的限度。社会契约论中,每一个社会成员以本身部分自由与财产(自然权利)为代价,换取国家保障下的完整权利。在这里,人民只是将一部分的、并非全部权利让渡给国家,生命权不是人民可以主动让渡的权利,因此国家也无从取得处置、剥夺人民生命的权力,只能一定程度的对自由与财产予以限制(自由刑、财产刑)。死刑犯也是人,也会为犯过的错误懊悔,通过法律手段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利是和杀人者的行为一样的反复的事情。而且,对受害者及其遗族没有具体、实质帮助。笔者认为,从当今世界来看,一个国家是否已经废除死刑、法律规定执行死刑的范围是否已经减少到最小,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准之一。基于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道主义的发展,废除死刑乃大势所趋。
(二)死刑是否具有巨大的震慑功能
英格兰于1966年全面废止死刑,之后20年内杀人犯罪率上升了60%,但横比较向来看其上升幅度远低于其他罪种,例如暴力犯罪率上升幅度高达160%;澳洲于19世纪60年代中期执行了最后一个死刑,杀人犯罪率长期而言无明显变化;尼日利亚的研究亦未发现死刑有减低命案犯罪率之效果。如何让社会更加安定?究其根源,最根本的是解决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而不是依靠事后处罚的震慑作用。
死刑带给人的印象只是暂时的,其给人造成的畏惧感将随犯罪人生命的消失而消失,因此死刑的震慑作用只是暂时的、不稳定的,并且并非人人都惧怕死刑。笔者曾在实习期间有机会与二审判处死刑的犯罪人进行交流,发现有很多人以一种安详而坚定的心态面对死刑,这足以表明死刑的震慑作用具有局限性。
思考犯罪的原因是否只是犯罪人的责任,社会是否也要为此承担一部分责任呢?许多连环杀人案件中,犯罪人抱着“杀一个是死,杀两个也是死”的想法毁坏了无数的家庭。不对犯罪人实施死刑,而是采用终身刑或者其他制度付出犯罪代价未尝不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假如可以通过教育,为其提供能够再次进入社会的机会,从而创造更多的劳动价值,还可通过其他渠道为受害者遗族弥补伤害。
(三)死刑执行后的遗留问题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另外死刑的执行也会杀死重要人证(就算这个人没有被冤枉)。例如在中国大陆的滕兴善死刑冤案、聂树斌死刑冤案等。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相对于财产刑和自由刑,死刑完全无法恢复,因审判瑕疵错杀无辜者是对人权的莫大侵害。误判固然是一个司法体制的问题,在这里我们不做深究,但是废除死刑直接限制了国家机器的权力,大大降低了迫害无辜的可能性。
彻底杜绝审判瑕疵几乎不可能,但废除死刑不仅可避免此类悲剧的重演,还可使得其他侵犯人权的事情更容易被发觉。对犯罪人开展“深挖”活动,还有可能牵连出不为人知的案情,使其他冤案得到相应的救济及补偿。
(四)国民共识与死刑的存废
部分学者认为,民意应有权力决定是否保留死刑。现阶段,废止死刑尚未成为全体国民的共识,政府跳过这一阶段或者不经过民意决策而冒然废止死刑,并强制国民接受这一改变与民主国家之程序不符,同时也是政府对公民之人权的漠视。
当前大多数民众认为,对于某些罪大恶极者,唯有死刑是公义的,是对谋杀者最公平的处罚,不将之处死会有损社会对生命保护的价值。也只有如此,才能展现社会对于维护“不可杀人”原则的决心。这些观点的真实的反应了民众对于“复仇”的渴望以及对犯罪行为的“憎恨”。人类情感上对复仇的渴望不能作为保留死刑制度的理由,而且支持复仇会助长社会的残暴风气,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因而,笔者认为,民意不能做为不废死刑的借口,类似的荒谬做法有:兴建不合格的核电厂、放任污染及违规造成公地悲剧、非公共安全必要之强迫拆迁、强制没收充公富有阶层财产(侵害财产权)、投票选出犯罪者等,多数民众对此议题未必深入了解,所谓的民意时常受到资讯不足和错误的引导与限制。立法本源是维护社会稳定,应该负起教育民众及引领民意的责任。司法与正义体系应当教导人尊重任何人的生命,即使是谋杀者的生命也一样。
(五)经济发展与死刑存废的浅析
有学者认为,废除死刑的经济成本过大,以中国现在的经济水平是负担不起的。中国现在把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经济建设当中,要养活13亿人民,要解决人们的工作、住房等和民生息息相关的问题,还要保证可持续发展问题,有太多重要的问题来解决了,这些都比废除死刑重要的多,现在解决这些问题是为了保护中国大多数人的人权,和谐问题解决好之后,有了强大的经济实力做后盾的时候,才是解决废除死刑问题的时候。但是笔者对此不以为然,合理利用犯罪人的劳动能力亦可为社会创造价值,亦可避免死刑造成二度家庭悲剧,造成更多的社会问题。
不可否认,死刑这种人类最古老的刑罚在历史中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捍卫了国家根基。但是随着世界各国对此的声讨以及人权观念的普及,废止死刑将会是国际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我国目前的死刑保留制度不是偶然的,是在我国优秀文化传统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国内实际情况形成的。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贯彻少杀和慎杀的刑事政策,在立法以及司法上严格限制和控制死刑,这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顺应了国际形势。废止死刑的道路是漫长的,不可一蹴而就,相信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速发展的现在,我国很快便会跻身于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