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群众需求和警力不足存在着矛盾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趋严峻,公安工作任务日益艰苦繁重,而警力不能成正比增长,二者矛盾日益突出。群众形成了“有困难找警察”的观念后,使基层调解工作无形中成了一把“双刃剑”。群众有了纠纷找基层调解组织的少,直接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解决的居多。群众利益无小事,公安机关要耗费大量的警力去调解纠纷,但是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形成治安、刑事案件,甚至酿成上访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安定造成很大的冲击。
(二)重结果轻程序
民警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基本能够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确保程序合法性。但反差较大的是有相当一部分调解案件存在着不严格依照程序进行的问题。民警在处理过程中以“了事”为最高标准和最终目的,能调的就调。对接受的民事纠纷,一律先调为上,往往“忽略”了受理、告知、调查等重要程序和环节。
(三)证据意识淡薄
在实践工作中,有的公安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一些民警在受理日常琐事引起的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因为事小,就省略基本的访问、取证环节,有的甚至连当事人的笔录也省略了,在未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或者未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就一味地调解以期快速结案。
(四)调解法律手续不规范
在执法实际中,很多调解案件未制作调解协议书,特别是现场处警的,没有调解笔录,完全是口头行为。一部分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案件也不符合要求,民警只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制作调解协议,既不规范,也不能反映执法的全过程。同时存在很多调解案卷材料缺乏统一管理,案卷材料不全的问题。
(五)调解技能不高
基层民警特别是调解能力比较高的民警都是在经历多次成功和失败的调解后,不断的总结教训、积累经验,来提高自己的调解能力。而大部分民警特别是新警调解能力较低,对处理治安案件存在畏难情绪。有的民警在调解工作中不善于做群众工作,态度生硬,说话不负责任,从而加大群众的抵触情绪,增加矛盾纠纷的处理难度,这也是导致信访案件和投诉民警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加强和改进治安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依法调解,规范程序,强化民警办案证据意识、时限意识
首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案必受”的受理案件原则,这就要求民警无论是对治安纠纷,还是对非警务纠纷,只要是报案,就应该依法受理,并履行相应的告知程序,开展调查工作,不能省略任何一个环节。其次,强化证据意识。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双方责任是调解的原则,也是正确处理治安调解案件的基础。第三,增强时限意识。在目前的执法环境下,执法质量和效率已成为衡量公安机关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我们必须在体现执法公正的同时增强效率意识。调解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杜绝超时限超次数调解。第四,树立规范意识。无论是受案、告知、调查取证、调解等各个环节,不管是调解结案,还是经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都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严格规范的法律文书和笔录材料,如实反映每个环节的工作进展状况,力求法律手续健全、完备、规范。
(二)加强培训教育,着力提高民警调解能力
一是要加强对民警“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教育民警学会做群众工作,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切忌高高在上,盛气凌人,不负责任,要以平和的态度、平等的地位与当事人进行接触,使当事人感到被尊重、被理解;二是要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将调解工作作为基层民警大练兵必练内容,进行专题培训。通过培训使民警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规定,掌握调解技巧,并会熟练运用;三是及时剖析、总结,从调解案件中汲取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四是采用以老带新的方式开展日常调解工作,丰富新警的实践经验和工作阅历,确保调解工作的成功率,促进民警调解水平的提高。
(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力度
一些基层单位对调解工作管理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一个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因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尤显必要。一是在工作中要建立健全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明确法定调解案件的范畴和流程,建立基础台账、调解案卷归档管理以及调解案件结案经主管领导批准等项规定制度;二是法制部门要将治安案件调解工作情况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基层所领导要加大介入力度和监督力度,定期分析辖区纠纷情况,及时研究调解工作,做到事先知情、事中控情、事后督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