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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其对法律翻译的效果发展

2015-07-16 10:1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随着我国全球化步伐的加快,法律翻译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1世纪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交流都离不开法律翻译,法律翻译对中国现代法学有着建构的意义,法律翻译译本的优劣也直接制约着我国各领域的发展,因而法律翻译直接影响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法律翻译是跨界的学科,其跨越语言学、翻译学与法学,因此,作为翻译分支的法律翻译,也必然面对处理源语与目的语的文化差异的问题,这种文化差异称为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妥善处理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是每一个优秀译者应具备的能力。
  一、法律文化概念
  厘清法律文化概念是本文研究的起点。中外学者对法律文化的定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概念认为法律文化是指法律中的文化部分,是指区别于物质形态法律文化的精神观念部分。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劳伦斯·弗里德曼教授首次提出了法律文化的概念,认为法律文化指“针对于法律体系的公共知识、态度和行为模式”。清华大学高鸿均教授指出,法律文化指特定社会中植根于历史和文化的法律价值和观念。广义的概念把法律文化看作是法律现象的综合体现和产物,包括观念形态和物质形态的法律文化。英国学者拜尔认为法律文化包含历史、制度环境、立法与司法活动、法律行为者的观念和态度、法律职业者、构成性规范和价值等,它包括全部法律现象。刘作翔教授提出,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总和。狭义、广义两种观点的区别在于,是否把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等也纳入到法律文化范畴中;联系在于都把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看成核心和主要成分。而无论是根植于大众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等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或是体现在物质形态的法律规范、法律机构等法律文化,在不同国家、不同法系中都有或大或小的差异。
  张文显教授指出,给予法律文化什么释义,取决于研究者的认识和理论前提,特别是研究者为自己的工作设定的价值目标。并且提出界定法律文化概念的四种参照系,分别为法理学或法哲学参照系、文化学参照系、历史学或法史学参照系、人类学参照系。本文研究重点在于论述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对法律翻译的影响情况,因而笔者主张在文化学与翻译学的参照系下,将法律文化作如下广义理解:将植根于历史和文化的全部法律现象以及针对此法律现象的态度、观念、行为模式等统称为法律文化。
  二、法律翻译的跨文化属性
  法律语言是法律体系的载体,英汉两种法律语言承载着、表现着多个法系、多种法律制度。以中国为例,我国的法制变革即是伴随着法律翻译而进行的,历史上我国的法律移植历经这样几个阶段:晚清输入大陆法、民国学习日本法、新中国移植苏联法、改革开放广泛参考外国法和国际惯例。在这样的法律移植过程中,籍由翻译他国的法学书籍及法典,进而传播外来法学知识、法律思想;模仿他国法制机构建设、法学教育模式。我国当代法制的建设、法律规范的全球化、法治机构的科学化、法律意识的形成都是与法律翻译密不可分的。在我国不同时期的法律翻译过程中,分别跨越大陆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及英美法系,而其实这些法系外在表现的法律渊源不同、法律分类不同、诉讼模式不同等差异,实际是各法系间深层次的法律文化差异的具体体现。张中秋教授在其《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三版)中将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概括为八个方面:
  法的形成上的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法的本位上的集团本位与个人本位;法的文化属性上的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法与宗教伦理上的伦理化与宗教性;法的体系上的封闭性与开放性;法的学术上的律学与法学;法的精神上的人治与法治;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上的无讼与正义。
  另有学者在张教授的总结之上另提两条差异,即中国法律文化的自然、艺术性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理性、科学性;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程序正义,相对而言中国法律文化更注重实体正义。当然中华法系在世界法系中也曾影响深远,尤其在唐朝时期,东亚诸国,如朝鲜、日本、越南等纷纷翻译借鉴唐朝法典。可见,中国历史上的法律翻译工作主要是立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吸收西方法律文化。近年,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法律法规也纷纷有了英译本,可以将中国有别于西方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传播到西方。因而可以说,法律翻译工作正是不同法律文化间交流、借鉴的媒介。法律翻译符合奈达所指出的,“To be bilingual, one has to be bicultural”。
  三、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与法律翻译
  语言反映文化,并受文化制约,而翻译活动不仅是翻译语言,更是一种文化交流。中西文化差异向来是英汉翻译中存在的一大难题,并对翻译活动产生深远影响。同样,法律翻译也不例外,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因素一直对法律翻译的质量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这影响有的直接而具体、有的间接而抽象。
  差异一:法的形成上不同
  中国古代法形成于部族征战,其作用主要表现在镇压异族、维护国家统治上;西方法形成于贵族与平民之间的斗争,作为雅典和罗马国家形成的标志,就是法,其具有与当时社会相应的民主性和平等性。具体表现为中国古代法的内容以“刑”为主及民事法律刑事化;而西方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有很大的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较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丰富和广泛。它不仅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同时还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
  影响:我国的法律翻译工作以学习为主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刑”为主的法律制度已无法适应社会现实,因而我国的法律翻译工作从近代开始,便是以学习者的姿态引进西方法律,我国的法律制度与学科,小到字词(如刑事审判前的被告人称谓由“罪犯”变更为“犯罪嫌疑人”、民法中的抗辩权、公司法中的超越权限等),大到“民法”这一概念都是舶来品,遑论民法理论与原则。因而我国的法律翻译工作一向是以将其他国家法学著作、法律制度等译成中文为主要工作。
  差异二:司法体制不同
  在司法机关设置上,我国根据行政区划,从中央到地方,设置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形成等级区分及隶属关系;在职权上,我国的检察机关不仅具有公诉权,而且具有法律监督权,同时对某些重大案件有侦查权;而西方国家设置司法机关一般综合考虑辖区行政区划、人口数量及案件情况等。以美国为例,美国法院分为联邦与州两大系统,两大系统内,均包括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和两类相互独立的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各州设置的专门法院、普通法院不尽相同,但都以联邦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美国的检察机关是司法部之下的一个政府部门,未形成独立的检察系统。
  影响:翻译中部分司法用语无“功能对应物”
  在中西法律文本互译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源语的部分法律词语在目的语中没有“功能对应物”的情况。如“preliminary inquiry”的翻译,根据字面可以译为“预审、预先听证”,可是这两种译法符合原意吗?Duhaime's Law Dictionary将其解释为“An initial inquiry that occurs at the demand of an accused wherein a judge screens the proposed criminal charge against the available evidence.”从如上解释可以看出,“preliminary inquiry”由法官进行,指警察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后,由法官进行司法审查,以维护司法公正。字面解释一:听证会,该制度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字面解释二:预审,在我国预审程序由警察进行,以使案件尽快侦破。可以看出,两种字面解释均不符合“preliminary inquiry”原意。因而译者在翻译时,如果不了解此术语中我国与英美司法制度的法律文化差异,很容易译错或不贴切,往往需要译者的进一步解释。笔者认为译为“调查庭”较符合该词本义。
  差异三:法律表现形式不同
  中国法律偏重于采用法典形式,是成文法国家,制定法均采用条、款、项、目的形式;而西方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并存,尤其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伦理性与宗教性也是中西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中国法律一贯主张“德主刑辅”,儒家思想使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带有鲜明的道德色彩;西方法律文化带有深深的宗教烙印,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这种差异在中西法律文本中处处可见。
  法律英语文本具有独特的词汇特点(使用大量的古英语、拉丁语和法语、一般单词的特别用法)与句法特点(常用被动语态、多用动词的名词化、并列类义词、多用复杂长句等)。
  影响:英汉法律文本互译对象迥异
  上述中西法律编纂方式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伦理性和宗教性的差异、法律英语文本独有的文体特征等等,这些中西法律表现形式的差异,是导致英汉法律文本互译对象迥异的最直接原因,且都在中西法律文本的翻译中产生了或大或小、或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也给两种语言法律文本的翻译带来了一定难处。举例说明:
  例1:马来西亚有一部法律为“Kidnapping Act 1961”,如果直接按照字面翻译,应该译为《1961年绑架法》,可这与中国人熟悉的法律法规名称是不同的,绑架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的法律一般是在法律名称上或者法条名称上直接就已经表明了是非评断,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如果将“Kidnapping Act”按字面翻译,不符合我国法规通用名称及我国民众观念,所以翻译成《1961年反绑架法》比较适宜。
  例2:西方法庭上,基督教徒证人作证前应手按《圣经》,宣誓如下:I swear by almighty God that the evidence I shall give shall be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这对于宗教化的西方法律,其中蕴含着对基督教徒巨大的心理约束力。译者在将英语法律文本翻译成汉语时,如这样的宗教文化差异处处可见。而中文法律文本英译时,是不存在这样的宗教语言的。
  四、结论
  法律翻译,是对法律思想观念、法律语言文化、法律规范和法律文本的跨法系交流行为和跨语系交际行为。因而根植于历史和文化的全部法律现象以及针对此法律现象的态度、观念、行为模式等法律文化极大地影响着法律翻译过程及质量。译者在进行法律翻译时,必须处理好中西法律文化差异问题,而文化差异带来的翻译难题,除了译者多多阅读汉英法律文本、多做翻译实践、点滴积累中西法律文化知识,别无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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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艳红(1979-),黑龙江五常人,法律硕士,牡丹江师范学院应用英语学院讲师;娄琦(1964-),黑龙江牡丹江人,语言学博士,牡丹江师范学院应用英语学院教授;马成慧,黑龙江牡丹江人,牡丹江师范学院应用英语学院讲师,黑龙江大学哲学博士在读,主要从事法学、法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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