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司法制度论文

论自由价值在构建我国个人信息安全制度中价值

2015-07-16 10:1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自由价值解析
  “自由”这一概念源自于西方文化,早在古希腊时期希腊城邦公民就有着人格和财产的自由。用拉丁语解释自由意味着从束缚中解放出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近代启蒙思想家大力宣传弘扬自由思想,以为资产阶级革命服务。自由思想随之为哲学领域、政治学领域及法学领域广泛研究。在哲学领域,强调自由是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主体意志的自由首先必须顺应客观规律的发展,同时还应具备主体行动的努力,才能实现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实现自由。政治学中的自由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性  ,人的生存离不开社会,人是社会中人,个人的利益、个人的发展必须与社会秩序相统一,人与社会相统一才能实现人的自由。而我们法学领域中的自由,简而言之研究的是主体行为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统一。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法学领域里的自由是法律规范限度内的自由,是人在社会中所享有的合法自由。前述我们论及哲学领域、政治学及法学领域内的自由,是分别站在各自学科的不同角度进行的研究,学科的分类是便于人类更好的进行科研工作的需要,社会是复杂的,不同学科对自由的定义不同,但其实本质是相同的。法学视野下的自由是以把握社会客观规律,维护社会秩序为出发点,进而规定人所享有的法律自由权限,是对政治自由与哲学自由的法律表达。
  自由是法的目的价值之一,良法是追求和保护自由的,虽然法律保护的自由是相对的,但是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绝对的自由是无自由。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同时法以追求并维护自由为目的,法律的存在确保了人类自由的实现。在构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对于自由价值的保障,虽然安全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中的首要价值取向,但是自由价值作为核心价值,同样必须予以规范保障。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如果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那么其存在无异于个人隐私,那么各方面工作将面临无法展开的尴尬局面。人在社会中生存一般都要经历教育、医疗、工作、婚姻等等过程,每一环节都需要公民配合提供个人信息以进行相关活动。如果法律未能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那么可想而知社会的发展是步履艰难的。而且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个人信息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保护并促进个人信息的流通乃至跨国流通传输,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法治发展的呼声。
  因此,自由价值在构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制度中是不可或缺的。
  二、构建我国个人信息安全制度中重视自由价值取向的原因
  (一)文化因素的影响促使我们必须着力弘扬自由价值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状态,商品经济发展速度缓慢,儒家观念是思想领域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主流意识形态,儒家观念适应了当时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的需要。统治者需要人民安于现状、安于被剥削被压迫的状态,儒家“亲亲”、“尊尊”的观念就是倡导了一种等级观念,在封建社会里,长幼有序,贵贱有别,君主的皇权是圣神不可侵犯的。无论从制度还是观念层面人们都要受到儒家思想的规制,无法突破其牢笼。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欧洲启蒙思想家为了适应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要求,大力弘扬“自由”、“民主”的理念。从西方国家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伴随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思想意识领域“自由”“民主”“平等”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而且基督教“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之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们对于法治的信仰。相比之下,我国漫长的封建制社会,其儒家文化深刻的影响了我国民众。当然我们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文化,但是我们也必须开放思想,学习其他国家、其他民族优秀的文化、先进的制度,为我所用。在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愈演愈烈的当下社会,我们在努力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决不可因噎废食,而忽视甚至限制了信息的自由流通,个人信息是资源,需要保护,也需要合理利用。
  (二)重视自由价值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我们国家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辅之以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经济领域“看不见的手”和“看的见的手”均要发挥各自的优势,适应经济发展的规律,加速社会财富的积累。马克思主义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自由经济是以市场为主体进行生产交换等经济活动的。市场经济需要市场主体即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具备自由竞争的意识,只有市场主体具备竞争意识,市场经济才会有发展的动力,商品的竞争力才会与日俱增。同时,以自由为价值取向的各类经济制度必须予以贯彻实施,人类虽然是理性动物,但是再理性的人终究会有感情,这是自然规律。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不仅大力加强法制建设,行业自律制度、社会舆论制度、企业自身制度都应予以加强,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个人信息作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资源,在构建保护个人信息的制度过程中,加强个人信息的合理自由流通亦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应有之义。个人信息之所以要予以保护,一方面个人信息是公民人格权的内容,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资源价值,如果信息被滥用,不仅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同样会制约经济的发展。
  (三)重视自由价值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
  前已述及市场经济需要自由价值,自由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现阶段我们不仅在经济领域实行市场经济,用法律手段规制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构建的将是一个全面的法治社会,社会事业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法治社会所弘扬的法治文明并不是排斥文化差异、宗教思想,恰恰法治是尊重事物发展的规律,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护人类文化,重视人格尊严。当然法律亦有其局限性,很多社会问题我们还必须运用道德方法、政策方法、思想交流的方式予以解决。 所以,法治是以法律为基本要素并包容其他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制度、理念于一体的社会调控方式。法治蕴含着对于自由的追求,这种民主的法制模式,反映了广大人民的诉求。人类有追求幸福、追求自由的权利,法律作为划定自由的界限,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为了更充分的维护自由。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需要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打击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规制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划分信息所有者、管理者及使用者各自的权限,保障信息的合理流通,制裁阻碍信息流通的违法行为。个人信息作为一种人格权,能偶对信息主体进行识别,因此,信息管理者必须依法严格管理、使用个人信息。信息主体即公民个人亦有义务将个人信息提供管理单位储存、使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管理并使用个人信息,公民有权监督管理单位对其自身信息的管理活动。法律设定个人信息的合法流通范围,同时允许信息管理单位及合法使用者依法使用。同时行业自律制度及其他民间规范在各自的范围内亦可以依法规定个人信息合理流通的范围,发挥信息资源对于社会发展的利用价值。
 (四)自由价值是法运行过程中的重要因素
  法的运行揭示了法律生成、生效到法的实现的动态过程,研究法的运行,亦是法理学的研究重点研究内容。法治社会中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不但要研究静态的法,同时法是用来调节社会生活的,一部法律真正能够起到怎样的社会调整效果,只有经过社会实际的检验才可以被证明。所以说动态的法更应该受到关注。法的运行过程大致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及法律监督。自由价值充分的体现在了每一过程之中,是每一过程的重要因素。立法活动是法的创立过程,法治、科学及民主原则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了自由价值的内容,立法是人民追求自由确保自身权利的基本方式。守法是法实施的基本形式,一国的法律只有被广泛遵守,才能显示出法的权威和尊严。在我国任何单位、团体及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律只有被遵守,人民才能实现自由。执法也叫做法律的执行,在我国一般理解为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导执法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根据,是自由价值在执法过程中的突出体现。司法的独立原则是司法人员排除非法干扰的重要指导原则,司法人员裁断案件的自由裁量权亦是自由价值的反映。法律监督主体的广泛性是保障自由价值在这一阶段发挥作用的重要举措,其民主性原则更是细化了自由的价值指向和机制。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中,我们必须从立法阶段树立信息自由流通的立法原则,各级机关团体应当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促进个人信息的合法流通,依法监督违法限制、禁止个人信息流通使用的行为。
  三、维护我国个人信息安全制度中自由价值的举措
  (一)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安全制度
  孟德斯鸠曾说过:“权力往往受到界限方才休止,这个界限就是法律。”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对于权利的保障及对于权力的限制,当然法律也会对权利进行约束,不存在无约束的权利,更要规范限制权力的运行。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机关团体及公民个人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及如何促进个人信息合理流通使用缺乏明确的依据,虽然一些部门规章及团体规定对相关领域个人信息的安全进行了规定,但尚不足以全面规范我国社会存在的个人信息安全使用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社会结构的变革,我国社会存在着个人信息安全使用的诸多问题亟需立法及相应制度的规范治理。当然我们首先必须完善法律制度,法治社会中法律的社会治理作用是最为关键主要的,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但是法律的局限性决定了我们还必须采取其他有效手段进行规制,行业自律制度是经过他国实践检验的有效维护个人信息流通的方法,我国应当予以借鉴使用。其他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亦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规范个人信息的流通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二)加强公民思想意识领域内对自由价值的认同
  制度建设是物质层面的内容,如果公民思想领域内没有树立对于自由价值的认同,那么制度建设再完善,制度不被严格遵守,同样无法保障制度的贯彻执行。在保障个人信息自由流通,规范单位个人合理使用的过程中,必须引导公民正确认识权利,使用权利,法律保障相对的自由,维护信息的流通就是为了社会的有序发展,只有社会有序发展,个人的权利才能得以保障。继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树立现代合格公民的基本素养,追求自由,自觉守法。我们可以通过媒体、普法教育、公益活动、社区宣传等等将自由价值的理念树立于公民心中。
  参考文献
   孙国华.法学基础理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2005.
   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李淑梅.罗尔斯的自由观:自由与平等的结合.求是学刊,2005(5).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