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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广州市花都区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

2015-09-11 10:5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近年来,破坏能源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更令人无奈的是,作为对保护能源和生态的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薄,甚至在执法时玩忽职守、放任纵容,严重地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应引起各地政府的重视。本文对破坏能源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等作了深刻分析,同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破坏能源 危害生态 职务犯罪

  今年以来,广州市花都区院结合广东省检察机关集中开展查办与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共查办发生在非法开采“瓷泥”过程中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案件11件11人。切实加强了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为该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下面就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以引起重视。

  一、案件特点

  (一)主要发生在基层监管环节,窝案、串案多,涉及的罪名较为集中
  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环节或多个部门,案件查出一个,带出一窝,扯出一串。该院查办的11起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层的规划、国土、林业执法监察及村委等部门,其中,涉及国土执法监察有4人、规划办2人、林业1人,村干部3人。所立案件中,受贿罪6件6人,行贿罪1件1人,滥用职权罪4件4人。在查处的?这些人当中,虽然职级不高,有些甚至是合同工,但岗位极其重要,权力较大,直接面对管理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拉拢利用的对象。
  (二)时间短、行贿次数多、涉案金额大,造成的后果严重
  如在上述系列案中,行贿人宋某在短短四个月时间内行贿20多次,每次都是送现金,金额视每个人作用的大小从3000到50000元不等,共计20余万元人民币。造成的后果严重,行贿人宋某为了自己非法开采瓷泥的行为不被查处,对负责花山镇破坏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巡查的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成员黄某标和彭某行贿,两人在收到宋某的好处费后,对宋某非法开采瓷泥的行为不巡查、不上报,在有大规模行动时主动通风报信,致宋某非法开采瓷泥半年以上,造成开采出来的淤泥堆积在山脚,采矿流失的淤泥流入水库。由于盲目开采,已导致此地出现空塌陷、滑坡、地质地貌景观及承担着净化空气、保持水土的重要作用、花都区环保局指定的重点保护的生态林地、有“花都之肺”美誉的100多亩生态林遭到破坏,村民苦不堪言。
  (三)有正式编制执法人员和合同工勾结,由合同工负责收受贿赂
  在上述案件中,花都区花山镇国土所副所长孔某铃和规划办副主任黄某远为该镇规划巡查大队负责人,他们亦能意识到直接接触行贿人收受好处费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其授意该大队合同工谢某明出面与行贿人接触。谢某明自持是不是正式公职人员,以为倘若有朝一日东窗事发,也可以一走了之,因此也肆无忌惮,每次在收受贿赂后就将钱分成几份,分别给予有正式编制的执法人员及本人。
  (四)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竞合存在
  在该系列案中,对破坏生态、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有巡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好处费的同时玩忽职守、放任行贿人非法开采“瓷泥”、破坏生态林的行为,在行贿人宋某坤归案后,办案人员在其手机上发现有一条“下午巡山”的信息,很明显,这是一条巡查人员通风报信的信息。经核查,为林业部门的刘某能所发,后该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刘某能立案侦查。

  二、案发原因

  (一)违法成本低、高额利益的驱使让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
  在上述案例中,行贿人宋某坤采用“偷挖”的方式在半年不到的时间,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村就挖了几万吨“瓷泥”,因为是“偷挖”,所以采取的是最原始的技术、使用的是最简单设备和极具破坏性的方式进行。但在半年内挖出的“瓷泥”按照市场价,货值已过千万元,高额的利润促使宋某坤不断行贿以保证其巨大的非法利益。
  (二)多头管理导致无人作为
  对于“破坏性”开采“瓷泥”的行为,从村到镇乃至区国土、林业均有相关人员进行巡查,但各个部门之间缺乏互动机制,且受贿人在接受宋某坤的好处费的同时均持有自己不去巡查制止或许其他部门会去的心理,导致宋某坤在同一地点非法开采“瓷泥”以及堆放“瓷泥”达半年以上,将该处完整的生态林破坏得面目全非,仍无相关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去制止。
  (三)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薄
  作为对保护能源和生态的执法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薄,甚至在执法时玩忽职守、放任纵容,没有意识到这类破坏性的开采,表面上可能只是砍了一些树、开采了一些矿产资源,但实质对生态资源的破坏及其严重,破坏的后续修复及其困难,被污染的山泉和水库的水不能喝,鱼虾不存,因山被挖成峭壁,生态植被遭到破坏极易造成山体滑坡。
  (四)对该类犯罪查处难
  由于该类犯罪不直接损害个人利益,群众很少举报或者是敢怒不敢言;犯罪牟取的往往是本单位小团体利益,内部人员不愿举报;加上犯罪手段专业性、隐蔽性强,使得犯罪发现难、查处难。
  (五)基层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管理不力
  乡镇一级的国家机关,有很多岗位需要聘请合同制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没有编制,待遇较低,工作任务却很繁重。在上述案件中,花都区花山镇规划办巡查大队的谢某明,就是合同制工作人员,却要负责该镇内的违建、无证开采的日常巡查工作以及处理众多的投诉工作,在工资待遇偏低的情况下,面对各种机会和诱惑难以自控。而且平时廉政教育的松懈甚至缺失,更使他们对自己的受贿等行为麻木不仁,把收受钱财当成是为个人创收的正当途径,根本没有丝毫的警惕性,一朝东窗事发,甚至可以将自己的行为理直气壮的对着办案人员侃侃而谈,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由此可见,在人员管理上,包括工作待遇、廉政管控等方面,基层国家机关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也是上述案件发生的一大诱因。

  三、对策建议

  为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给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结合办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建立相关行政调查案件的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商请有关部门及时移送。
  (二)加大对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发现线索的能力、办案质量和水平。反贪、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紧密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对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必须态度坚决,依法查办。广东省检察机关为增强打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针对破坏生态资源的查处,已经开通了“绿色通道”,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快从重打击。
  (三)注重对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预防控制
  要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结合办案,分析研究发案原因,将预防职务犯罪寓于办案工作中。要切实加强与发案单位的沟通联系,利用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环境监管主管部门建章立制,规范环境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要积极配合环境监管部门开展专项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要充分采取新闻媒体、公益广告、图片展览、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对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认真对待群众举报的线索。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必须认真对待,做到件件有落实、有回音,用认真的态度和查办案件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取得人民群众和广大干部的支持。
  (五)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
  检察机关要加大职务犯罪的宣传力度,加强该领域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地宣传职务犯罪的相关知识,把法制教育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始终,让广大行政执法人员意识到危害能源资源和破坏生态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从心灵深处筑起抵御职务犯罪的堡垒,增强法制意识,从而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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