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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问题和完善方法

2015-07-16 10:2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修改以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做出的一条特别的规定,这一规定形成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指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民事公益诉讼指的是,在民事或者经济活动中,公民、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专门组织,对违反民事、经济法律法、侵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来维护国家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诉讼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第一,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它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顺利进行;第二,民事公益诉讼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由于民事公益诉讼覆盖的范围面比较广,由此决定它侵害的公共利益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第三,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能不是利害关系人;第四,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一方大多是具有强势地位。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大多为大型的企业单位,因此被告方往往是比较强势的群体。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法条中列举了两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事项: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某种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就具有可被诉性,属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私益诉讼之处在于,公益诉讼超越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它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能并不是利害关系人,但是他所请求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在受理时审查原告提供的初步的证明材料,鉴定该事项是否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决定是否受理此项公益诉讼案件,以防止出现滥诉现象,造成我国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一)关于法律规定的机关。法条中并没有具体的列举出哪些机关具有起诉的权力,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所有的机关中,监察机关应该是最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第一,这是由检察机关本身的地位决定的。检察机关在我国的机关中处于一种法律监督的地位,检察机关它代表了国家的利益,有义务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并且有义务促使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第二,这是由检察机关本身的条件决定的。检察机关在调差取证,收集证据,担负诉讼成本等方面具有本身的优势,监察机关内部拥有很多具有优秀法律素养的高级知识分子,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专业方面的优势。检察机关在实践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对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也拥有很多经验,以上是其他国家机关所不具备的。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应当担负起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
  (二)关于有关组织。苏子和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关的社团组织在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法律活动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有关的组织也拥有起诉的权力。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1)该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或者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2)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必须符合该组织的章程(3)必须拥有具备相关领域或者专业的法律知识的人才;(4)应该加强对有关组织的法律监督。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一)该法条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仅仅放在诉讼参加人这一章中,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程序,显然不能与现实需要相匹配。缺乏对有关的起诉条件、受理条件、管辖范围、证据、举证、审判程序、以及最后的执行等相关的审判程序明确的规定。虽然民事公益诉讼也属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它的执行大多使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但是由于我国进来公益诉讼受到越来越到的关注,应当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单独列为特别的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等列为并列的程序来规定。
  (二)在法条中并没有规定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这可能是立法者出于以下的原因才做出这样的决定:第一,我国公民个人的公益诉讼的意识还不够高;第二,我国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知识水平不高;第三,防止滥诉。但是民事公益诉讼所涉及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宪法也规定了公民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我们应当为公民个人开辟这样的道路,让他们参与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中来。
  五、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
  (一)填补了我国程序法方面的空白。我国之前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是空白、确实的,虽然仅仅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不能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但是它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构建提供了法律的基础,起到了法律奠基石的作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在此基础上会更加完善。
  (二)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提起,更加有利于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往往是具有强势的群体,个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显得势单力薄。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正是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一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路。
  参考文献
   伍玉功.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第1版).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第1版).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廖中洪.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03(3).
  作者简介:王汝强(1988.01- ),男,河南濮阳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012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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