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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特征研究

2015-09-07 09:2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研究表明,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日趋严重。对广西某女子监狱2003年至2012年在押少数民族女犯民族构成、犯罪数量、犯罪主体特征、犯罪类型、组织形式、区域分布等特征的分析的结论是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和性别的特点,总体上出现了暴力化、严重化、多样化的态势,特征分析为犯罪防控打下了基础。

  论文关键词 广西 少数民族女性犯罪 少数民族女犯
  一、问题的提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处我国西南边陲,世居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重要民族,另有25个民族成分,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省区。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在全部犯罪总数中所占比例一直较小,犯罪率一直远远低于男性。但是,对广西某女子监狱2003至2012年十年间在押少数民族女犯的研究表明,少数民族女性犯罪日趋严重。因此,对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做纵向研究和比较研究,分析其特征是犯罪预防和控制的基础。
  二、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特征分析
  (一)民族构成
  2003年至2012年在押广西少数民族女犯民族构成调查表明:第一,少数民族女犯的民族成分包括壮族、瑶族、苗族、侗族、仫佬族、京族、回族、毛南族、彝族、水族、布依族、满族、蒙古族、土家族、朝鲜族、畲族、藏族和其他民族,其他民族主要指与广西接壤的东南亚国家的民族。其中除了仡佬族以外的世居少数民族都有分布。第二,少数民族女犯约占年度女犯总数的36%至37%。第三,壮族、苗族、瑶族、侗族、仫佬族的女性犯罪占少数民族女性犯罪总数的99%以上,其中壮族女性犯罪在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犯约占年度总数的30%,占少数民族女犯年度总数的82%至84%之间。第四,除了壮族以外,广西少数民族女犯的民族成分主要集中于瑶族、苗族、侗族和仫佬族,其余少数民族女性犯罪零散分布,所占比例极低。第五,在瑶族、苗族、侗族和仫佬族四个少数民族中,以瑶族女性犯罪所占比例最高,大约占广西女性犯罪总数的3%,占少数民族女犯的6%至8%左右。
  (二)犯罪数量
  2003至2012年十年来,从在押女犯的绝对数量上看,十年间增长了14%。其间汉族女犯增长了8%。少数民族女犯增长了27%。比较之下,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绝对数量增加速度快于汉族女性。这与广西总人口、少数民族人口增加的变化趋势是一致的。数据显示,尽管在某些年份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数量略有下降,但是总趋势呈波浪状起伏上升。其次从相对数量上看,广西汉族女性犯罪占广西女性犯罪总量的63%至65%,少数民族女性犯罪数量占35%至37%,这些比例呈现出稳定的态势,说明少数民族女性犯罪数量处于增长过程之中。
  (三)犯罪类型结构
  根据侵害的法益和行为性质的不同,犯罪可以被划分为财产型、暴力型、涉毒型、淫欲型和其他型五个类型。其中财产型犯罪主要包括侵害财物所有权的犯罪。暴力型犯罪主要指行为具有暴力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伤害和抢劫。涉毒型犯罪指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淫欲型犯罪指与卖淫嫖娼有关的犯罪。其他型犯罪则是指上述类型未包括的其他犯罪。
  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所涉及的罪名范围扩大。而且无论是哪个种犯罪类型,其绝对数量都是上升的。2003至2012年十年间,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的财产型犯罪占犯罪总数的比例处于缓慢上升趋势,2003年的28.35%上升为2012年的31.5%,上升了3.15个百分点。暴力型犯罪占犯罪总数的比例呈现总体下降的趋势。从2003年的41.35%下降到2012年的33.4%,下降趋势明显,犯罪高峰是2004年的43.77%。在这一犯罪类型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三者所占的比例在93%至97%之间,且呈总体下降趋势。其中故意杀人罪所占比例最高,为52%至57%之间,在暴力型犯罪中所占的比例由2003年的57.02%下降到2012年的53.45%,说明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暴力性十分严重。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的涉毒型犯罪占犯罪总数的比例则是由2003的22.56%上升至2012年的29.75%,值得注意的是,2003至2007年上升趋势明显,但2008至2012年其占犯罪总数的比例在30%左右波动,该数据不仅揭示广西少数民族女性涉毒犯罪与广西是毒品犯罪过境通道高度相关,还提示自2008年起广西毒品犯罪得到初步控制。淫欲型犯罪占犯罪总数的比例在3%至4%之间,变化幅度不大。其他型犯罪占犯罪总数的比例较小。
  就各个犯罪类型占犯罪总数的比例而言,2003至2010年所占的比例排第一位的是暴力型犯罪,财产型其次。自2011年起,财产型犯罪的比例才超过暴力型犯罪的比例。我国其他省市的统计资料表明,女性财产型犯罪一般占全部女性犯罪45%至50%左右,暴力型犯罪约占20%,淫欲型犯罪和其他型犯罪约占25%至30%。数据的不同说明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类型结构具有广西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的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汉族女性与少数民族女性在犯罪类型分布上不同:汉族女性财产型犯罪的比例一直高于少数民族女性,少数民族女性暴力型犯罪的比例一直高于汉族女性。这一现象与少数民族女性的经济地位、文化变迁密切相关。
  (四)犯罪主体状况
  犯罪主体状况包括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职业、前科状况五个方面。
  1.年龄结构
  十年间,广西在押少数民族女犯的平均年龄分别介于34至37周岁之间,其中壮族女犯的平均年龄也是34至37周岁之间,在押少数民族女犯中年龄最大的是88岁。
  结合发展心理学、统计学、社会学相关知识,广西在押少数民族女犯的年龄结构可以划分为五个年龄段。第一是14至25周岁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犯罪在绝对数量上呈上升状态,但该年龄段的犯罪占犯罪总量的比例如今呈下降态势,由2003年的23.59%下降到2012年的14.52%,总体的下降状态与我国其他研究所述的女性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不一致。第二是26至35周岁年龄段。这一年龄段在发展心理学上属于成年早期,在这一年龄段的少数民族女性承担着家庭和社会的双重职责。2003年这一年龄段犯罪占总数的38.66%,一直上升到2007年的46.02%。第三是36至50周岁年龄段,这一年龄段处于成年中期,其犯罪占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比例由2003年的43.32%上升至2012年的51.27%。第五是56周岁以上年龄段,结合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的年龄构成,这一年龄段的女性属于老年人,该年龄段的女犯人数在十年内虽有所增加,但在每一年度占犯罪总数的比例在6%左右。


  根据广西少数民族女犯在五个年龄段的分布,在14至25周岁和56周岁以上年龄段女犯所占比例不高,这说明青春期和更年期这些生理因素与犯罪之间并未呈现出某些学者所言的生理因素与女性犯罪的正相关关系。另一方面,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高峰年龄是36至50周岁,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独有的年龄特征用生理因素的作用无法解释,更多地是受社会因素的影响。
  2.文化构成
  文化构成指在总人口中具有各种文化教育水平的人数或所占的百分比,包括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小学、初中、高中(含中专)、大学(指大专以上)五类文化教育水平的人数或百分比。十年间广西在押女犯文化构成如下:第一,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少数民族犯罪女犯占少数民族女犯总数的百分比处于明显下降趋势。第二是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小学和初中三类文化程度的少数民族女犯占少数民族女犯总数的比例很高,最高的是2003年的90.46%,最低的是2012年的81.36%,呈缓慢的下降趋势。广西汉族女犯中上述三类文化程度的女犯占女犯总数的比例最高的是2003年的81.69%,最低的是2012年的70.15%,也出现了下降趋势。二者相比,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女犯的比例大约高于同类汉族女犯的比例10个百分点。这不仅说明少数民族女犯的文化程度低于汉族女犯,也说明文化程度与少数民族女性犯罪密切相关。第三,自2003年开始,在广西汉族女犯和少数民族女犯中一直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但是少数民族女犯极少,这又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与文化程度密切相关。
  3.婚姻状况
  十年间广西少数民族女犯婚姻状况分析如下:首先是未婚状况,2003至2012年,广西少数民族女犯中,未婚女犯所占比例呈下降趋势,由44.97%下降到26.85%。
  其次是已婚状况,十年间广西少数民族女犯中已婚女犯所占的比例由2003年的48.97%上升到2012年的55.4%。该数据说明,在广西少数民族女犯中已婚的约占一半,揭示出结婚是改变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生活轨迹的重要社会因素。
  其三是丧偶状况,自2003年至2012年,广西少数民族女犯中丧偶女性所占的比例在3%至4%之间,不超过4%,而同类汉族女犯占汉族女犯总数的1%至2%。通过对这些少数民族女性进行访谈,我们发现,少数民族女犯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在家族中承担了大量繁重的家务和农业劳动,但地位低下,收入由丈夫支配,依附于丈夫而存在,如果丈夫去世,那么会因丧失经济来源而陷于贫困,或者因财产分配问题与家族成员积怨,成为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的导火线。由此可见,丧偶这一社会因素对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影响比对汉族女性犯罪的影响大。
  其四是离异状况,广西少数民族女犯中,离异的女性所占的比例增长较快,由2003年的2.45%上升到2012年的12.62%,这说明离异与犯罪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离异使少数民族女性生活稳定性下降,使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增加。
  4.职业构成
  随着社会的发展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经济、文化的落后使很多少数民族女性仍然局限于家庭的狭小范围内。根据统计分析,少数民族女犯的职业分布出现了一些新动向。
  第一,广西少数民族女犯的职业分布出现多样化的特征,社会各阶层的职业均有分布,包括农民、家庭妇女、下岗工人、无业人员、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商业、服务业工作人员等。这说明广西少数民族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增加,社会性别角色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同时犯罪的机会和条件也增加了。
  第二,在广西少数民族女犯中农民的绝对数量不断上升,十年间增幅达1.6倍。而且职业为农民的少数民族女犯占全体少数民族女犯的比例最高,十年中的任何一年度都超过60%。但是,职业为农民的少数民族女犯占全体少数民族女犯的比例处于缓慢下降趋势,由2003年的67.01%下降到2012年的50.22%。与此相比,广西汉族女犯中农民所占比例最高,但是历年所占比例均未超过50%,这说明农民所对应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与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关系较密切。另一方面,广西少数民族女犯中,农民所占比例高于汉族女犯所占的比例,大约高17至20个百分点。这说明农民这一职业所对应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对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影响大于对广西汉族女性的影响,这恐怕只能从社会文化的角度去解释。
  第三,在广西少数民族女犯职业中所占比例排第二位的是无业者,1996至2005年的发展趋势是先下降再上升,即由2003年的18.3%上升至2012年的30.93%,壮族女犯的状况与此相同。无业在汉族女犯职业中所占比例也是第二位,但其在总量中所占的比例高于少数民族女犯的比例,大约高7至15个百分点。
  第四,农民和无业者这两种职业的女性在广西少数民族女犯中占了绝大多数,2003年至2012年十年间,所占比例在83%至89%之间徘徊。这说明农民和无业者是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主要群体。一些社会地位较高、收入较稳定的职业如教师、医生、警察等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极少,犯罪类型也大多与职业相关。
  5.犯罪前科次数
  据统计,2003至2012年十年间,广西少数民族女犯中,有前科的人数占总数的1%至3%,略低于汉族女犯5%左右的比例。而且,少数民族女犯中前科次数最多的是两次,而汉族的是三次。这说明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绝大多数是初犯和偶犯。
  (五)犯罪组织形式
  据统计,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中,团伙犯罪占犯罪总数的比例在21%至26%之间,变化幅度较小,而且尚未出现单纯由女性构成的团伙,不过民族特征是团伙分类的较为明显的标志。单独个人犯罪则占74%至79%。
  (六)犯罪区域分布
  犯罪区域分布与职业分布之间联系密切。据统计,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主要分布在农村,比例在65%左右,城镇的比例约为35%。

  三、结论: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特点

  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在年龄结构、文化结构、职业构成、婚姻状况、前科情况、犯罪类型结构方面呈现出民族性、地域性和性别的特点,总体上出现了暴力化、严重化、多样化的态势。具体而言有以下特点:其一是在犯罪数量上,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数量处于上升态势中。其二,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高峰年龄是26至50周岁,与传统犯罪学中青少年在女性犯罪中比例最高的观点有所不同。在文化构成上,广西少数民族女犯的文化程度低,集中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在婚姻状况方面,已婚女性占广西少数民族女犯的一半左右。农民和无业者是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主要群体。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绝大多数是初犯和偶犯。其三,犯罪类型结构方面,犯罪类型由以暴力型所占比例最高变化为财产型所占比例最高。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的暴力性明显。其四,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主要分布在农村。其五,广西少数民族女性犯罪中团伙犯罪约占五分之一,变化幅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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