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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方式

2015-07-16 10:2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 从“网络舆论审判”看司法公开改革的必要性
  2002年的刘涌案,从死刑立即执行到二审死缓再到再审启动,最终执行死刑,被喻为舆论的胜利;2006年的许霆案,从无期徒刑转为五年有期徒刑,引起多少网络激辩;2008年的彭宇案,庭尚未开,公众已一边倒的先“判定”彭宇是见义勇为而非伤人,甚至在一审判决后,有网站开通投票频道,十多万网友认为彭宇是冤枉的,以致2012年有媒体曝出彭宇承认与受害者碰撞,却没有掀起大风浪。这一系列案件中网络舆论的作用虽然褒贬不一,但都或多或少对司法裁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互联网条件下,一些热点敏感案件受到关注的程度大大高于过去。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舆论监督已悄无声息的发展成一种至关重要的司法监督形式。其影响是双面的,既能促使审判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也能误导法官断案,导致裁判错误。
  网络舆论审判危害巨大,影响司法独立、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导致司法公信力丧失,有人甚至得出司法公开是舆论审判的导火索的结论。实则不然,大众传媒如电视、广播、网络被称为除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第四权力者”,网络舆论监督也是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司法公开有着共同的导向,即促进司法权的合理合法行使,以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法制的进步需要各种媒介的宣传作用,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判决要让社会公众知晓,法院要扩大法制宣传效果,离不开传媒和网络的帮助,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某种程度而言,一个个案件受到广大网民的关注,正是我国司法公开的一项成果。不能因为舆论监督的消极影响否定司法公开的初衷和作用,更不能因此中断司法公开改革的进程。
  二、 网络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
  前文所述网络舆论监督是网络时代司法公开面临挑战的极端例子,其充分暴露出司法公开发展水平不适应网络舆论监督需求的问题。
  (一)司法公开的成绩与进步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纲要与规定的发布[1],全国法院系统实现了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化发展。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以下简称“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媒体监督规定”),并于2010年10月通过《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确定了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六项规定中明确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使得司法公开范围进一步扩大,内容进一步具体,成为指导司法公开的重要规范文件。媒体监督规定实体内容共九条,第一至五条是对人民法院如何向新闻媒体公开、接受舆论监督的原则与规定,第六至九条是法院新闻管理、与媒体沟通联络及应对新闻不当报道的举措规定,成为指导法院接受媒体监督的基本指导文件。
  我国司法公开的基本规范体系和框架已经建立,具体方面的成绩主要有:立案条件、程序、诉讼法标准等全面公开,各级法院逐步建立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查询系统,并结合导诉、立案指引、网上立案等方式实现立案公开;庭审中有序开放和准予旁听、结合网络直播录播、开展阳光司法庭审公开等扩大庭审的公开程度;执行方面扩大查询范围、在选择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等方面力求完全透明;各级法院开展一院一网建设、各级政务微博纷纷开通;裁判文书上网和查询、电子诉讼卷宗网上查询逐步实现;“司法公开宣传月”、司法公开调研会和论坛纷纷开展等。
  (二)司法公开与网络舆论监督的矛盾冲突
  司法公开多方进步的同时,其自身的诸多问题不容忽视,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蒋惠岭的研究中,曾用十大障碍来形容司法公开面临的问题。[2]相对网络舆论监督需求的节节攀升,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还远不能满足。如彭宇案二审并未向媒体公开,少数“知情人”也三缄其口,最终和解的内容公众无从得知。具体说来,司法公开与网络舆论监督需要的矛盾主要体现在:
  一是司法公开的理念难以适应网络舆论监督需要。网络舆论监督需要不断扩大的原因是民众诉权、知情权等权利意识的觉醒,而我国现行的司法公开更多的是从“权力”角度或从“法院”角度出发,司法公开被视为法院的责任和义务,而非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公开的主动性和公开效果的实现。二是审判公开方面无法满足网络舆论监督需要。新闻媒体参与旁听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限制[3]、尤其是公众关注的敏感案件往往以各种理由不公开审理,网络直播的审判过程往往过于简短、示范作用不强,和公众了解司法的需求差距较大。三是判决公开数量过少、水平不高,公开范围相对狭窄。首先何种文书公开完全由法院决定,导致了公开数量少、公众迫切需要了解的案件文书又很少公开;其次从目前已公开的文书来看,大量存在说理过简问题,满足不了公众知情权需要。四是司法公开的程序和监督还不尽规范。相对于向当事人公开而言,现阶段的司法公开表现出向社会公开程度不够的问题,制约着司法公开效能和司法监督作用的发挥。同时,司法公开缺乏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约,导致司法公开存在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五是司法公开的交涉性还有待提高。从目前的司法公开模式来看,普遍存在公开单向性的问题,很多法院往往将司法公开当作任务完成,导致司法公开反馈和改进的空间丧失,进而司法公开的交涉功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发挥。
  (三)司法公开与网络舆论监督的矛盾原因分析
  司法公开是网络舆论监督的题中之意,司法公开也是司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然而二者的冲突也是由来已久,两者的冲突原因一是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道德习惯关注的公正与法律精神追求的公正角度不同、立场有差异,如网络监督具有无孔不入的主动性,而司法公开具有程序性、被动性、有限性。二是司法的有限供给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冲突。司法的有限供给决定了司法公开也是相对有限的,公开的内容往往无法满足群众无限的知情需求。再者是二者视角、方式的差异,如司法公开讲求规范和理性,网络舆论则往往追求标新立异、甚至用一些煽动性的语言,基于此,舆论监督往往从 大众情感出发,发展过程中易发生偏离,体现出非理性的状态。
  三、 司法公开改革的方向探讨
  由于法院应对网络舆论和媒体存在不及时、不主动和方式方法问题,导致司法与舆论监督一度呈对立状态,在敏感案件中往往剑拔弩张。但正如没有无限制的权利,司法独立也不是无限的,司法权的合理行使必然以有效监督为前提,只有坚持司法公开和司法监督,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开的多维度深化
  面对网络舆论给审判工作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不少法官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也有不少法院采用了回避与限制的态度,然而这无异于饮鸩止渴,一方面与司法公开的政策相悖,另一方面则可能造成更加恶劣的舆论效果。司法公开的进一步深化工作有以下努力方向:
  1、司法公开价值取向应进一步转变
  只有真正认识到司法公开对司法进步的价值,认识到司法公开在实现公众知情权、法制宣传教育、扩大司法权威等方面的作用,才能以正确的价值取向引导司法公开实践,将其放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高度上来,从而打破当前司法公开工作困境,避免司法公开形式化。一是从“权力”到“权利”的转变,即从法院想公开就公开,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只管公开不管效果,到从诉讼权利视角、诉权保障出发,公开的内容要符合公众需求、适于公众了解,公开方式方法要从效果出发这样的方向转变。只有如此才能克服官本位主义、司法保守主义障碍,使得司法公开从形式走向实质。二是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各级法院积极研究相关规范,探索司法公开方式方法,建立司法公开的实施和保障机制,注意反馈和效果,如此方能实现公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也才能改变法院“灭火”、“马后炮”的社会形象。
  2、从理论开放到制度开放的进一步深化
  近年来,理论界就司法公开激烈探讨、针砭时弊、建言献策,舆论媒体也从各种渠道反映其司法认知需求。加强理论研究的广度深度,形成司法公开的理论指导,能够激励司法公开改革。同时,考虑司法公开受众的知情需求,能使改革更有针对性。在司法公开规范体系建设方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公开审判、新闻发布、特约监督员制度、立案信访、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及庭审直播录播等司法公开内容有了专门规定,但现有规范不尽全面,规范内容还有待具体和深化。如六项规定中,虽然已明确规定了听证公开,但听证的相关程序却没有规定,如何保证听证公开就成了无本之木;又如文书公开,若当事人未在公布之前提出异议,而在文书上网后提出异议并具有正当理由的,是否应接受其请求撤回上网文书,因无具体规定各个法院的操作不尽统一。同时,在中央规范的基础上,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司法公开规范措施、激励奖惩措施等,以使具体活动有法可依。
  3、完善司法公开的监督考核与保障机制
  司法公开的落实难问题由来已久,虽然改革措施和文件已经很多,如何真正落实好,重在监督考核机制的建立:首先是内部的监督制约,如建立明确目标责任制,“一把手”责任制,按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明确公开任务和目标,归口管理,同时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内审判管理机构的作用;其次是外部的监督制约,如纳入人大考核,开放投诉建议,又如庭审公开的观摩评审、群众问卷等。通过内外监督制约,使司法公开不再是空中楼阁,而是可听可见可查。其次,物质资源的保障可使得改革的配套建设如法庭建设、网络等同步推进;技术先行,通过网络和科技技术,保证公开平台建设及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引导和互动
  在坚持司法公开的同时,科学建立舆论过滤和引导机制,又称舆论防火墙机制[4],方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满足公众的民主诉求和知情权,实现司法监督与司法进步的良性互动。从思想认识上看,一是树立公开原则基础上的风险防范意识。司法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二是被动到主动,塑造法院积极公开的社会形象。要保证公开的及时性、全面性、针对性,有的问题本不敏感,让公众去猜才让事情变得扑朔迷离,若能主动及时有效的公开,可以省去很多后续“扑火”工作。三是加强沟通协调与互动引导,使得网络舆论趋利避害。具体的努力方向有以下几方面:
  1、 建立网络舆情研判和预警机制[5]
  舆情研判和预警系统的建立是发现、追踪网络舆情,进而发觉网络舆论风险的必要和重要手段。一方面可从日常审判工作入手,对其中可能蕴含的风险及时报告、密切跟踪,防范于未然,如当事人情绪激动、报复心重的案件;另一方面需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可能酿成社会公共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和跟踪,如拆迁安置相关案件等。具体操作方面可以通过风险报告制度,与其他政府单位沟通建立新闻互通、舆情互报机制等方式实现。
  2、建立司法公开网络信息平台
  注意建立长效的审判信息发布机制和公开平台,一方面能满足网络舆论监督需求,另一方面能有效融入网络时代,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同时能使舆论的监督通过专业的法律信息平台,得到更好吸收,也是对舆论监督的一种引导。具体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机制平台的建立和完善,在法院宣传栏、报纸、网络等现有平台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统一的审判信息发布平台;二是在此平台基础上,加强信息反馈处理和舆论回应。同时,将现有的法院网站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法院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法院基本信息、案件信息、立案指导、诉前须知、开庭公告等,并保持定期更新。此外,还可与知名新闻网站合作,保证大量可靠、权威的信息在网络中传播,抢占舆论制高点。综上,通过多种途径和努力,建立司法公开信息网络发布的立体平台。
  3、适时进行政务微博建设
  微博是网络监督的重要平台,舆论的热点往往是迅速形成、众人参与,政务微博回应具有权威性、直接及时性、高关注度等优势,良好利用微博能将矛盾冲突迅速化解,是一种低成本、高回报的司法公开、舆论引导手段。如入选“全国十大地方政法机关微博问政推荐榜”的施恩中院评论所称《政法微博问政,司法公开不再只是漂亮口号》[6],官方微博能够及时了解社会的 各类反馈信息,有利于法院及时作出澄清,可以有效避免因各种原因可能发生的错误解读,引导舆论导向。
  四、 结语
  阳光下的司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但如何公开,尤其是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如何实现司法公开公正,非常有必要聆听网民的声音,也就是网络舆论。在网络时代,法院应积极地应对网络舆论而不能消极懈怠。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同时探索舆论引导,才能最终实现司法公开与网络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
  
  注释:
  [1]包括1998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的《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2009-2013的《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9年3月8日、2006年12月31日、2007年6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2]蒋惠岭:《扫除司法公开的十大障碍》,载《中国审判》,2010年第5期。
  [3]如2009年11月19日,备受媒体关注的安徽阜阳“白宫书记”张治安涉嫌报复陷害、受贿和阜阳市颍泉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涉嫌报复陷害案,在安徽芜湖中院开庭审理。然始料不及的是,这场公开的审判严格限制旁听者。受害人李国福的家属只收到了两张旁听证,关注此案的来自全国各地的20多名记者吃了法院闭门羹。
  [4]刘茜、苏坤明,《论人民法院舆论防火墙机制的构建_从完善司法公开机制谈起》,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2期。
  [5]付子堂,《网络时代对司法公信力的新要求》,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6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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