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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从规则主义转为人本主义的刑法解释观

2015-08-18 09:2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刑法条文本身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稳定性,加上当今社会情况的复杂多变,因此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必须正确领会立法意图、准确适用法律。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各国的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观念。我国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一直坚持规则主义的解释观,不过现在也在逐渐向人本主义转变。我国从规则主义转为人本主义的刑法解释观的过程中,逐渐显现出了人本主义解释观的优势。本文认为,刑法解释观念应坚持从规则主义转为人本主义。


  关键词:规则主义 人本主义 刑法解释观


  刑法解释是广义上包括: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作出明确的解释;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相关立法机关专门用法令对刑法所作的解释。通过刑法解释方式与理念的不断健全,有助于法制的进步。
  一、规则主义在刑法解释中的局限性
  规则主义即法条主义,是指以法律的确定性为法律适用的前提,力图排除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强调法官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裁决的一种司法理念。规则主义在刑法解释中存在许多的局限性:
  1.过于依赖法律
  规则主义在刑法解释中太过依赖于法律的规定,只注重到了抽象人权的维护,对于真实人权的相关权益不能很好的保护。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既要认识到法律的确定性又要领会刑法解释的意义,以及对于犯罪分子和当事人的必要保护,不应过分依赖于硬性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刑法可以有自身的特点,前提是符合立法目的。法律当然应该具有稳定性,这样才能保证对公民的违法犯罪进行合理的惩罚以及实现的教育。不过因为稳定,却也失去了灵活性,所以,在对刑法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应把刑法条文的稳定性与立法意图相结合,既要延续法律的严明性,是也要注重法律解释的灵活性。
  2.停留在文字方面的解释
  对于刑法的解释,各国都表现出了不同的法律执行形式和内容。我国在刑法解释过程中,目前更多的停留在文字形式上,对于很多法律方面的相关用语还不够具体明确,立法技术上也很难突破文字设下的限制。在立法时,很多用语是间断性的,高度概括的,需要仔细斟酌,不然不仅难以解释,而且还会限制立法技术的发展。刑法的解释是健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但是基于现状,我国对许多法律用语的使用还是没能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刑法的解释发展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对法律用语的规范使用。
  3.忽视了权利保障
  规则主义的解释观在解释过程中只着重了对人权理念方面的保护,并没有直接到对人权本身的保护,忽视了人权的本身权利。合理的刑法解释过程应该结合时代发展的背景,不要脱离了我国法治社会的轨道,应该对人身权利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从而使规则主义思想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可以更加的放宽。我国刑法的解释在目前,也只能是越来越具体和细致,规则主义要从自身解释的视角做出改变,加大对人身权利的保障,使刑法的解释可以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
  4.过于强调立法的意义
  规则主义的刑法解释观对于法律执行者的执行力度有明确的规定,执行的过程必须严格准守法律的要求,结果要符合当事人的意愿,这些严明的规定都使规则主义的刑法解释观过于强调了立法的意义。立法的真正意义是应该通过立法者来诠释的,不应该被规则主义占据着主导地位,应该通过立法者来正确的确立刑法的解释观,从而使法律的执行更加的人性化。在执行法律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来合理、有效的行使法律。
  5.忽视了权利存在的条件
  以规则主义为基础的刑法解释观,过于强调立法的本意和执行的力度,忽视了权利保障的条件,执行也过于硬性,对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很好的保护。规则主义重视刑法解释的正当规则,认为一切行为都应该符合法律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满足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在权利的行使中,虽然强调了人权是最重要的,但是规则主义并没有直接规定对人权本身的权利保障,刑法解释观的视野也很狭窄,忽视了人权的存在意义及保障权利的实现条件。规则主义保持着形式主义的解释立场,过于强调普遍意义的权利保护,忽视了具体的权利保护。
  6.缺乏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犯罪也是社会发展带来的后果,法律对于当事人的惩罚应该结合社会发展的特点以及当事人生活环境的具体分析,从而做出人性化的审判。规则主义的刑法解释观,在对当事人的审判上,只是严格遵守了法律条文的规定,没有从当事人的角度分析,缺乏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
  二、人本主义在刑法解释中正确应用
  人本主义是指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倡导“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取向,它的主体精神就是把人视为评判一切的标准,把人视为价值的中心和价值的创造者,强调人的尊严高于一切。规则主义刑法解释观旨在维护社会秩序,而人本主义则主张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其基本内涵包括:人是刑法解释的价值主体,即人的一切行动包括制定、解释和适用刑法的活动,最终都是为了人的幸福。人是刑法解释公平与否的评价者,刑事法律制度的进步是人类共同创造与行动的结果。相比之下,人本主义在刑法解释中能更好地应用,体现在:
  1.更加明确刑法解释的目标
  通过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加入了人本主义的思想,使得刑法解释有更加明确的目标和方向。人本主义的主要思想是“以人为本”,明确提出了要对人的人身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以人为本”的思想是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人文精神。在法律的执行范围内,把人视为执行的中心,不断强调人在法律中的主导地位。“以人为本”的思想奠定了人身权利在法律中的地位,更加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2.在刑法解释中确立人权保护
  无论是哪个国家,对于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保护都是一个国家确立法律的基础,即使是犯罪分子也有自己的基本权利。我国的刑法解释观有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坚持规则主义的理念,使得我国很多案情的分析,都不能够显示出法律的公正性。随着解释观的转变,以人本主义为基础的刑法解释观,更加重视了人权保护。人本主义讲究以人为本,提倡人人享有基本权利且是不容侵犯的,法律剥夺权利的政策也是根据人本主义的思想去执行的。人本主义的刑法解释观,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法律的执行效果,保障了人权。
  3.给予刑法解释明确的知识来源
  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相关知识来源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影响着刑法解释内容的准确性。通过人本主义的介入,给予了刑法解释所需的相关知识,从理性的角度出发,不断强调人本主义的要求。人本主义介入到刑法解释的过程中,既保护了人权,又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加强了对法律内容的要求,对犯罪与法律形成了一体化的思想结构。这种思想的确立也为刑法解释的理念提供了基本的解释知识来源,通过对人本主义的具体解释,也可以更好的运用刑法解释知识,减少了很多国家在刑法解释中的争议。
  三、结语
  刑法解释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一方面解释刑法的含义与适用,同时在解释过程中也在完善和丰富法律。规则主义的刑法解释理念过于硬性且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导致我国刑法解释进展缓慢,因此有必要向人本主义转变。从规则主义到人本主义的转变,有助于刑法解释内容和理念的更新,有助于对权利的全面保护。经过解释观的转变,人本主义应逐渐成为刑法解释理念的中心思想,刑法解释应当结合社会发展的变化和需要,做出对社会发展有利的解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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