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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治中国梦须要强势法院梦

2015-08-12 09:1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国家的综合国力有了显著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基本改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是国家带领人民走向富裕的两个车轮,两者必须并向而行。三十多年的经济改革与发展,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凸显出许多问题与矛盾,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势在必行。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本文从司法改革的视角,对新时期中国法治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从而揭示问题产生的根源,力求找出合适的解决路径,为司法改革提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法治中国 司法改革 强势法院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论是古代帝王还是如今的国家领导人,无一不提倡而且必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唯尊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是维护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当越来越多的国人关注法治中国、如何实现“中国梦”时,以依法治国、公正司法为重要内容的法治建设早已先行,并日益彰显出其强大的推动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的指出,进行司法改革,建立法治中国梦。法治中国梦的建立,须着力根治司法实践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确保司法独立,审判中立,充分发挥司法权的监督职能作用。

  一、现状呼吁法治中国须要强势法院

  三十多年的经济改革使市场经济在中国基本建立。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功能来支撑,化解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规制或消除经济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潜规则。法律是增进政治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文化融合,保证社会和谐的有力武器。一国执行国家司法职能的一般是人民法院,如果执行国家法律的机关没有地位,处于弱势,那国家的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又将如何?
  现实中打官司找法院,不如找党委、政府,法院处于弱势,司法公信力低;法院无法守住司法审判的最后一道防线,判的不审审的不判,法院院长地位不如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国家制度设计赋予司法权监督行政权,司法实践中却形同虚设,法院虽设置行政庭,但现实可有可无,不少行政官员无视法院的存在;法院内外干预办案严重。

  二、现实司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新时期,国家提出要用法治的思维来治理国家,下定决心进行司法改革。改革就要敢于打破利益格局、敢于碰硬,改革就要从源头上去找出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信访制度弱化司法职能
  信访制度的设计其初衷是好的,但在国家治理中结果却乱象丛生。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群众普遍认为:有纠纷有矛盾,不愿找法院,而去找党委、政府,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其原因很简单,因为党委和政府有权力有地位,只要有上级领导的命令与指示,群众的纠纷就可以立即化解。当然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确实去找法院了,可到最后拿到判决,失望地去上访,觉得司法无用,法院无法独立定纷止争。法治国家,有问题有矛盾纠纷应通过法治渠道来化解,而不是通过上访、闹访来解决。上访制度的存在弊大于利,弱化了国家司法职能,不利于法治国家的治理与建设,影响党的形象。
  (二)司法体制本身设计不科学
  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意识形态的问题,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与前苏联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无论从国家司法体制层面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我国的司法体制设计都不够科学。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权是裁决权系裁判员,检察权是监督权。而从我国目前司法职能权力划分看,法院的职能是负责审判与执行,检察院是负责检察监督、控诉、批准逮捕、职务侦查。检察院在我国虽是司法机关,但笔者认为其工作性质几乎是一边倒的,具有浓厚的政治性,而司法的职能是公平正义,守住正义的天平。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不仅当运动员,而且还当裁判员。著名的马瑞芝法官案,马瑞芝无罪释放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了一句话:“检察院监督法院,那谁又来监督检察院?”。另外,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能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很难抗衡强大的公权力检察权,司法体制本身设计不合理。
  (三)司法权审查、监督行政权形同虚设
  现代法治国家赋予司法权监督行政权,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法院内部设置行政庭,给予行政相对人进行宣泄,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权干预审判权时有发生,比如著名的陕西华阴市法院在押送涉案车辆时被山西原平交警扣留事件,就是典例,法院的地位非常低,司法权处于弱势,不敢抗衡强大的行政权。法院的行政庭几乎处于摆设,尤其是基层法院,对于民告官的案件,官败民胜的,寥寥无几,法院的立案范围只限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司法现状的背后,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制度设计的原因。法院的人、财、物受地方管理和牵制,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法院抬不起头,伸不起腰。在这个问题上,新一轮司法改革已经明确,以后法院、检察院由省统一管理,笔者不再赘述;二是党政任职不分的原因。同级党委的第二把手就是同级政府的一把手,党领导一切,这在客观上已变成政府领导了法院。虽然宪法规定:“一府两院”,从宪法的表述看,法院似乎和政府是平级的,可以监督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现实中,法院地位不如政府部门,不少政府官员无视法院的存在。著名律师陈有西先生也曾提到:“司法现状中,司法一直受到政党权、行政权的遏制”这样的司法环境,司法权又如何去监督行政权?法院又如何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裁判员自身都处于弱势地位,又如何让民与官平等抗衡?
  (四)审判不独立是司法公信力低,冤假错案的温床
  法院肩负着化解纠纷,守住正义天平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审判不独立则动摇了正义的天平,也是司法公信力低、法官地位低的致命伤。事实上,只要让地方党委统一领导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三方,凡党委过问的案子(尤其是刑事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肯定是三方协调一致的。据笔者观察,许多冤假错案几乎都是存在个案干预,尤其是党委政法委的协调,法官无力定纷止争。一个案件从公安的侦查、检察院的起诉到法院的审判,最后还是出现冤假错案,其原因主要有:法院外部的不独立及内部的不独立。外部方面,实践中同级的公安局负责人往往是政法委书记,而法院是受当地政法委领导的,所以在客观上,公安局一把手已变成了法院的领导,这样公安机关抓了个犯罪嫌疑人,法院几乎不敢判无罪,加上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履行控诉职能的机关,检察院的指控,法院几乎也不敢判无罪,检察院有一把上方宝剑,就是检察监督,法院敢不听其建议,如果不听就抗诉。当事人不服上诉,上级法院发现案件疑点太多,依法发回重审,但重审之后,其结果未改变,这说明地方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无法摆脱地方对个案的干预。内部方面,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上级法院通过上诉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来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但实践中,上级法院通过指示等方式来干预下级法院的工作也不少,导致审的不判,判的不审。冤案由此油然而生,审判不独立是冤假错案的温床。



  三、构建法治中国强势法院的对策探析

  陈弘毅曾说过:“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尚未召开之际,基于司法界、法学界提出的一些现实存在且比较尖锐的问题,为重塑司法权威,提高法院的司法地位,崇尚法律至高无上的理念,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提如下几点改革意见及建议:
  (一)取消信访制度,强化司法权威
  法治国家,应该应用法律来定纷止争,国家内部的矛盾与纠纷应借助专门的司法机关来解决。国家信访制度的制定,是在国家法治不完善不健全的情况下制定的,其初衷是用来弥补法治的缺失,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如今的社会主义中国,民主与法治逐渐健全,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国家的司法制度也不断在完善。用法治及法律思维来治理国家已经深入人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在中国完全确立,这一系列因素,要求我国应取消信访制度,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同时,要不断提高法院的社会地位,确保审判中立,重塑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努力改变百姓有矛盾纠纷去找党委找政府的现状,畅通法律救济渠道,防止访民自杀等悲剧的发生。当然,笔者建议取消信访制度,并不等于反对解决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反而提倡使用法治思维的方式去解决矛盾纠纷。现代文明国家,在整个国家的治理过程中,一切应依照法律,一切应是法律说了算,而不是某个领导人说了算。这既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又诠释了社会的进步。
  (二)加强司法顶层制度设计改革,打造一流司法队伍
  依笔者之见,加强和改进制度设计需要修改宪法,改变过去的司法体制制度设计模式。
  1.取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宪法虽然明确规定,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但从检察院的工作性质层面来看,检察院更多的是履行控诉和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其在整个司法流程中,虽其内部不同的部门履行不同的职能,但有其共同特点都是检察院的人。在整个侦查、控诉、审判都有检察院的身影,检察院在出庭指控犯罪时,尽管坐在与辩方同等的位置,但同时又履行了审判监督职能,从控、辩平等,审判中立角度的现代法治国家看,其制度设计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因此笔者建议把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交给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县级以上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司法监督委员会,代表人大专门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履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防止检察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问题发生。
  2.把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权交给法院,因为法院才是最终的中立裁判者。精简国家机构职能,把检察院的反贪渎职部门与纪委合并,不断完善纪委的双开机制。
  3.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能作用。不断壮大律师队伍,完善体制机制,确保控辩平衡。不断优化法官与检察官的整体素质,打造一流的司法队伍。
  (三)强化司法权弱化行政权,实行党委、政府、人大、司法的任职分离
  着力改变强势政府弱势法院的现状,注重立法、行政、司法、政党的权责清晰,各尽其职,各尽其责。过去在我国未改革开放以前,只要一谈到搞市场经济,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而改革开放之后,国家的顶层制度设计者,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今国家已经富强,人民生活相对富裕。今天能进行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这是中央高层具有睿智治国理念的体现,他们也许认为在中国可以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即司法独立。司法可以在党的领导下与立法、行政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在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1.提高法院地位,扩大法院对政府监督的受案范围。修改宪法,切实落实法院与政府具有同等的地位,使法院不受制于政府,建立敢于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行政法院。修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修改过去的法院只能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到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相对人只要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避免政府在进行国家管理过程中为所欲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2.对因履行职务而单位或部门遭起诉的公职人员(含不在编人员),应列为行政案件的被告,防止司法实践中,行政当事人不出庭不利于查明案件真相。对故意不配合审判人员调查案件事实或无故不出庭参加诉讼的,可以直接拘传到庭,并依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或罚款,并对相关部门作出司法建议。对于法院的司法建议,相关部门应当采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司法部门进行侦查。
  3.厘清党的领导与政党、立法、行政、司法的任职分离问题。实行任职分离并不等于三权分立,反而利于党的领导,有助于增强党的形象。实践中,许多腐败的产生,就是在国家任职调配中任职不分离产生的,变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勾结。其中,相互制约监督不足,相互配合协调有余。为此,必须从源头上解决政党与行政不分、政党与立法不分、行政干预司法等问题。比如,县长不能又任县委副书记,省委书记也不能又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任职的分离,并不等于脱离党的领导。
  (四)着力解决影响审判不独立的因素和问题,切实转变党委对司法的领导方式。
  古代社会,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从侦查到审判都是一人说了算。随着时代的变迁与朝代的更替,人们逐渐意识到:人性有弱点,自我监督弊端太多。司法权才逐步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并赋予司法权监督行政权。但如今的中国司法,在整个政治权力架构中,司法仍非常边缘化。要解决影响司法不独立、司法政治边缘化等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1.取消政法委,切实转变党委对司法的领导。关于取消政法委的问题,著名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昕教授也曾提过。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中,党委政法委容易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干预,这是影响审判不独立的因素之一。取消政法委之后,在省级法院的同级党委建立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只能协调法院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应该是思想政治的领导,而不是法院审判、执行业务的领导,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法院的审判进行个案干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从体制层面上,明确赋予审判权监督检察权、侦查权的职能。从现有的司法体制制度设计看,法院似乎有监督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职权。实践中,一个案件从侦查、控诉到审判,审判机关几乎不敢监督侦查和控诉机关。因为在现实中,法院权力不如公安局和检察院,处于弱势群体。举个形象的比喻:公安机关是做饭,检察院是端饭,法院是吃饭,这看起来法院似乎很体面。其实实践中法院没有选择,公安做什么饭,检察院端什么饭,法院都得吃,我们似乎没有过从去的公、检、法一起追诉犯罪转变到法院审判中立的思维和理念上来。如果法院能独立行使审判职能,并真正享有监督侦查、控诉机关的权力,冤案会大幅度的下降直至挂零,法治中国梦就会前进一大步。
  3.着力解决法院的去行政化制度,取消审判委员会,完善上下级间的监督关系。第一,我国法院的管理制度一直沿袭公务员的管理模式,院长、副院长一般是不办案的,一般也不懂业务,可是拥有实权。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是法院的党组,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其讨论的结果很难让当事人认同。审判委员会的存在还会给案件承办法官推卸责任的空间,案件出问题了,承办法官会说这个案件是由审委会集体决定的,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笔者认为,新时期,法院应该去行政化,取消审委会,建立案件讨论委员会及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案件讨论委员会的委员与行政职务无关联,应具备审判资格,是法院的审判精英,德才兼备,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要具备丰富的审判经验。案件讨论委员会的讨论意见,只供案件的承办法官参考,不影响审判人员的裁判决定,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杜绝推卸责任,不敢担当的行为发生;第二,取消法院内部的案件签发制度,从源头上解决判的不审,审的不判问题;第三,完善法院上下级间的监督关系,禁止任何形式的指示、请示,严格依照审判监督、上诉程序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修改诉讼法,明确规定上一级法院针对上诉案件或再审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防止司法实践中,上一级法院因为存在个案干预或想推卸责任而任意发回的现象,造成司法公信力低,当事人诉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的恶性循环。
  综上所述,不仅要建立法院的省直接统一管理,还要从源头上去挖掘影响法院独立、审判中立的深层次问题。着力转变党对司法的领导方式,切实实行好政党、立法、行政、司法的任职分离。通过修改宪法、法律,切实提高法院的社会地位,扩大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范围,赋予法院监督侦查、控诉机关的职权,让法官成为真正天平的守护神。全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审判队伍,营造全国上下人人懂法、讲法、信法,用法律的思维和理念来治理国家。只有这样而且必须这样,国家才更加富强,社会才更加稳定,人民生活才更加幸福,法治中国梦也才会更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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